超全!七类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都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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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正常情况下按照所得税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但近年来针对特殊行业和特殊固定资产出台了众多优惠政策,现整理如下:


一、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计扣除固定资产

1、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哪些情况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计扣除?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如何缩短和如何加计?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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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4年75号文件的重大变化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涉及范围或类型

(1)六大行业固定资产折旧特殊扣除政策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所有行业研发设备仪器扣除特殊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所有行业低价值固定资产一次扣除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如何缩短和如何加计?

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一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保持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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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年106号文件的重大变化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2、涉及范围或类型

(1)原有六大行业基础上增加了四个行业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4〕75号文件里的小微企业政策也同样拓展到这四个行业。

(2)、如何缩短和如何加计?

这个政策始终不变,同上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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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8年54号文件的重大变化

1、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2、重大变化要点分析

这个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理解这个看似简单的文件,要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注意是针对设备和器具,文件中的界定是: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这个面就很广,只要不是不动产就是设备器具;

第二,注意是针对新购进设备器具,这个新,不一定是刚刚出厂的新设备,二手设备亦可,所谓新购进是针对购进企业而言即可。另外,投资是不是购进?这个问题还曾经引发争议,其实应当是清晰的,投资不属于购进行为,不能享受优惠;

第三,注意是这是一个阶段性正常,只有三年优惠期,至于三年以后会不会延续,不得而知,因此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购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个时间要素。

第四,这个政策不限制行业,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享受。这可以说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中优惠力度最大的一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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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9年66号公告的重大变化

1、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文件重大变化

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014年75号文件是规定了六大行业享受政策,2015年106号文件增加了四个行业,这个文件扩充到所有制造业,其他并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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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0年8号公告疫期最新政策

1、政策文件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疫期特殊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范围如何界定?政府就这个问题专门出了两个文件进行界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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