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萬元學習搭訕技巧,學員要求講師退還學費被駁回


北京海淀法院

花3萬元學習搭訕技巧,學員要求講師退還學費被駁回


參加搭訕技巧培訓後,學員陶先生認為講師顧先生涉嫌“PUA”,要求退費。顧先生卻稱服務已完成,陶先生是“恩將仇報”。法庭上,雙方互指對方“PUA”。近日,海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訴稱

未達效果&違反公序良俗

原告陶先生訴稱,其於2018年10月左右在互聯網上看到顧先生關於教授搭訕口才專業的網站招生信息,10月5日報名參加培訓,學費為3萬元。10月6日上午在顧先生家裡學習理論課,下午顧先生帶其到西單商場教授搭訕口才。在隨後的八次教授課程中,上課時間不超過72小時,分別去了學校和商場等公共場所。

後經多方求證得知,顧先生教授的課程與宣傳的內容不符,招收的多名學員也都表示未達到宣傳承諾的效果,故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且顧先生沒有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以及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培訓內容涉嫌“PUA”教學,違反了公序良俗,故起訴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效,顧先生退還其學費3萬元。

被告辯稱

已找到女友&諮詢服務

被告顧先生辯稱,陶先生通過自己的課程已經找到了女朋友,其服務已經完成。其所從事的並非教育培訓行為,而僅僅是諮詢服務活動,是將自己長期以來與陌生人打交道形成的生活經驗進行分享,並解答陶先生問題,目的是幫助其擴展社交面,增加社會經驗。合同無效的前提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個人從事這種勞務或信息諮詢服務活動事先必須申請行政審批,因此其行為並不違法。陶先生起訴自己就是為了報復敲詐,在諮詢服務過程中雙方曾產生一些不愉快,陶先生因此耿耿於懷。綜上,不同意陶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回顧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就各自主張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予以佐證。其中,陶先生在2018年11月的微信聊天過程中明確向顧先生表示,其有女朋友了,要請顧先生吃飯;並且還想要個女朋友。

經法庭詢問,顧先生所教授內容對其提高搭訕技巧有無幫助,陶先生表示:當時覺得挺好,因為敢於說話了,方法確實有用,確實是提高了自信心,但後來發現並沒有太大幫助,誰能給號碼是非常隨機的,與其表現沒有什麼關係。

裁判結果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陶先生與顧先生之間雖未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均認可存在口頭約定,也即陶先生交納3萬元向顧先生學習搭訕技巧和交女朋友的方法,由此可知,陶先生與顧先生通過口頭形式形成了合同關係。

何種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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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人聊天記錄的內容來看,本案陶先生請求添加的系顧先生的個人微信,且表示主要是對老師的思維感興趣。此後,無論是合同關係的最終形成、3萬元款項的收取,還是諮詢服務的實際提供,亦均指向顧先生個人。而顧先生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成立時間遠遠晚於雙方合意的形成時間和本案服務的提供時間。故從客觀情況來看,為陶先生提供其所謂培訓服務的並非學校等教育機構,亦非顧先生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而是顧先生個人。不僅如此,整個培訓過程中沒有固定的教材,沒有固定的教學場所,更沒有固定的上課時間,授課形式主要為實踐操作和諮詢點評。

故由此可以認定,陶先生與顧先生之間並非受教育者交納學習培訓費用到學校等培訓機構接受教育的教育培訓關係,而僅僅是諮詢服務關係。在此情況下,陶先生提出雙方之間的合同違反了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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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該諮詢服務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從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陶先生自述在添加顧先生微信之前已經關注了該網站近兩年,對老師的思維很感興趣,且通過觀看顧先生放在網上的學員視頻認為顧先生的培訓內容比較真實可靠,故不存在陶先生因瞭解不夠、盲目追崇或過於草率,從而輕信網站信息的情形。

其次,關於3萬元的培訓費,從顧先生提交的網頁截圖畫面來看,在教育的網站上亦有明確公示,陶先生自願交納相關費用學習搭訕技巧和交女朋友的方法,顧先生亦予以接受,應當視為雙方就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已達成一致意見,在目前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本案存在欺詐、脅迫等情節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該一致意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最後,關於陶先生所述的顧先生的培訓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一節,陶先生提交了2018年10月13日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佐證,其中包含顧先生建議其與搭訕對象拉手、摟抱、最好第一次往小樹林走走等內容。但從顧先生提交的相關視頻畫面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來看,顧先生帶陶先生進行搭訕實踐的場所基本都是公開場合,搭訕對象為陶先生自行選定,搭訕過程中亦未見陶先生使用肢體強制性的不當動作以達到交友目的,故僅憑該次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陶先生的單方陳述,不足以認定顧先生在本案的諮詢服務過程中教授了陶先生誘騙女性進而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話術和方法。

綜上,陶先生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效之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當予以支持。

學費是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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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陶先生要求顧先生退還其3萬元學費之訴請,經詢問,陶先生在庭審中明確表示當時覺得顧先生教授的內容挺好,提高了自信,敢於說話了,且從雙方2018年11月12日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看出,陶先生在本案糾紛產生前亦多次為自己約會成功、有女朋友了而向顧先生表達謝意,甚至表示自己“還想要個女朋友”。

陶先生雖解釋上述表示係為了蒐集證據、把顧先生約出來而作出,並非其內心的真實意思,但該解釋明顯違反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認可陶先生的上述解釋成立,則無異於對民事交易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可以隨意進行虛偽意思表示,且事後無需任何證據即能予以推翻之行為進行正面的肯定性評價,這與相關法律所要求和追求的契約精神及誠實信用原則明顯是相悖的。

對於陶先生主張的顧先生的服務沒有達到約定效果一節,是否找到女朋友這一問題,本身不是一個可以從法律上進行評價和衡量的標準,每一個體對人際交往關係的需求和親密度感受是不同的,對與不同交往對象之間的關係定性亦會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法律不應該也不可能就該問題作出評價。如前所述,陶先生在與顧先生的微信聊天過程中也自認找到了女朋友,要請顧先生吃飯表示感謝,其現又以沒有找到女朋友為由要求顧先生退還全部學費,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的禁反言原則。

而陶先生把要到電話號碼、搭訕成功的結果完全歸因於隨機事件的主張,從邏輯上來說,亦明顯與其所述每搭訕完一個就告知顧先生,讓顧先生給其鼓勵的做法相矛盾。

綜上,陶先生要求顧先生返還全部學費3萬元之訴請,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最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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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最後指出,雖然本案中未認定陶先生與顧先生之間的諮詢服務合同無效,但雙方各自存在的相關問題亦應予以充分重視。

顧先生通過自己的研究、總結與探索,將溝通技巧傳授給他人,在幫助他人改善人際關係、提高交往能力的同時,實現自身價值,該行為的出發點本身是可取的。但在今後市場化運作中,顧先生無法迴避的問題就是,如何通過規範締約過程、明確服務內容、細化收費標準、強化法律意識等措施,避免類似糾紛產生,並逐步提高自身服務的價值和被認同感。

而陶先生在努力學習和不斷實踐溝通技巧的過程中,亦應當深刻反省和多方面總結與人交往的正確方法。言談舉止的恰如其分固然重要,亦確實可通過學習獲得;但真正美好而持久的情感,必然是建立在真心付出與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同時陶先生亦應知曉,任何成功都不會是隨機性事件,學與不學、是否修身立德,其結果會大不一樣。

最終,海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陶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目前,在市場上有不同的機構和個人,針對公眾需求推出名目繁多的培訓和諮詢服務,其中不乏提升個人溝通能力和交流技巧的內容。因缺乏相關的法律規範及行業規範,該類培訓和服務的效力問題曾一度遊離於灰色地帶。

應當說,對那些以教育培訓之名行侮辱女性身體和尊嚴之實的行為,也即曾引發網絡熱議的“不良PUA”,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應堅決予以否定性評價;而對於正常傳授與人溝通技巧的培訓和諮詢服務,則不宜輕易地否定其價值,一刀切地以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為由認定為無效。

就本案而言,從顧先生所教授的內容來看,其中並沒有陶先生所述的違反公序良俗的情節,顧先生作為提供諮詢服務一方,只是通過自己的親身實踐與經驗,對陶先生與人交往過程中,尤其是與異性交往過程中應該注意的方面進行指導,僅憑此不足以認定其服務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反觀陶先生在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言論,是陶先生未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將溝通的技巧用於動機不純的行為,此種行為應當予以譴責,但不能因此就認定陶先生與顧先生之間的合同關係無效。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正常合法的市場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公眾亦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並在正確價值觀的引導下合理運用與人溝通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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