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疫情,若死刑犯感染病毒執行前還沒治好,司法程序會怎樣?

孤獨和獨自


最近我看到山東監獄裡出現大量的犯人感染事件的新聞,從這個新聞來說,不管是服刑犯人還是判死刑的犯人,政府有權利把他們治好了,要是立即執行的死囚犯來說,這個治的意義不太大,如果發現感染了就得隔壁!如果得病嚴重了,那就得考慮了,因為警察也怕感染上,那後果就可怕了!也就是說一但犯人得此病,就得在警察看守情況下來治療!


多彩人生夢


執行死刑前,都有嚴格的程序標準,最後一步的關鍵就是在死亡核准書上簽字,簽了字就要馬上執行,有病也沒得治,如果犯人沒有簽字時染病,那麼沒有什麼疑問,這個必須要救,而且還不是形式上的救治,而是要全心全力的救治。在沒有到達死刑之前,死刑犯享有生命權,作為關押責任單位,這不是選擇題,積極救治是唯一答案。

這就好比警方在抓捕罪大惡極的犯人時,對方負傷,雖然明知道必死無疑,但仍然要全力治療一樣。說到這個問題,我記著以前在網上看過一個美國案例,有一位死刑犯,在行刑前對最後的晚餐提出了要求,說要吃點好的,監獄滿足了他,可他又得寸進尺,還非要再喝點,在酒足飯飽之後上路,而獄方竟然答應了他的要求,於是給整了點紅酒,炒了幾個硬菜,可能是小菜太硬,讓死刑犯多喝了幾杯,一不小心得了腦出血當場死亡。

後來死者家屬不願意了,找到監獄,說他們在明知犯人有病不能飲酒的情況下還給他飲酒,讓他過早的去世,剝奪了他人生最美好的一個晚上,於是家屬就要求賠償,一開口就是300多萬美元,更刺激的是,監獄竟然答應了。當然,這種事情也只能發生在神奇的國度了。



元芳有看法


看著監獄的疫情,若死刑犯感染了新型肺炎疫情沒有治好,面對這種情況法律會採取什麼一樣的程序對待。

可以說看了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有意思,我記得我跟司法部門的朋友吃飯的時候,我也問過類似於這樣的問題。我跟朋友們說,假設一個被判了死刑的女犯人在被執行死刑之前發現懷孕了,那他會怎麼樣?

懂法律的朋友跟我說,按照我國的刑法明文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女刑犯被。羈押開始一直到判刑這個期間內,只要發現犯人懷孕了就不能判處死刑,哪怕是已經判處死刑,在執行死刑的最後一刻,發現犯人懷孕也要刀下留人,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而且這個女犯人一般就會改為無期徒刑了。

可是如果你只是,換上這新型肺炎的疾病,我想這可能也不影響你的事情,因為罪惡滔天必須要付出法律的代價。所以我說應該是不耽誤對死刑犯的行刑。


伊春美食美客


疫情不是免死牌,那些被判了死刑的犯人,要是感染了病毒,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法律是不會讓他帶著病毒去上路。一定要治好他的病,然後,在報請最高法院執行死刑。也就是說,死刑犯感染病毒,只會延期執行死刑,絕不會因此免除犯人的死刑。如果死刑犯在治病期間有立功表現,那就另當別論。

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前,有三種情況可以停止執行死刑。一:發現有重大冤情。二:犯人出現精神失常或重大疾病。三:女死刑犯懷孕。

一般而言,死刑犯多是一些作惡多端,殺人如麻的暴徒,他們的犯罪事實,是板上釘釘的事,很少出現冤殺、錯殺,也就不存在什麼重大冤情。還有一些死刑犯,當知道自己被判處死刑後,為了逃避一死,不是裝瘋買傻,就是說自己這裡有病那裡有病。但這些犯人的伎倆,很難逃過現代現金醫院的診斷,難逃原形畢露的鬧劇,最終還是難免一死。

最後一種就是女犯人懷孕。記得有部電視劇,是根據建國初期真實剿匪改編的。其中,臺灣派來一個女特務,在廣東煽動暴亂,大肆殺害幹部群眾。可謂是罪行累累,十惡不赦。女特務被抓之後,被判了死刑。在執行前夕,突然發現女特務懷孕了,於是,就終止執行死刑。等女特務把孩子生下來後,過了一年。因為民憤極大,最後還是被槍決。

總而言之,只要被判處死刑,不管你是感染病毒,還是懷孕在身,最終是難逃一死。這不是法律無情,是因為死刑犯罪惡累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彰顯法律的威嚴。


洛水清風


監獄疫情,若死刑犯執行前沒治好,會延後繼續治療的。刑法有三種可以不執行死刑,一是不到14週歲的少年,二是懷孕期的婦女,三是滿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你說的這種情況,屬於特殊案例,也在人性化範圍內的,特事特辦。我們關心的是防疫抗疫的進展情況,我們期盼的是如何儘快復工復產,我們關注的是逆行者們何時能儘快回來。還有很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還有很多需要幫助還沒得到幫助的人,自己的親人還在防疫抗疫的一線,捨己救人,哪有閒心去看三國掉眼淚。我們都在齊心協力搞防疫抗疫,都在期盼著疫情早日結束,渴望著人們儘快走上正軌,過上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擔憂無所事事的問題。



手機用戶於春江


關於這個問題,我特地諮詢了我做律師的朋友,她說還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走,也就是說到了該執行死刑的時候,還是會執行死刑,疫情並不能成為阻斷死刑執行。

不過我也看了相關新聞,就是說雖然監獄的犯人被感染了新冠肺炎,但是國家還是會對其進行救治,不會因為他們是犯人就不治療了。

但是治療歸治療,改執行死刑的時候還是會執行死刑,哪怕這個犯人沒有被治好,改走的司法程序會照走。



我這個律師朋友說一般以下這幾種情況可以不執行死刑。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裡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

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裡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喬治麻咪


很榮幸為大家來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雖然各個國家的立法有所不同,但都有一定的共性,也都是互相參考著,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有成文的規定。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其生命權理應得到尊重與保護,如果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不管生有什麼疾病,都應該盡力救治

從法律上來說,雖然死刑犯罪有應得,遲早都要處死,但在執行前,其仍然享有生存的權利,即使這種生存權已經為時不多了。在執行前任何剝奪死刑犯生命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甚至犯罪的,如非行刑官結束或者行刑官提前結束死刑犯的生命;在執行前司法人員(包括監管人員、行刑人員等)面對死刑犯的各種疾病而不進行救治,從理論上來說是一種瀆職行為。

當然,從司法實踐中來看,死刑犯在執行前由於自身原因導致提前死亡,相關司法人員也是無任何責任的,死刑已不需要再執行了

在執行死刑前,死刑犯由於心理極度恐懼、精神極度緊張,可能被嚇死,只要證明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是由於自身原因導致的死亡,且與司法人員無關,就不需要追究司法人員的任何責任。

如果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生病,由於司法人員未給予相應救治的原因導致提前死亡,則司法人員需要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司法人員見死不救,將涉嫌瀆職行為;對於死刑犯提前死亡,甚至要賠償其家屬損失。終上所述,咱們國家對人的生命權利,還是很重視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A正好


按照法理來講,死刑犯已經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以即使感染了病毒,只要他沒有病死,仍然應該如期執行死刑。死刑犯並沒有保外就醫這樣的說法。也不存在某個死刑犯因為在執行死刑之前得了某一種病,就必須要中斷或者延遲這樣的死刑判決。

當然我們肯定是在死刑判決執行之前,儘可能的保證犯人的身體健康。病毒傳播到監獄之中,那麼肯定會有相關的人員,因為失職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那些並非死刑的人員,自然也會得到全力的救治。國家社會保護每一個公民包括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的。

從人情角度上來講,能夠被判處死刑的人已經罪大惡極。現在國內對抗疫情的醫療資源非常的有限。平均治癒一個病人,要花費國家20萬左右的資金。在有限的資金和有限的醫療資源的情況下,應該把這些資源讓給更加需要他的人。而不是浪費在一個將死之人身上。

從人道主義角度來講,如果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患病,肯定會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給他進行一定的治療。但我個人不認為必須要非得治癒才執行死刑。難道一個死刑犯得了癌症就一定要治好了癌症,才給他執行死刑嗎?


外語那點事


這個問題問得如此清奇,我忍不住要贊一個。說實話,這樣的問題一時我都沒想到要怎麼回答,也不知道現實中會不會真的出現這樣的情況。要是一個女囚犯在執行死刑前發生懷孕了,倒是還好回答。

對於女囚犯而言,如果懷孕了是絕對不會被判處死刑的。我們國家刑法規定,對懷孕的女犯人在審判的時候不會判處死刑,包括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如果被判處死刑的女囚犯執行死刑時發現懷孕,那麼也不會繼續執行死刑會直接轉為無期徒刑。

而對染了新冠病毒的死刑犯是否如期執行死刑的問題,我認為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如期執行死刑的,為什麼呢?我們可以類比一個例子,對於身患癌症的死刑犯是否到了執行死刑的日期就不執行死刑了,結果自然是否定的。對死刑犯免除執行死刑有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包括髮現有餘罪沒查清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等等,身患疾病並不在免除執行死刑的規定之中。

當然也有網友認為應該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替身患新冠病毒的死刑犯治好之後,再將其執行死刑。感覺這樣似乎太過於仁慈了,那要是當時患感冒,能否延遲執行死刑呢?


律師獨角獸


大實話:理論上該治療的時候還是要治療的,這是犯人的最基本權利。

雖然很多人對監獄的事都不是很熟悉,但是,這卻不妨礙大家對相關事情的好奇心。只不過,在道德層面上我們都認為犯罪分子就是壞人,而壞人在我們的傳統意識裡則是沒有任何人權的,不過,現實情況肯定不應該是這樣的,犯人也是享有基本的人權的。

就拿這個例子來說,比如說現在一個確定要被執行死刑的人感染了新冠病毒,理論上來說,在其沒有被執行死刑之前,是需要和其他犯人一樣對其進行治療的,這是最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不能因為對方是死刑犯然後就搞什麼提前槍斃或者不治療了。

因為從理性角度來分析,對於一個死刑犯來說,早晚都是要被執行死刑的,現在患上了重疾,那也可以說是老天有眼,任其自生自滅似乎還是節省醫療資源了。但是,我們也應該明白,如果放任一個傳染病患者不管,那麼其作為傳染源就會給周邊環境帶去風險,這個則是更大的危害。

當然,可能還有人會建議說,那反正早晚都是死,為什麼不提前執行死刑,然後火化了,這樣豈不一舉兩得,即節約了醫療資源,並且消滅了一個傳染源。這個似乎聽起來是非常有道理的。

但是,我們同時也要考慮到法律的權威性,什麼是法律?法律就是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那就得按照什麼樣的程序執行,這就是法律嚴謹性的體現。哪怕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據確鑿,也沒有說就地執行死刑的,為的就是能夠給犯人一個緩衝期,因為我們需要考慮到有時候犯人可能遺漏了一個關鍵信息,都有可能造成誤判的情況,雖然這種情況概率比較低,但是,這確實存在。

而法律的權威性也正是體現在其“說一不二”的程序上,試想,如果因為一些意外因素就隨意調整法律程序,那誰還敢相信法律?這正是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核心。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