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外賣免費送消毒液,點餐人誤喝,需要賠償嗎?

作者/張學琴律師


【疫情案例】

眼下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有效控制,各行各業相繼復工,尤其是損失慘重的餐飲企業,為了儘快恢復營業、增加營業額,各施奇招,採用各種方法給客戶提供安全、放心的用餐服務。

近日筆者在公益平臺值班時,瞭解到有這樣一家餐飲企業,外賣送餐的同時,企業本著服務社會、抗擊疫情、公益精神,免費贈送客戶一瓶稀釋的消毒液,得到了客戶的好評。

然該餐飲企業外賣免費贈送消毒液,出事了,被客戶誤喝,遭索賠3萬元。

消毒液是無色的,是用空礦泉水瓶裝的,為了不讓客戶混同為礦泉水,企業特意把原礦泉水瓶的包裝、標識全去掉,重新打印標識、文字“稀釋消毒液”及消毒液的用法,並將標識、包裝重新環貼在水瓶上。

意外來了,一位成年客戶收到外賣用餐時,直接把消毒液當成礦泉水喝了幾口,味道不對,這才發現是消毒液,趕忙去醫院洗胃,洗胃花了幾百元。

客戶洗胃之後向餐廳提出賠償,要求賠償洗胃醫療費、20多天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索賠3萬元。

餐飲企業好委屈,好心贈送消毒液,本身是稀釋的消毒液,沒有毒副作用(當然不能內服),有明確的標識、說明,客戶不看,一個成年人喝了幾口,洗洗胃就沒事了,為什麼要誤工費、精神損失費3萬元,簡直是訛人!!!

【法律分析】

一、客戶索賠有依據嗎?

客戶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主張索賠,但是其能不能獲得賠償,要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二、客戶是成年人,自己不看說明,自己誤喝免費贈送的消毒液,為什麼能主張賠償呢?

因為商家免費贈送的消毒液,雖屬於贈品,但贈品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實質上還是商品,是商品就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果贈品有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或損害的,有權主張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生產缺陷、指示和警示缺陷等。

三、餐飲企業應當賠償嗎?

餐飲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餐飲企業對免費贈送的消毒液是否有指示或警示缺陷,是否全面履行了指示或警示義務。

如:贈送的消毒液是否有明確的標識、說明、警示標誌;是否向消費者作出了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是否告知了消費者正確使用消毒液及防止消毒液危害發生的方法等。

同時,消費者作為成年人,應對消毒液的使用和說明盡基本的閱讀和合理的注意義務,否則因自身存在過錯,應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例中,消費者看都不看一眼,直接喝了消毒液,很顯然自身存在過錯。

退一步講,假設消費者有權主張索賠,應根據實際損害,在合理範圍內主張,現疫情非正常上班情形下,主張20多天誤工費、精神損失費,恐難獲得支持。

請勿對號入座,只為普法,法治前行的道路上有你我的足跡與微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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