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听证后,审查期限已过,不作任何裁定,意味了什么?

凌磊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凡原则必有例外,所以法条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即可。

但是,这里面的延长期限并不像普通诉讼程序的一审或二审,有明确规定延长期限。这里只是规定可以延长,而没有明确延长期限。另外, 这里不仅没有延长的期限,还没有延长次数的规定。没有延长期限,没有延长次数,这样一来,再审原则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审理期限问题。实践中更是如此,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后,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更长的时间都有遇到。

但尽然法院已经召开再审听证,说明已经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你可以等待相应的审查结果就是。若是着急,建议同负责的法官进行沟通,可以催促催促一下经办人员。


叶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审查期限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却没有规定延长期限。这样一来,再审的期限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长。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也举行了听证会,可就是一拖再拖,有的拖上了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形成久拖不决的局面。

当事人面对这种情况1时,建议当事人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一、当事人可以找负责的法官进行沟通、协商一下,看看能否解决问题。

二、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以下三种情形:\r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r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r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由于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木易成舟


现在制作冤案的手段还不如古人,根本不用想,直接编个穿越时空的科幻故事就作成了刑事案件,开始错,跟着错,然后索性就错到底!

两份会穿越时空的CT报告单:

柳林县人民医院CT科2018年2月9日拍片,2019年3月9日由无医师资格证(不具备出CT报告单)张艳梅单独出具的CT报告:报告医师与审核医师都是张艳梅同一人所为。

CT片拍片人王卫信没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

而该CT报告单却在2018年了3月5日公安的送检材料中和检验材料中就己经有了。

更奇怪的是2018年3月5日还是由柳林县人民医院CT科对同一患者拍片,还是由柳林县人民医院无医师资质人员张艳梅单独出具CT报告单。而这张CT报告单出具的时间却是在2019年4月9月,历时400天之久。更奇怪的是在这400天之中,这张CT报告单又出现在公安的送检材料中和检验材料中,并以这两张CT报告单作出了相对应的鉴定结论。

柳林县人民医院CT科无医师资质人员张艳梅单独出具的这两份对同一患者CT报告单反而比吕梁市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对同一患者经医师会诊的住院治疗诊断意见更加权威(在鉴定人员心中)。

最关键的是:在2018年3月5日的送检材料中,和鉴定机构在2018年3月5日检验当日,张艳梅单独出具的CT报告单还没有作出来,怎么就可能被送检和采用了呢?

真实案件详情请搜索《两份不一样的CT报告惹事端》

刑事案件的鉴定文书编成了科幻穿越剧!icon查看图片icon查看图片icon查看图片icon查看图片











用户66761940333


你这说的好,我的再审申请二次和主审法官当面质证,让我写了证据清单,没退回!


用户52546393931


再审审查期限己过,且超期半个月后,再审审查承办法官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审查与审级)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之依法再审审查的法律规定,且在申请再审人亳无调解意愿,从未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再审审查合议庭及承办法官提交过请求调解申请的情况下,既未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定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依职权裁定再审,也未裁定驳回申请,且未告知申请再审人是否办理了有院长批准签字的延长审查期限的手续的情况下,却开始主动介入,违法、不依法且非法进行调解,并且以恐吓、威胁的“恐怕难以支持"、“此案可能维持"等以剥夺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的民事申请再审相要挟的手段和方式向申请再审人极限施压,胁迫申请再审人要么接受其违法提出的"恐怕难以支持"、"此案可能维持”的不利后果,要么接受其随后话锋一转,向受到其胁迫、施压的申请再审人违法提出的“但是不管怎样,你们的目的是实现了。经我们做工作,对方同意补足至500万”的既设定了调解金额又设置了调解限额的所谓调解方案,进行强行胁迫调解。这是一起明显的强行胁迫调解的典型案例,应当收入中国的法律博物馆,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博物馆。有那位法律学者可以发表评论,依法辨明是与非,谢谢!


明天6512


我个人观点:是好事!

1、如果您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我认为:听证会已进行!您的再审理由已发表(书面理由再审申请己写)!证据已质证!

3、审理期限已过!说明高级法院合议庭正在统一思想!

A、驳回怕您到检察院抗诉!

B、改判与市中院、一审法院关系不好处理!

C、大有可能指令中级法院再审或指定其他中级法院再审!

D、省高级法院提审概率低!

有一点最重要:

有理有证据!坚持到底!

胜利一定是您的!



正源画廊一业余学法


我们也是在最高法院等后判决结果了。希望最高院真的能排除前两审法院的顾虑。给我方合理判决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