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揚仲裁案中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若干程序法問題的辯證法思考


孫揚仲裁案中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若干程序法問題的辯證法思考

據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揚仲裁案之仲裁結果,人們也許注意到了,在眾多媒體披露引證過的孫揚仲裁案的那些評議裡,眾說紛紜,眾口難調。

廣大受眾在心理作用下有些觀點認為,孫揚仲裁案中孫揚及一干證人否認抽檢過程現象存在不僅是錯誤的,也是自相沖突的;

在愛國主義思想作用下有些觀點認為,孫揚仲裁案中孫揚及一干證人訴諸"任何抽檢任性標準意識的傳遞都意味著是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意識的傳遞"的原則,似以支持孫揚的權利論點:

是一個"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壞、血液也未被帶走"事實的東西卻不需要程序法理論基礎實在的。

據此,對孫揚仲裁案的有關法理概念和事件邏輯諸問題,敝人曾針對性地,寫過《孫揚仲裁案中WADA首席律師對證人的發問的辯證法思考》和《淺議孫揚仲裁案中理查德•楊邏輯的連接和孫揚實在的連接》兩篇拙文。

昨晚撰寫了《孫揚仲裁案中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若干程序法律問題的辯證法思考》這篇拙文,願能對孫揚下一步怎麼走有所參考。

由於見地所限,就媒體報道的某些內容於侷促中撰稿,或有錯誤謬誤之處在所難免,然而,總體之法理觀點表述終是源於一些真實之思考和理解,不妨去偽存真,願對孫揚仲裁案及其後續法律事務的法理認識有所參考。

前面兩文都有強調到,2018年9月4日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DTM)主檢官、血檢官、和尿檢官等三名工作人員,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揚進行一次賽外興奮劑抽檢。

由於孫揚一方對三名檢查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存疑,雙方發生了爭執。

由此,引發了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就此抽檢爭執一事,在瑞士沃州洛桑舉行公開聽證會。

2019年1月,國際泳聯裁決,此次抽檢無效,孫揚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服國際泳聯的公開聽證結論,提請將此糾紛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進行仲裁。

這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成立1984年,總部設在瑞士沃州洛桑,是一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

該機構起初隸屬於國際奧委會,1994年進行體制改革獨立出來,成立一個獨立的國際仲裁理事會。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簡稱CAS)以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裡面的體育法律人士,都是當世國際體育界從事體育法律事務的尖端人士,法學理論和法律素養,都極是紮實和深厚。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代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出庭。理查德•楊除了是一名世界級體育界的名律師,還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反興奮劑規則條例的制定者之一。

從媒體報道的孫揚仲裁案過程看,控辯雙方焦點,還是集中在對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的不同解讀上。主要是,依據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三名抽檢官,抽檢孫揚的血液尿樣之陳述理由。

孫揚仲裁案中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若干程序法問題的辯證法思考

孫揚認為當時三名抽檢官檢測程序與lstl的要求不符,與之發生了爭執,從而毀壞了抽檢樣本,並放棄了該次興奮劑檢測。

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孫揚被禁賽八年。

在瑞士沃州洛桑的這場孫揚仲裁案中,探討體育法律秘密與拒絕證人證言權,其顯示出來的規範應然面問題,雖說多少有些詭秘,終究,也是一個不可迴避的"所有孫揚能夠吸取、證明正確與否、確證和證實的情形、都是真實的"法律問題。

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的孫揚仲裁案的78頁裁決報告看,法律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的歧義理解是存在的。

撇開孫揚與三個抽檢官起爭執的孰是孰非、孫揚媽媽對兒子的溺愛與否、巴震醫生曾經是否真有從業汙點的對與錯不提,社會上很多的一些人,包括一些法律專業人士,都忽視了一個情況,據媒體披露孫揚在一個月之內,曾被抽血檢測廿多次,胳膊上的扎針部位周邊扎得像個篩子,不知這種頻繁抽血檢測的抽檢法,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哪個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允許和支持的?

廣大受眾有什麼理由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和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主張的法律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就一定正義、就一定標準了呢?

廣大受眾也不知道,仲裁庭和理查德•楊有什麼理由可以稱"孫揚認為檢測程序與lSTI的要求不符、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壞、血液沒被帶走"、所有法律表象存疑、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所指控的那類法理邏輯,判斷為就是"對體育競技規則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的正確判斷"。

當然,通過孫揚仲裁案的質證過程看來,它們全都是基於受眾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佈、孫揚被禁賽八年那一刻、正在感知的法律事實的判斷。

根據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的法律事實邏輯,仲裁庭定義孫揚被禁賽八年,是對受眾正在探究或正在尋找證據鏈的邏輯的東西的判斷。

而且毫無疑問,它們也都是以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對於這個孫揚仲裁案中所說的、那個9月4日夜的抽檢衝突的法律事實、延伸的邏輯推理、感知到的某種主觀東西為根據的。

然而,一種判斷既是對於廣大受眾倘若明顯感知的法律事實東西的判斷,也是以廣大受眾對於那個以主觀意識為法律證據東西、感知到的每一種法律個人心態好惡東西為根據的。

單單因2018年9月4日"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壞、血液也未被帶走"這個法律事實,似乎並不是、也不應是、作為國際體育仲裁庭和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稱之為"對孫揚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的判斷"的充分理由。

而且,廣大受眾不知道除孫揚的媽媽、孫揚的保健醫生巴震在仲裁庭審中的"由於心情緊張造成語無倫次之表象"之法律情形外,還有什麼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及法律邏輯理由,可以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所有所指控的那類法理基礎,判斷為"對孫揚仲裁案中孫揚被裁定禁賽八年的所謂代表世界體育法律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的判斷"。

表面看起來,洛桑仲裁法庭的裁決和WADA首席律理查德•楊之法律立場,就孫揚之法律事實已有相當的法律程序基礎,但實際之法理邏輯關係,卻衍生出一連串鮮見於世界體育法律裁判文獻討論的難題。這些難題,至今國內體育界,廣大受眾和法律界,尚無誰思考過、提出過。

譬如以下幾點,與孫揚仲裁案直接相關的問題如下:

1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lDTM)主檢官、血檢官、尿檢官等三名工作人員拒絕證言權的權利主體與孫揚仲裁案裁決性質的權利客體關聯如何?

即:仲裁法庭和理查德•楊有否有褒姒三名抽檢官的抽檢權、有否有褒姒孫揚認為檢測程序與lSTl的要求不符的構成要件權?

仲裁法庭和理查德•楊有主張的是三名抽檢官和WADA的反興奮劑規則條例之自由規範權,是否有主張的世界各國競技運動員(包括孫揚)的平等規則規範權?

假如孫揚仲裁案中的當事人不是孫揚,譬如是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lDTM)三名抽檢官的直系親屬或從小玩到大的兄弟,這將又會是怎麼一個仲裁結論?

譬如孫揚仲裁案中的當事人,換成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法官的親屬或從小玩到大的夥伴、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的親屬或從小玩到大的兄弟(譬如小理查德•楊),譬如小理查德•楊仲裁案中的當事人是小理查德•楊的話,將又會是怎麼一個仲裁結論?

譬如孫揚仲裁案中當事人,不是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揚,而是美國游泳運動員(譬如約翰•尼德普或阿貓阿狗誰),這將又會是一個怎樣的仲裁結論?

是否有不會被提起約翰•尼德普或阿貓阿狗誰這樣的仲裁案的情形發生?

若此,這是否說明這又是誰的權力規範?WADA的反興奮劑規則條例規範目的要保護誰?要打壓誰?誰來行使"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仲裁權才是平等規範的?

孫揚仲裁案中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若干程序法問題的辯證法思考

具體而言,如果孫揚媽媽、孫揚保健醫生巴震及其他相關人士不同意出庭證言,或孫揚律師不同意理查德•楊代表WADA出庭質證,或因他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制定者之一、或因他與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lDTM)的三名主抽檢官有某種利益利害關係、或因其有失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之裁決公平之實施,或洛桑仲裁法庭法官與三名lDTM抽檢官有某種利益利害關係,似乎均不得以自行裁量,是否理應迴避?

其仲裁法庭之法官之裁量標準是什麼?或者孫揚及孫揚仲裁案中一干證人面對"逢中必反"、"裁量標準不公"、"三名lDTM抽檢官沒出庭"是否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連帶的如果孫揚仲裁案中的一干證人以及三名lDTM抽檢官甚至競技場保安,違反孫揚規範利益之意願而出庭作證,揭露孫揚隱私,是否構成《世界反興奮劑條例》過度使用反興奮劑檢查權力之行為罪?

以上《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法理情形和規則邏輯問題怎樣解讀、如何解答,直接影響到孫揚仲裁案中孫揚之法律權益,影響到其被公平裁決的權利範疇大小,甚而影響到孫揚仲裁案中孫揚公平裁決衍生的禁止競技比賽問題。

2孫揚仲裁案中以上情形,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和理查德•楊各自擔任一個怎樣的角色?《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就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lDTM)主檢官、血檢官、尿檢官等三名工作人員,拒絕出庭證言有統一的程序規定沒有?以程序法中的仲裁法庭規範之孫揚仲裁案之仲裁為例,所稱"lDTM之三名抽檢官拒絕出庭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和"孫揚仲裁案中一干證人拒絕出庭證言以及是否有礙孫揚公平裁量之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到底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中之條例形式符合即可主張拒絕出庭證言(程序形式審查說),還是實質上應由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為條例準駁的裁判(程序實質裁判說)?

這也等於是問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針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規範形式上已經符合孫揚仲裁案中之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lDTM)之主檢官、血檢官、尿檢官等三名工作人員(抽檢業務當事人),拒絕出庭證言和抽檢業務規範與否,與當時具體是怎樣個法律情形的事項,甚至於在各國體育運動員與國際反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lDTM)抽檢官,皆有不欲披露抽檢程序正義和抽檢執行標準信息的情形。

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有無權限規範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lDTM),及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有無權限解除及主張lDTM的主檢官、血檢官、尿檢官等三名工作人員,拒絕出庭證言之特權?並進而強制孫揚仲裁案中一干不懂《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對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規則之枉匿之證人出庭作證之特權?

如果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及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有此權限,試問其行使的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之規範標準何在?

其行使的規範權限又當如何?

如何劃定其規範界限始能免除世界各國運動員(包括孫揚運動員)之公道抽檢規則和平等信息規則,有否被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及首席律師理查德•楊過度建構和程序正義與執行標準之標準規範不公開風險?

此外,在世界各國運動員(譬如孫揚運動員)仲裁案中一干證人之自願出庭作證情形,程序法上同樣也有仲裁規範及卷證標準公道與否、公開與否的問題。

諸如此類,每一個有利於各國運動員(包括孫揚)競技生涯的觀念,在這些有利於所有運動員程序正義與執行標準之統一之環境時,都是能真實影響諸如孫揚仲裁案之當事人之結果的。

因此,顯而易見,在洛桑仲裁法庭,孫揚仲裁案中關於孫揚程序正義與執行標準,不僅法庭可能是想斷言,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也是想斷言,所有的法律事實和真實法律觀念都是有空間和彈性的,因而敝人也想斷言,據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而言,孫揚仲裁案中所有有用的法律事實和真實法律觀念都是可能的,也許是真實的和可塑的。

孫揚仲裁案中程序正義和執行標準若干程序法問題的辯證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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