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扬仲裁案中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若干程序法问题的辩证法思考


孙扬仲裁案中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若干程序法问题的辩证法思考

据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扬仲裁案之仲裁结果,人们也许注意到了,在众多媒体披露引证过的孙扬仲裁案的那些评议里,众说纷纭,众口难调。

广大受众在心理作用下有些观点认为,孙扬仲裁案中孙扬及一干证人否认抽检过程现象存在不仅是错误的,也是自相冲突的;

在爱国主义思想作用下有些观点认为,孙扬仲裁案中孙扬及一干证人诉诸"任何抽检任性标准意识的传递都意味着是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意识的传递"的原则,似以支持孙扬的权利论点:

是一个"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坏、血液也未被带走"事实的东西却不需要程序法理论基础实在的。

据此,对孙扬仲裁案的有关法理概念和事件逻辑诸问题,敝人曾针对性地,写过《孙扬仲裁案中WADA首席律师对证人的发问的辩证法思考》和《浅议孙扬仲裁案中理查德•杨逻辑的连接和孙扬实在的连接》两篇拙文。

昨晚撰写了《孙扬仲裁案中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若干程序法律问题的辩证法思考》这篇拙文,愿能对孙扬下一步怎么走有所参考。

由于见地所限,就媒体报道的某些内容于局促中撰稿,或有错误谬误之处在所难免,然而,总体之法理观点表述终是源于一些真实之思考和理解,不妨去伪存真,愿对孙扬仲裁案及其后续法律事务的法理认识有所参考。

前面两文都有强调到,2018年9月4日晚,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DTM)主检官、血检官、和尿检官等三名工作人员,对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扬进行一次赛外兴奋剂抽检。

由于孙扬一方对三名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双方发生了争执。

由此,引发了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就此抽检争执一事,在瑞士沃州洛桑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9年1月,国际泳联裁决,此次抽检无效,孙扬不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不服国际泳联的公开听证结论,提请将此纠纷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进行仲裁。

这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成立1984年,总部设在瑞士沃州洛桑,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

该机构起初隶属于国际奥委会,1994年进行体制改革独立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国际仲裁理事会。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里面的体育法律人士,都是当世国际体育界从事体育法律事务的尖端人士,法学理论和法律素养,都极是扎实和深厚。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代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出庭。理查德•杨除了是一名世界级体育界的名律师,还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反兴奋剂规则条例的制定者之一。

从媒体报道的孙扬仲裁案过程看,控辩双方焦点,还是集中在对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的不同解读上。主要是,依据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三名抽检官,抽检孙扬的血液尿样之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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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扬认为当时三名抽检官检测程序与lstl的要求不符,与之发生了争执,从而毁坏了抽检样本,并放弃了该次兴奋剂检测。

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扬被禁赛八年。

在瑞士沃州洛桑的这场孙扬仲裁案中,探讨体育法律秘密与拒绝证人证言权,其显示出来的规范应然面问题,虽说多少有些诡秘,终究,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所有孙扬能够吸取、证明正确与否、确证和证实的情形、都是真实的"法律问题。

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的孙扬仲裁案的78页裁决报告看,法律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的歧义理解是存在的。

撇开孙扬与三个抽检官起争执的孰是孰非、孙扬妈妈对儿子的溺爱与否、巴震医生曾经是否真有从业污点的对与错不提,社会上很多的一些人,包括一些法律专业人士,都忽视了一个情况,据媒体披露孙扬在一个月之内,曾被抽血检测廿多次,胳膊上的扎针部位周边扎得像个筛子,不知这种频繁抽血检测的抽检法,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哪个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允许和支持的?

广大受众有什么理由认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主张的法律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就一定正义、就一定标准了呢?

广大受众也不知道,仲裁庭和理查德•杨有什么理由可以称"孙扬认为检测程序与lSTI的要求不符、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坏、血液没被带走"、所有法律表象存疑、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所指控的那类法理逻辑,判断为就是"对体育竞技规则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的正确判断"。

当然,通过孙扬仲裁案的质证过程看来,它们全都是基于受众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孙扬被禁赛八年那一刻、正在感知的法律事实的判断。

根据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的法律事实逻辑,仲裁庭定义孙扬被禁赛八年,是对受众正在探究或正在寻找证据链的逻辑的东西的判断。

而且毫无疑问,它们也都是以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对于这个孙扬仲裁案中所说的、那个9月4日夜的抽检冲突的法律事实、延伸的逻辑推理、感知到的某种主观东西为根据的。

然而,一种判断既是对于广大受众倘若明显感知的法律事实东西的判断,也是以广大受众对于那个以主观意识为法律证据东西、感知到的每一种法律个人心态好恶东西为根据的。

单单因2018年9月4日"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坏、血液也未被带走"这个法律事实,似乎并不是、也不应是、作为国际体育仲裁庭和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称之为"对孙扬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的判断"的充分理由。

而且,广大受众不知道除孙扬的妈妈、孙扬的保健医生巴震在仲裁庭审中的"由于心情紧张造成语无伦次之表象"之法律情形外,还有什么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及法律逻辑理由,可以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所有所指控的那类法理基础,判断为"对孙扬仲裁案中孙扬被裁定禁赛八年的所谓代表世界体育法律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的判断"。

表面看起来,洛桑仲裁法庭的裁决和WADA首席律理查德•杨之法律立场,就孙扬之法律事实已有相当的法律程序基础,但实际之法理逻辑关系,却衍生出一连串鲜见于世界体育法律裁判文献讨论的难题。这些难题,至今国内体育界,广大受众和法律界,尚无谁思考过、提出过。

譬如以下几点,与孙扬仲裁案直接相关的问题如下:

1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lDTM)主检官、血检官、尿检官等三名工作人员拒绝证言权的权利主体与孙扬仲裁案裁决性质的权利客体关联如何?

即:仲裁法庭和理查德•杨有否有褒姒三名抽检官的抽检权、有否有褒姒孙扬认为检测程序与lSTl的要求不符的构成要件权?

仲裁法庭和理查德•杨有主张的是三名抽检官和WADA的反兴奋剂规则条例之自由规范权,是否有主张的世界各国竞技运动员(包括孙扬)的平等规则规范权?

假如孙扬仲裁案中的当事人不是孙扬,譬如是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lDTM)三名抽检官的直系亲属或从小玩到大的兄弟,这将又会是怎么一个仲裁结论?

譬如孙扬仲裁案中的当事人,换成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法官的亲属或从小玩到大的伙伴、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的亲属或从小玩到大的兄弟(譬如小理查德•杨),譬如小理查德•杨仲裁案中的当事人是小理查德•杨的话,将又会是怎么一个仲裁结论?

譬如孙扬仲裁案中当事人,不是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扬,而是美国游泳运动员(譬如约翰•尼德普或阿猫阿狗谁),这将又会是一个怎样的仲裁结论?

是否有不会被提起约翰•尼德普或阿猫阿狗谁这样的仲裁案的情形发生?

若此,这是否说明这又是谁的权力规范?WADA的反兴奋剂规则条例规范目的要保护谁?要打压谁?谁来行使"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仲裁权才是平等规范的?

孙扬仲裁案中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若干程序法问题的辩证法思考

具体而言,如果孙扬妈妈、孙扬保健医生巴震及其他相关人士不同意出庭证言,或孙扬律师不同意理查德•杨代表WADA出庭质证,或因他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制定者之一、或因他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lDTM)的三名主抽检官有某种利益利害关系、或因其有失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之裁决公平之实施,或洛桑仲裁法庭法官与三名lDTM抽检官有某种利益利害关系,似乎均不得以自行裁量,是否理应回避?

其仲裁法庭之法官之裁量标准是什么?或者孙扬及孙扬仲裁案中一干证人面对"逢中必反"、"裁量标准不公"、"三名lDTM抽检官没出庭"是否可以行使拒绝证言权?连带的如果孙扬仲裁案中的一干证人以及三名lDTM抽检官甚至竞技场保安,违反孙扬规范利益之意愿而出庭作证,揭露孙扬隐私,是否构成《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过度使用反兴奋剂检查权力之行为罪?

以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法理情形和规则逻辑问题怎样解读、如何解答,直接影响到孙扬仲裁案中孙扬之法律权益,影响到其被公平裁决的权利范畴大小,甚而影响到孙扬仲裁案中孙扬公平裁决衍生的禁止竞技比赛问题。

2孙扬仲裁案中以上情形,洛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理查德•杨各自担任一个怎样的角色?《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就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lDTM)主检官、血检官、尿检官等三名工作人员,拒绝出庭证言有统一的程序规定没有?以程序法中的仲裁法庭规范之孙扬仲裁案之仲裁为例,所称"lDTM之三名抽检官拒绝出庭证言之许可或驳回"和"孙扬仲裁案中一干证人拒绝出庭证言以及是否有碍孙扬公平裁量之证言之许可或驳回",到底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之条例形式符合即可主张拒绝出庭证言(程序形式审查说),还是实质上应由洛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为条例准驳的裁判(程序实质裁判说)?

这也等于是问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针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规范形式上已经符合孙扬仲裁案中之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lDTM)之主检官、血检官、尿检官等三名工作人员(抽检业务当事人),拒绝出庭证言和抽检业务规范与否,与当时具体是怎样个法律情形的事项,甚至于在各国体育运动员与国际反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lDTM)抽检官,皆有不欲披露抽检程序正义和抽检执行标准信息的情形。

洛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有无权限规范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lDTM),及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有无权限解除及主张lDTM的主检官、血检官、尿检官等三名工作人员,拒绝出庭证言之特权?并进而强制孙扬仲裁案中一干不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规则之枉匿之证人出庭作证之特权?

如果洛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及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有此权限,试问其行使的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之规范标准何在?

其行使的规范权限又当如何?

如何划定其规范界限始能免除世界各国运动员(包括孙扬运动员)之公道抽检规则和平等信息规则,有否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及首席律师理查德•杨过度建构和程序正义与执行标准之标准规范不公开风险?

此外,在世界各国运动员(譬如孙扬运动员)仲裁案中一干证人之自愿出庭作证情形,程序法上同样也有仲裁规范及卷证标准公道与否、公开与否的问题。

诸如此类,每一个有利于各国运动员(包括孙扬)竞技生涯的观念,在这些有利于所有运动员程序正义与执行标准之统一之环境时,都是能真实影响诸如孙扬仲裁案之当事人之结果的。

因此,显而易见,在洛桑仲裁法庭,孙扬仲裁案中关于孙扬程序正义与执行标准,不仅法庭可能是想断言,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也是想断言,所有的法律事实和真实法律观念都是有空间和弹性的,因而敝人也想断言,据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而言,孙扬仲裁案中所有有用的法律事实和真实法律观念都是可能的,也许是真实的和可塑的。

孙扬仲裁案中程序正义和执行标准若干程序法问题的辩证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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