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疫情防控

  檢察日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錢聰)生產防護服、口罩等重點防控物資的企業出現與防疫情無關的犯罪時,符合從寬處理條件的,一律從寬,可訴可不訴的,一律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一律提出緩刑建議。日前,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制定出臺《關於抗疫期間檢察服務民營經濟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全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疫情防控,積極發揮民營企業在防疫、治疫上的重要作用。

  《意見》指出,對於公安機關查辦的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涉嫌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均應主動對接,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監督偵查工作合法有序開展,保障涉案企業及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被立案、偵查影響疫情防控。

  《意見》強調,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涉嫌犯罪的,在對企業、企業人員、企業財產採取強制措施、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應以有利生產、有利疫情防控為原則,以輕緩、寬和為主,慎重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不涉案的企業資金、設備等財產,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依法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對涉案的企業財產,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企業合法財產,以及是否屬於疫情防控專用物資,依法保障企業合法財產權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

  《意見》要求全市檢察機關深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於生產防護服、口罩等重點防控物資的企業出現與防疫無關的犯罪時,符合從寬處理條件的,一律從寬,可訴可不訴的,一律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一律提出緩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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