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知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而不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交證據,是不是犯罪?

庭立方


這是個好律師,律師的職責就是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律師又不是臥底!!


煩惱皆因識字起


其實沒有必要說過多的理由,只要能讀懂《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一切盡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其例外)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此規定表明,除過準備或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之外,律師要對獲悉的當事人的其他事項予以保密,注意法條中的“有權”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準備”或”正在”,如果已經實施終了,那麼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樣,律師沒有必須告知司法機關的義務。

律師是維護當事人訴權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與國家公訴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體系中何必設立律師制度?

綜上所述,回到本題的設問,除過上述的三種例外情形,律師即使知悉當事人的其他違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機關是合法的,不存在違法。


鴻儒隨筆


這個事還得看是在中國大陸還是海外,咱們中國大陸正常是律師沒有義務舉報在執業過程中獲取的當事人涉及的且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新的犯罪證據或線索,但是在英國,律師的責任可就大了,根據英國相關法律和律師執業規則,律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舉個例子說,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在英國購房,金額都在上百萬英鎊,甚至數千萬英鎊,購房人一般都需要聘請購房律師幫助辦理購房的法律手續,其實所有的購房律師都會把客戶的銀行賬單,財產來源證明材料和反洗錢調查是否涉嫌犯罪的報告材料一併遞交給英國國家犯罪中心備案,而且不得告知當事人本人知曉,並在只有獲得許可後方可為繼續為客戶辦理購房過戶手續,每年都有數百名律師因為未能履行配合警察反洗錢調查而被英國律師協會弔銷律師執照,律師在英國確實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


英國移民律師


這個問題剛才已經有多人給予了正確的回答。那就是《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分別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律師為當事人保密及其例外都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我想說的是,為什麼要有這個規定,與一般人的理解有出入?那是因為,你只想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別人,而沒有想到有一天你活你的親友被無辜捲入訴訟,這個時候,法律規定了一個可以從法律角度能夠幫助你的人,律師,他只站在你和法律的角度考慮問題,而不是利用知道你的有關情況,就與你的對手聯合起來審判你。




唐歌宋舞


可以肯定的說,是犯罪。

但,律師可以推脫說沒發現,不掌握嫌疑人犯罪行為來搪塞執法機關的追責。

律師就是靠訴訟、辯護吃飯的,隱瞞嫌疑人的一些犯罪行為,某種意義上來講是“道義”。不然,誰還請他們辯護。所以,不要把律師看的多麼公平公正和高大上。

燈塔國家美國,向來以法制人權自由文明自居。華人辦的一家很有影響的報紙,在地鐵上做過一個民意調查,問乘客,有兩個人,一個是搶劫犯一個是律師,給你一把槍一顆子彈,你打誰?乘客都回答說,打律師。又問,再給一顆子彈呢?回答:再給律師補一槍!


一枝一鴉


本來律師就和商人,和經紀人人一樣的,明明知道會輸,也不會告訴你,保證說贏。最後把你錢搞到手OK👌

輸了也和醫生一樣,沒有百分百治療好的,都要籤合同為證。



慈溪湖的金魚


律師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授權代理人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代理訴訟,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

我國的證據證明要求是,公訴案件由公訴方負責證明,自訴案件由自訴人負責證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承擔證明責任。

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自然沒有義務向檢方提供證據。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經過法庭的舉證、質證和根據案件的事實,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以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定罪量刑時還要考慮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的輕重,然後再法律規定的量刑範圍內裁定嫌疑人應受的刑罰。

只有經過舉證、質證被法院認為是合理的證據才是認定罪行的有力證據,而律師就是在這方面這行辯護,或在罪行不可免時在量刑裁量為當事人儘可能的辯護減少刑罰

當然,不排除部分律師知法犯法,收受犯罪人財物做不實辯護,為其開脫罪責


左手熱丨右手涼


當事人未被追終判處前,他都是有法律賦予辯護的權利,所以他當然有權利通過他的代理律師進行辯護。律師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原則,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無罪辯護或者最大限度地爭取當事人有力辯護,這個也是法律精神。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只是執行單位,檢察院只是公訴機關,並不能代表法律,真正的判決是法院。所以,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法令規定讓當事人律師有責任必須把他當事人的證據移交給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律師有當事人有利證據是提交給法院。


Q狂奔的蝸牛Q


這叫訟棍,不叫律師!大部分是訟棍,金燦榮說的好,美國人最恨的就是律師,就有一顆子彈打的是律師,兩顆的話再補一槍!


鴻映蒼翠


法律和執業紀錄要求辯護律師不得洩露,或者說辯護律師向政法機關檢舉的義務。因為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哪些屬於犯罪哪些不是,如果不能豁免律師的檢舉告知義務,犯罪嫌疑人就無法把事實如實告知辯護律師,由於二者之間的不信任,可能完成辯護律師不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不是所有利益)

換句話說,如果律師因此獲罪,也就沒有律師這個職業了。

如果律師協助當事人犯罪,是可能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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