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斷:一個律師和法官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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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斷:一個律師和法官的博弈


慄先生訴A府確認行政違法一案在某濱海中院審理。

行政庭於2019年12月11日第三次開庭審理該案——開了個第三次庭。本案2018年11月25日立案之日,不但超過六個月的審限,即使經省院批准延長六個月,卻還是掐著日到一年的最後幾天出判

。案情並不複雜,無疑是因為人心太過複雜!

經過前二次開庭,總結的爭議焦點比較到位準確。其中之一是是否有違法佔地的情形,原告與違法佔地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項目違法和佔用原告租賃場地的事實已經有原民事租賃合同解除的生效判決和一系列信息公開申請的告知書證明。在上列證據的基礎上,就原告與違法佔地行為的利害關係方面的證據原告進一步向法庭提交三份證據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海域使用權證書三本(面積為1500畝),以及包括涉案租賃育苗場在內的面積為1100平方公里的均被“徵用”的會議紀要、主要碼頭被關停的公告。

原告擬以此證明因為被告違法實施的項目致使原告的海域使用權經營利用成為不可能,進而證明原告在被告的此次違法佔地行為中權利義務受到了重大影響,即具有不可爭議的利害關係。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審判長居然不充許原告提交以上證據,多次阻攔制止,使原告最終無法提交以上證據。這樣的結果,可能使法院認為原告與佔地行為沒有利害關係,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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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的時候,承辦人還另外問了兩個主要問題,一個是原租賃合同解除的民事判決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另一個是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的補償合同是否包括了對原告評估財產的補償。代理人如實回答,已經執行,強制執行;不知道是否包括對原告的補償,因為上面沒有補償明細,看不出來是否包括。

之後,

審判長宣佈調查結束,直接告訴雙方當事人作最後陳述。原告代理人詫異的問,怎麼沒有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含糊其辭,說質證階段已發表,可是,你也沒告知我質辯一體,我也在質證階段沒有發表辯論意見啊。當然,這個事也是個小事,就算最後陳述也不可能讓我說一句話,我便把主要的辯論意見也抓緊機會一併陳述,幸虧她也沒有過於的阻攔。最後,審判長告知雙方於12月17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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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後,代理人細思極恐。憑著多年的執業經驗,感覺到法院的套路就是要認定原告與佔地行為沒有利害關係。這個認定基於兩個邏輯,一是已得到的補償,支付到了村委會,只是存在與村委會的糾紛,可以另行解決;二是合法的強制執行,原告的訴求已經不能得到法律的充許和保護,至少在本案中不予考慮。——如此裁判思路,無疑要置原告於死地。如果認定原告與佔地行為沒有利害關係,原告後續的賠償將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那將使原告的1500畝海域將成為無法養殖的廢棄死水。

試問,與村委會的補償合同就能約束了原告的補償權益的訴求嗎?原告在此協議中籤過字嗎?而且原告租賃育苗場之後,不但有平時經營維修的投入,而且有實實在在的七十餘個養殖池的投入,每個將近2萬元,連平時的經營維修投入已投資將近200萬元。另外合法的強制執行也僅代表了原告就判決的搬遷內容具有履行的義務,況且也沒有否認原告在此租賃合同中以及徵收佔地行為中具有的補償或賠償的權利,更沒有否認原告與違法佔地行為具有利害關係啊。

這不是變著法兒的強迫西紅柿長在核桃樹上嗎?!請問他能長得上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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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細細思量一夜之後,並在處於極度恐懼的情況下,代理人將機票從12月12日改簽到了14日,力圖在兩個工作日內阻斷這個不良判決的生成。

首先,12月12日一早起草了堅持要求提交以上證據的申請書並要求再次組織開庭,延期宣判;

其次,起草了原告具有與違法佔地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書面代理意見。

以上兩份書面材料做好以後就通過郵政快遞寄給了行政庭,為了保險,將郵寄材料的內容進行了視頻保存和保價。

之後,代理人開始前往各個部門進行情況反映,包括中院的紀委信訪部門,市檢察院、市紀委監委,重點反映合議庭庭前決定對原告的證據不予接納,且在開庭時阻止原告舉證——不僅僅是不予採納(有庭審筆錄和錄音為證)。

尊敬的審判長,你可以有權利不予採納,但你不能剝奪我舉證的權利,我強烈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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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是12日做好並寄出,前往各部門反映是13日一天的工作。不巧的是趕上檢察院週二、週五下午不接待,而紀委監委既不受理此類投訴,也不接待律師。紀委這一塊就作罷了,因為確實有些牽強。還好,中院紀檢信訪部門把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長的辦公電話給了本人,讓我們還報有些許希望!

14日,前往機場的路上和在登機前,本人給分管院長幸運的打通了電話,分管院長把情況問了以後,沒說什麼就掛了,再打過去的時候,分管院長說已經說過了,至於什麼結果,在我問的時候,院長大人說:“你這人,我說我都說過了啊……”,那意思是我應該受寵苦驚且感恩戴德!

給12309檢察監督人工座席拔通以後,接待人員一開始認為只能對生效的判決申請抗訴,經向其釋明法律依據後,同意於下週一即16號前往檢察院當面陳情!

也只能這樣了,週一距離宣判的17日只有一天了,能否成功阻斷嗎?實在不行只能做好上訴的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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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灼的等到了一審的判決,迫不及待的看一下判決主文,幸好終於確認違法。但再一細看,卻是對佔用原告租賃的三個村民的曬場確認違法,理由是原告慄先生租賃村委會的育苗場場地被強制執行後,再行佔用與原告不具有利害關係。

奇葩邏輯,讓我七竅生煙。

首先,請問租賃合同的解除是不是佔地、修建環海路的行為引起,沒有你的佔地行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也不會成就,這明顯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且前者的原因導致了原告惡害,這能說是沒有利害關係嗎?

其次,法院明知整個佔地行為違法的情況下,僅僅確認佔用租賃三案外人曬場行為違法,這樣做有何必要?是要承認被告其他範圍的佔地行為合法嗎?即使是想袒護被告但似乎達不到這樣的效果啊。最後,即使視作一審判決對於被告佔用其他地方是否違法未作評判的情況下,但基於原告因為具有使用權利的任何一個角落被佔用的事實,即應當認定原告與整個佔地行為具有利害關係。因為原告訴的行政行為是整個佔地行為,就本案而言具體指的是修建半島環海路這整個項目的佔地行為,而無論是這個項目、還是佔地行為都是不可分割的。可是,一審法院卻硬生生的將其切割開!

截止發稿之日,慄先生案件已上訴於二審法院,等待終審判決!案情及結果本號將擇日批露,敬請期待!希望徹底阻斷成功。


——2020年2月29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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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徵拆律師團隊,只為被拆遷人服務!

團隊代表案例


1.因承租房屋徵收被斷水斷電,律師維權獲賠350萬

山東濟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徵收,且因斷水斷電導致袁先生經營的酒店面臨各種損失,故委託王金龍律師團隊向法院起訴,最終順利簽訂協議獲得賠償(各項損失總額共計350萬左右)


2.縣政府徵收程序違法,堅持維權最終獲滿意補償

湖南湘潭蘇先生,不服縣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委託律師團隊堅持維權,甚至在被下達強制執行後依然不放棄,申請檢查建議、提出控告、申請質詢,最終獲得有力談判籌碼,順利簽訂協議取得滿意補償。


3.不服《違建處罰決定書》,律師介入起訴撤銷

湖南湘潭張先生,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和《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委託律師團隊起訴撤銷,將案件主動權掌握在手,兩個訴訟首次庭審後,徵拆辦立即找到委託人要求重新協商補償,最終順利簽訂協議。


4.收到《限期拆除》後被強拆,律師助力蒐集證據起訴撤銷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賃集體土地修建廠房,且有各項合法手續,卻收到《限期拆除違建決定書》,起訴撤銷後,依然遭遇強拆,律師助力指導,提前主動蒐集證據,庭審後達成和解,委託人取得滿意補償。


5.國土局《責令書》被撤銷後上訴,據理力爭維持原判

四川樂山國土局派出國土資源所對聶女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委託律師起訴後撤銷《責令書》,國土局不服判決,上訴,律師據理力爭,最終維持原判,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6.被強拆找律師起訴,獲賠強拆損失64萬餘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駐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託王律師起訴區政府違法強拆,履行拆遷行政賠償義務,最終獲賠因違法強拆造成原告財產損失647048元,並賠償原告戶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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