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當事人、特徵、權利及責任和必須記載事項

1.票據當事人

票據含義: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①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匯票、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②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並交付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係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票據當事人、特徵、權利及責任和必須記載事項


來做做下面這個多選題:

【例題】下列各項中,屬於票據基本當事人的有(abc)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證人

2.票據的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①票據為設權證券(票據權利通過做成票據來創設)

②票據為提示證券(出示證明佔有行使權利)

③票據為交付證券(票據權利的轉讓必須交付票據)

④票據為繳回證券(票據實現之後,應將票據繳回付款人)

票據當事人、特徵、權利及責任和必須記載事項

2.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的權利義務必須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而定,不得以文義之外的任何事項來主張票據權利。

3.票據為無因證券-----行使權利不看取得票 據的原因。

4.票據為金錢債權證券-----票據權利是請求支付一定的金錢,而不是物品。

5.票據為要式證券-----製作、形式、文義都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據為流通證券-----可以背書轉讓。

多選例題又來啦!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票據特徵的有(ABCD)。

A.設權證券

B.提示證券

C.交付證券

D.繳回證券

3.票據的功能

主要包括: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注意)區別支付功能與結算功能,雙方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交換票據抵銷債務才是結算功能的體現。票據的融資功能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我是真的不會告訴你們這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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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2種: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包括首次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的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的權利。

5.票據權喪失補助

(1)掛失止付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a.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b.支票;

c.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d.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票據當事人、特徵、權利及責任和必須記載事項


掛失止付並不是票據喪失後採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後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

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a.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b.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C.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繫方法。

(2)公示催告

①申請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②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a.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並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③公告期間及效力

a.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c.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貼現、質押,因貼現、質押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後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④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a.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b.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c.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d.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當事人、特徵、權利及責任和必須記載事項


6.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實物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以下四種情況:

①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②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③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時承擔付款義務;

④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所述票據丟失後,可以掛失止付的有(BCD) 。

A.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B.轉賬支票

C.現金支票

D.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7.票據上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 :若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若不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並不影響票據效力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4.其他記載事項:記載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以上是票據的部分內容(炒雞多的),下期給大家帶來的是票據行為和票據的追索權。

謝謝大家的閱讀!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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