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分享」杨怡爽:印度为何没有成为发展型国家?(上)

作者杨怡爽

一、何为发展型国家?

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是指通过政治的集中与支持市场的政策,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大量干预而实现发展目标的国家。部分东亚国家,特别是新加坡和韩国,曾经一度被视作为发展型国家的代表。实现干预的主要工具包括目标明确的产业政策(出口导向的政策)、辅助性的政策(包括促进贸易和管控汇率);通过国家的力量实现了经济起飞阶段“大推动”所需要的资本积累,无论是强制居民和企业提高储蓄率,通过政府与财团的紧密关系,还是通过吸引直接投资,这些国家都通过这些手段成功快速实现了工业化。

90年代之后,发展型国家理论一度被认为随着东亚奇迹一起衰落和破灭,但是事实证明,这些发展型国家并没有破灭,而是实现了转型,政府不再通过直接的“指导”来主导产业部门的发展,而是通过与企业的谈判和沟通来决定产业政策的方向;政治体制变得较有弹性。同时,还出现了爱尔兰这样的所谓弹性发展型国家,即政府与企业通力合作,通过减税和投资便利化等措施吸引直接投资,通过开放融入现代生产网络,实现了非常可观的实际经济增长率(在5%到7%之间)。

在学术上,发展型国家(特别是70年代拉美与东亚的发展型国家的快速经济增长)的意义,在于让学界开始正视国家在经济增长中的角色,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发展型国家是否成功并不在于政府干预这个事实,而是在于干预的质量。

二、成为发展型国家的要件

成为发展型国家的要件之一,是发展意愿——即社会各个阶层对于发展有着共同的意愿与需求,或曰发展共识。成为发展型国家的典型中,多为后殖民地国家,通过发展经济特别是工业,摆脱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边缘地位和重新树立民族自尊心,成为政府与民众共同的意愿,这使得发展共识和发展成果成为执政合法性基础,以及社会矛盾的安全阀。

然而,成为发展型国家还需要保证意愿的顺利实施,这便涉及到国家自主性(Autonomy)与国家能力(Capacity)的问题。所谓国家自主性,指的是不受(社会)利益集团支配的能力。政体形态为何不是决定性的条件,但是威权政府可能比民主型政府在体现国家自主性上更加强硬。按照彼得·伊万斯(Peter Evans)的观点,真正的发展型国家可能保持的是嵌入性自主(Embedded Autonomy),即和资本及利益集团保持密切的关系,但其决策能够保持独立,甚至能按其发展意愿来塑造资本参与全球经济竞争。

而国家能力定义多种多样,仅就发展型国家的需求而言,主要包括(1)中央政府对资源(包括财政在内)强大的汲取、支配与动员能力;(2)有能力、体现政治与行政事务分离原则的精英官僚体系;(3)一个能够协调所有部门的中央机构。

三、印度成为发展型国家的尝试和失败

通常印度不被认为是一个发展型国家。实际上,50年代到70年代,印度曾经做过多次转型发展型国家的尝试,甚至一度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中最有野心的发展计划。印度制定了发展规划和雄心勃勃的产业政策,企图把中央规划与私营部门经济力量相结合。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取得成功,印度的工业政策甚至被认为对促进印度的工业化起到了反作用,到了70年代,印度增长速度与日韩形成鲜明对比,进入了所谓的“印度教增长速度”时代,学术界和政策界对印度丧失了兴趣,印度甚至被称为“失败的发展型国家中最具有戏剧性的例子”。印度的发展滞后,很大一部分要归于这一阶段转型不成功。

巴格瓦蒂等经济学家在总结这一阶段(1956-1975)的印度发展滞后原因时,都会将其归结于国家的过多干预,“许可证”为王制度,无限扩张的公共部门,以及过分强调自立更生和进口替代而对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多重限制,低效的政府与基础设施的滞后。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印度也曾经多次尝试过开放市场、扶持私有企业和培育制造业部门的改革,改革公共部门的效率,开放贸易与投资,改革过于严厉的劳工法,甚至试图在60年代尼赫鲁过世之后改革计划体制,但是这些改革多半中途夭折了,英吉拉甘地时期经济政策更是由于政治风向变化多次反复。错失改革机遇,也体现在80年代后印度的改革措施,不是朝着“更好”的干预,而是“更少”的干预。更少的干预减少了经济发展的阻碍和制度瓶颈,但是没有更好的干预,使得印度再次错失了发展制造业的机会。但无论如何,“国家(state)”在印度经济发展中无论是促成其成功还是酿成其失败,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缪尔达尔针对南亚国家的发展问题时曾经提出,需要一个强大的诱发动力来结束停滞的现状并产生经济进步所需要的条件,这就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推动计划中的一系列全面改革,否则南亚地区的发展便不太可能。但是他也指出,经济计划的实际成就与中央政策的力量和国家巩固的程度甚至更有力也相互关联。我们看到,与其他发展型国家相比,印度实际上存在许多转型为发展型国家的有利条件,包括:

(1)长期执政的国大党,有鲜明的发展意愿;

(2)具备独立性、党政分离原则、从殖民地时期就成型的精英官僚体系;

(3)有一个拥有中央经济政策制定大权的“国家计划委员会”。

然而,导致其未能成为发展型国家的,并不是它是否具备了这些要件,而是发展意愿是否能被良好的执行,官僚系统是否能有效的执行政策,中央机构是否能够跨部门地协调经济政策和有效地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资源配置,而非成为相互妥协的平台与工具,换句话说,在于其国家能力。

印度虽然有一个具有发展意愿的执政党,但印度并未能打破国内按经济部门、按地区、按阶层、按种姓、按宗教等一系列利益集团派系分立的状况,发展主题甚至很难统合这些大大小小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以至于奈保尔在80年代访印时将之称为一个有百万叛变集团的国家,这导致其很难仅仅通过一个计划委员会来制定和执行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发展政策。按照普纳布·巴丹(Pranab Bardhan)的说法,各行各业强大的支配联盟(dominant coalition)妨碍了印度执行其从农业政策到贸易政策的一系列发展规划。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印度的劳动法,在莫迪试图推行劳动法改革之前,印度有52条中央级别的劳动法令,邦层次上还有150条法令,这些200条法令经常相互矛盾,以至于“不违反其中20%就难以100%遵守劳动法”。

本文转载自云南财经大学印度洋地区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2017年5月25日文章

作者是云南财经大学印度洋地区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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