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行”卖口罩,罚款15万元,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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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行”卖口罩,罚款15万元,判刑2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佩戴口罩是做好个人防护,预防呼吸道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口罩的需求量大幅上升,不少药店、超市等缺货脱销。

“转行”卖口罩,罚款15万元,判刑2年?

口罩市场“供不应求”,于是很多有“资源”的人开始卖起了口罩,然而卖口罩没有门槛吗?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其中,和口罩相关的刑事案件频频发生:

北京一人卖假口罩被判刑2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购买大量口罩用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向石某某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经核实,涉案口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丰台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没收销毁。

3月2日上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方式,公开审理被告人程某等4人销售假冒“3M”口罩一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16万元;对另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并处6万元至16万元不等的罚金。

2月底,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仙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远程庭审),被告人方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口罩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感受到疫情期间执法部门查处医疗机虚假宣传广告的力度,特殊时期,个人和企业千万不要触犯法律法规。

“转行”卖口罩,罚款15万元,判刑2年?

需要注意的是,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并非普通商品,个人售卖医用口罩(无论是合格的还是假冒伪劣的医用口罩),都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就“卖口罩”的刑事责任来说,又分为多种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价格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则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

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有可能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样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没口罩谎称有口罩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里售卖的,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那么就很可能涉及到诈骗罪,当售卖金额超过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特殊时期,很多人在朋友圈卖口罩,违法吗?如何才能合法卖口罩?跟着公司宝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020年2月27日,为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21号令),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统一文书格式范本式样,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印发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书格式范本》。

2019年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方面,《办法》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若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0

1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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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0

3

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0

4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0

5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公司宝小编划重点!!!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 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个人没有取得相关执照不得销售医用口罩。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转行”卖口罩,罚款15万元,判刑2年?

疫情肆虐, 口罩缺货。有很多企业都加入了生产口罩的大军, 比亚迪、广汽, 还有中国石化、富士康等公司也“转行”做起了口罩。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 这些企业的转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口罩的紧缺。

与此同时,不少有意向的投资人想接触这个市场,但由于缺乏相关经验, 有很多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企业可以通过办理相关资质,或者收购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从而进军口罩市场,企业可结合自己的经营现状以及目标客户来决定具体操作方法。

当然,更多企业发展难题解决方案,尽在公司宝,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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