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魯迅先生在《華蓋集•忽然想到•六》中說:“我們目前的當務之急是:一要生存,二要溫飽,三要發展,苟有阻礙這前途者,無論是古是今,是人是鬼,是《三墳》《五典》、百宋千元、天球河圖、金人玉佛、祖傳丸散、秘製膏丹,全都踏倒他。

”如果沒有這種氣魄,中華民族就不會在近代衝破傳統文化帶來的阻力和國外列強帶來的亡國滅族的侵害砥礪前行,再次復興。

前幾天寫了篇支持抗爭國際體育仲裁霸王條款的文章。但我認為自己寫的那篇文章格局還是太小,只是簡單觸及某些國際法不合理的一面,卻收穫許多人“要守規矩”的教訓,彷彿我們只要在國際上到處不帶自主精神的守規矩,這世界就不會帶給我們傷害一樣。話沒說透,我就寫第二篇與國際法有關的文字。

還是魯迅先生在《忽然想到•七》中說得好:“可惜中國人但對於羊顯兇獸相,而對於兇獸則顯羊相,所以即使顯兇獸相,也還是卑怯的國民。這樣下去,一定要完結的。”“我想,要中國得救,也不必添什麼東西進去,只要青年們將這兩種性質的古傳用法,反過來一用就夠了;對手如兇獸時就如兇獸,對手如羊時就如羊!”當然魯迅先生生活的時代國家與民族處於內外交困之中,各種矛盾尖銳深刻,這樣的說法有些刻骨銘心,現在我們在國際上面臨的局面遠遠要好於那個風雨飄搖的舊時代。但魯迅先生的法子還是不錯的:

對於國際法中的善法,那些有利於人類命運共同體發展的好的條文,我們就應該實心實意地遵守和維護;對於那些被不懷好意的人夾帶私貨形成的國際法中的惡法或其中的惡劣條文,我們完全不應該愚鈍地遵守,以免落入別人想套到我們脖子上的枷鎖中去,任人促狹。

出賣和背叛中國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的國際惡法必須反對,絕對不能遵守和盲從。

奧本海(1858~1919年)是近代著名國際法學者。《奧本海國際法》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後,即確立其作為國際法經典著作的地位,其後經過九次修訂,歷來是最為流行的國際法教材,廣泛流通。現行版本考慮到國際法發展,擴大了範圍和內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領事關係、條約法等的新的補充;還涉及到外層空間、恐怖主義、環境保護、南極、人權等。《奧本海國際法》認為,“固有領土”強調某國是最初將該處女地納入其國家領土的主權者。固有領土不是通過征服、割讓、買賣和交換所獲得的土地,而是指當地居民在創建國家前,就已經世世代代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或是一個國家在他國之先對無主地以實際有效統治取得領土所有權。

先佔是一個國家的佔取行為,指該國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先佔的主體是國家,對象是無主之地,還要求是有效佔領。

釣魚島群島自古以來屬於中國固有的領土,這是符合《奧本海國際法》先佔要件中有效佔領原則的。釣魚島群島,又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以下簡稱“釣魚島”),位於中國東海海域。2012年3月3日我國國家海洋局公佈,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包括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71個島嶼組成。

中國曆代政府對釣魚島的領有不僅是發現、命名和用於航行琉球之間的航向標記,而且有明確的有效管轄。明、清兩代政府向琉球共派出過24回冊封使,這些冊封使寫成的《使琉球錄》都記述派遣的經過和琉球的現狀等報告,是國家公文和檔案。明確將釣魚島納入國家管轄版圖的史料是1562年的中國海防軍事圖集《籌海圖篇》。這一官方行為早已超越發現、命名的階段,是能夠充分證明中國對釣魚島進行有效管轄的歷史鐵證。清代沿襲明朝做法,繼續將釣魚島等島嶼列入中國海防範圍。1863年由湖北巡撫胡林翼領銜編制的《皇朝中外壹統輿圖》(即《大清一統輿圖》)中標繪出臺灣全島及附屬島嶼東北諸島的各個島嶼,圖冊南七卷以內具體標註出小琉球、彭佳山、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名,而在琉球一側,所有的島嶼皆按琉球名寫出,並附註譯名與別名,從而清楚自然地表明瞭中國與屬國琉球的疆界以及中國和琉球各自的領屬島嶼。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明朝胡宗憲等《籌海圖編》記載的釣魚島

這是釣魚島屬於中國的歷史史實依據。

按照國際法,釣魚島的歸屬非常清楚,不容置疑。日本內閣於1895年1月14日秘密決定竊取釣魚島,此時中國已持續、平穩地對釣魚島行使主權管轄達333年之久。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保留在福州博物館裡的琉球海圖

琉球群島處於日本九州島嶼中國臺灣島之間。據《隋書》,隋煬帝的大臣朱寬於607年(大業三年)及翌年訪問琉球。1372年(洪武五年)明太祖派使者楊載東渡琉球進行詔諭,琉球中部最高首領蔡度(浦添按司)派其弟歸隨楊載,表明歸順。翌年,蔡度被冊封為中山王,由此開始琉球與中國建立朝貢關係。琉球分為北部、中部和南部三個地方,分別由羽地按司、浦添按司和大里按司支配,三者並存對立。明太祖冊封羽地為北山王、大里為山南王。琉球三個地域入貢次數為,中山52次(平均一年一貢)、山北18次(約五年二貢)、山南9次(約五年一貢次)。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明神宗賜給琉球王國的御書匾額

從明朝至清朝,中國皇帝對中山王冊封24次。自1372年起中國成為琉球的宗主國。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康熙皇帝賜給琉球王國的御書匾額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雍正皇帝賜給琉球王國的御書匾額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乾隆皇帝賜給琉球王國的御書匾額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琉球國王印

1871年,日本宣佈琉球群島是日本領土,不承認中國自1372年起對琉球的宗主國地位。1879年1月,日本武力入侵琉球。1879年4月4日日本置琉球為沖繩縣,琉球王國滅亡。是年五月,清政府得悉日本廢琉球消息後對日本進行了抗議。曾為宗主國的中國從未在國際法上承認日本佔領琉球王國並剝奪琉球王國主權的合法性,清朝從未與日本方面簽署涉及琉球的條約。琉球群島的未來地位至今並未確定。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琉球人民爭取獨立的通電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導人發表《開羅宣言》強調“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對日最後通牒《波茨坦公告》,該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主權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由我等指定的諸小島。” 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後加入該公告。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了投降書。至此,《波茨坦公告》包括《開羅宣言》與《日本投降書》形成了國際法上權利與義務的協議關係,構成了限制日本領土主權的法律基礎。很顯然,《開羅宣言》明確表達了美、英、蘇三國均認定臺灣、澎湖群島等是日本竊自中國,必須歸還中國。在此法律基礎上,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迴歸中國是理所當然。

只有似強實弱者才迷信國際法,從中日疆海之爭看廢紙滿天飛的現實

《開羅宣言》中的有關條款

《開羅宣言》說,“三大盟國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的一切島嶼”(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這裡要剝奪的日本在太平洋上所佔島嶼是指西南太平洋群島。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日本向德國宣戰並佔領了這些島嶼,1920年國際聯盟委託日本統治這些島嶼。其中包括加羅林群島、北马里亞納群島、馬紹爾群島。今天這些島嶼已脫離日本統治。顯然這款規定與臺灣、澎湖以及琉球等島嶼無關。

《開羅宣言》說,“日本從中國竊取的所有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文中“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只是插入語,起到列舉作用,原文主幹是“日本從中國竊取的所有領土必須剝奪並歸還中華民國”。這句話所要表示的是剝奪日本從中國竊取的所有領土,涵蓋了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釣魚島。

《開羅宣言》說,“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這樣的表述是考慮到日本政府常常使用人們想象不到的各種手段和名義攫取他國領土,為防止遺漏,採用了兜底條款的方式進行了表述。顯然,該條款適用於琉球等被日本佔領的島嶼。

這是釣魚島屬於中國的國際法法理依據。

根據《開羅宣言》,所有被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攫取的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之涵義,意味著除了日本固有的領土允許日本保留,其他非固有領土均須剝離於日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以及《中日聯合聲明》不僅是構成對日本主權限制的基本文件,同時也是否定日本繼續攫取琉球領土的法律依據。

1946年1月29日,同盟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SCAP)向日本政府發出“某些遠離日本本土領域的政治和行政的分離”的“第677號指令”。該指令明確剝奪日本對日本本土以外地域的支配管轄權,明確界定日本的領土。“第677號指令”第3款規定:“為了確保本指令的目的,日本領土的定義有以下構成:四個主要的島(北海道、本州、九州和四國)以及對馬諸島,包括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南西)諸島(不包括口之島)的大約1000個鄰接小島。不包括:(a)鬱陵島、竹島、濟州島;(b)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南西)諸島(含口之島)、伊豆、南方、小笠原、硫磺群島以及包含大東群島、衝之鳥島、南鳥島、中之鳥島在內的所有其他邊遠的太平洋島嶼;(c)千島列島、齒舞群島(包含水晶、勇留、秋勇留、志發、多樂島)、色丹島。”注:“竹島”韓國稱“獨島”,“衝之鳥島”即“衝之鳥礁”。

“第677號指令”第4款規定:而且,特別要從日本帝國政府的政治行政管轄權排除的領域如下:(a) 1914年世界大戰開始以來,日本委任統治及其其他方法所奪取或佔領的所有太平洋的島嶼;(b)

滿洲、臺灣、澎湖列島;(c)朝鮮以及(d)樺太。”注:樺太就是庫頁島。

“第677號指令”是戰後唯一一次履行《波茨坦公告》中“我等所指定諸小島”之“決定”,是反映四大國的共同意志的指令。“第677號指令”清晰地界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根據該指令,連琉球群島大部分都不是日本領土,釣魚島更不可能屬於日本。

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為拉攏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會議,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交戰國達成了“舊金山和約”。該“和約”就是國際法中的惡法,始終不能被我們接受,因為它在沒有我們參加制定的情況下嚴重侵害了中國的領土主權完整。該“和約”最大的問題是違反了“絕不單獨地與敵國進行停戰、媾和”的《聯合國家宣言》,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背離了該宣言的主旨。它未經中國同意將《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書》中有關“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的規定,變為日本“放棄臺灣及澎湖群島”。不僅如此,該“和約”還規定,美國還作為以唯一管理當局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及衝之鳥礁與南鳥島行使行政、司法和立法的託管管轄權。自此,美國非法將琉球的境界範圍涵蓋了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1950年12月4日我國政府授權周恩來外長髮表關於對日和約問題的聲明指出:“關於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不論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託管的決定,當然更說不上要指定‘美國為管理當局’的事情了。”1951年9月18日,中國外長周恩來嚴正宣告:“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製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美軍於1972年將琉球群島“交還”日本的承諾,只是美日兩國間的私相授受,並未獲得第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家的共同認可。根據開羅會議宣言及舊金山和會的決議,琉球地位應在尊重當地人民意見原則下,由有關國家會商決定,美國之於琉球,不過是委任代管性質,無權擅作決定。這就是國際法關於琉球地位的具體法律地位規定。根據歷史史實,日本通過武力征服取得對琉球的統治。傳統國際法領土取得方法中,主要有先佔、時效、添附、割讓和征服。其中除先佔和添附,佔有國可主張其為固有領土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領土不能被視為固有領土。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條約必須遵守,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條約不拘束第三國原則”是一項溯源於羅馬法中的“約定對第三者既無損,也無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的古老的、公認原則。第34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條約第35條規定:“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

顯然美日之間私相授受琉球群島,是嚴重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

迄今為止,中國政府從未明示承認琉球屬於日本。因此,美國私相授受琉球群島給日本不僅是完全非法的,也是對中國無拘束力的。

釣魚島的主權紛爭問題是美國一手造成的,從國際法角度講,我們應該要求美國嚴格遵守國際法規定。但現實中,在目前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我們不夠強大,國際大國霸權主義行徑仍在橫行,我們還不能要求所有國家都能遵守國際法中的善法。但是,像“舊金山和約”這樣的所謂“國際法”中的惡法,我們應該堅決反對,同時堅決反對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的《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該協定中根本就沒有言及琉球或將釣魚島行政權轉交給日本,該協定第1條第1款規定:“關於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相關的定義見本條第2款,在本協議進入實施生效之日,美國政府為了日本的利益交出在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3條之下的所有的權利和利益。同日,日本對如上所述領土以及居民承擔全部的責任和義務為實施所有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管轄的所有權能。”這裡要指出,琉球與琉球群島不是一個概念,前者是國家概念,後者是地理概念。

美國擅自將琉球的主權,含立法、司法和行政權一併交付給日本。這是“惡法”衍生的“惡約”,自然應被唾棄。

行文至此,我還是以魯迅先生的話作為結尾。雖然不好聽,但是很對。魯迅先生在《而已集·小雜感》中說:“樓下一個男人病得要死,那間隔壁的一家唱著留聲機,對面是弄孩子。樓上有兩人狂笑;還有打牌聲。河中的船上有女人哭著她死去的母親。人類的悲歡並不相通,我只覺得他們吵鬧。”我們生活中的這個國際世界,依然還是那麼冷漠與無情。我絕對不是破壞國際秩序的倡導者,我認為要想全人類都進步,必須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遵守公平合理的國際法,做真正秩序的維護者,都成為人類命運共體中的平等成員。但是當霸權國家或無賴國際組織任由自己好惡隨意對待國際法,任意退群或者閹割條款,惡意添加只對本國、本組織有利的自私意志進去這種情況始終存在時,我們就應在維護自己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的情況下不盲目跟風,不盲目認可。對於其中的惡意條款就應該勇敢抗爭,而不是匍匐在地,吸吮人家的腳指頭討好人家,即便賤到家也是沒有一丁點用處的。

參考文獻:管建強,《美國處分釣魚島群島、琉球群島嚴重違反國際法》,《東方法學》,2012年第6期。特此感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