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收處罰告知書 索賠條件細化

2020年3月9日晚,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至此,尤夫股份的虛假陳述索賠案件出現一個大的節點,證券維權律師稱,目前還不算證監會的正式處罰,但尤夫股份所涉嫌的違法事實已基本明朗,索賠條件已可以初步細化明確。

經證監會查明,尤夫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與實際控制人的關聯交易

資金佔用的關聯交易,2017年度新增金額為1.24億元,佔2016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5.12%;2018年上半年新增金額為3.83億元,佔2017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21.21%。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同時,尤夫股份未將前述其以債務人身份發生的借款金額計入財務報表,導致《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半年度報告》財務報表少計負債,存在虛假記載。

二、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深圳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尤夫)對外簽訂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存單質押合同共2份,尤夫股份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航新能源)對外簽訂保證金質押協議、存單質押合同共4份,前述擔保金額合計7.30億元。

2017年上半年,深圳尤夫對外簽訂存單質押合同8份,擔保金額合計10.80億元。2017年下半年,深圳尤夫對外簽訂存單質押合同1份,尤航新能源對外簽訂存單質押合同2份,尤夫股份對外簽訂擔保合同8份,前述擔保金額合計15.40億元。2017年全年,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發生對外擔保金額合計26.20億元,其中,向顏靜剛及顏靜剛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擔保金額為6.30億元,佔2016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26.01%。

尤夫股份應當及時披露其簽訂擔保合同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尤夫股份未及時披露該重大事件。尤夫股份《2016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當期新增對外擔保金額7.30 億元;《2017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當期新增對外擔保金額10.80億元;《2017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當期新增對外擔保金額26.20億元,其中,重大關聯擔保金額6.30億元。尤夫股份未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三、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或有負債

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當期與債權人丁麗華、共同債權人鞠海瓊和陳倩磬之間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負債的相關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當期與共同債權人鄭勇華和王聞濤、債權人周水榮之間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負債的相關信息,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認為,根據當前的信息初步判斷,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間買入尤夫股份股票,並且在2018年1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尤夫股份股票的投資者,現在可準備發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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