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婦女節公司未給女性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導讀:

國家規定婦女節(3月8日)婦女應當放假半天,如果單位未給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真實案例:

黃裳於2012年3月入職榮新物業公司處,聘用協議中加班的安排處理約定如下: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因崗位工作特點而產生的固定加班,其加班工資已經包含在乙方的月工資中,如甲方另行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規定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加班費,但要扣除節日所發放的補充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加班當時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2016年清明節加班一天(12個小時),2016年春節期間(初一、初二)為法定節假日,但正逢黃裳輪休,榮新物業公司應另行安排黃裳休息或支付兩天工資,另2016年3月8日婦女節逢黃裳上班,榮新物業公司未放假半天,故應支付半天工資。

黃裳經仲裁前置程序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榮新物業公司補發2016年4月4日扣發的工資142.31元(1770/21.75+1770/21.75/8×4小時×150%);2、補發2016年2月8日、9日、3月8日半天的工資203.45元。

案例改編自 (2016)蘇0106民初5942號民事判決書


三八婦女節公司未給女性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案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關於其主張的2016年清明節的工資問題。本院認為,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本案中,黃裳在清明節有加班行為,對於該加班行為,榮新物業公司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了300%的工資,黃裳主張除300%的加班工資外還應再支付1倍的基本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補發2016年2月8日、9日、3月8日半天的工資問題。法院認為,黃裳在2016年2月8日、9日法定節假日未上班,榮新物業公司正常發放工資,符合法律規定。關於3月8日半天工資,本院認為,三八婦女節是法定節日,而非法定假日,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婦女節、青年節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節日與休息日為同一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可以看出,三八婦女節如果不放假,算做正常上班。本案中,黃裳在三八婦女節上班,榮新物業公司按照正常出勤發放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故黃裳的該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駁回了黃裳黃裳的訴訟請求。


三八婦女節公司未給女性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律師建議:

1、《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故婦女節屬於部分公民放假節日,並非全體公民放假節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不支付加班工資。”因此,部分公民節假日在工作日的,如果婦女節公司未給公司女職工放假的,只需支付正工資即可,但如果婦女節屬於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則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工作標準支付200%的加班工資。但婦女節屬於國家法定節日,公司如果不安排女職工休息,不僅會影響公司評價,也不利於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2、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公司對於員工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但是對於員工加班工資標準,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不是按照實際工資標準來發放加班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而

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該標準不能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通過該種方式可以合法降低節假日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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