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当前,企业该如何自救?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几乎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将会面临巨大冲击,尤其是那些现金流不好、经营不稳健的中小企业将遭遇严峻挑战。此时,中小企业的“自救行为”显得额外重要。那么中小企业该如何自救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练武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全面的法律指南,供各位老板参考。

一、复工方面

(一)企业复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步:企业应向员工发送复工制度,提醒员工进入办公场所时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查、并做好个人信息(包括14天以内的行进路线)登记,方能进入办公场所。

第二步:向企业的客户发送《致客户书》,提醒客户来企业前提前与相关联系人预约,进入办公场所时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查、并做好个人信息(包括14天以内的行进路线)登记,方能进入办公场所。

第三步:企业在疫情结束前,尽量不要现场开各种大小会,提倡网络办公。

(二)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超市、农贸市场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提前复工,其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三)企业提前复工可能面临什么后果?

答:1、行政责任。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2、民事责任。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

(四)职工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企业是否可以按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应当分情况对待。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到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措施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属于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在非休息日的2月3日至7日,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提前复工,否则可构成旷工,当达到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2月10日后,员工因疫情无法返岗复工的,企业可与员工沟通后安排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员工无法复工的期间过长,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五)企业可否拒绝曾经感染传染病的职工返岗工作?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治愈后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后,企业不得拒绝职工返回工作岗位。

二、劳动关系方面

(一)企业是否可以要求从湖北疫区回来的职工(或有发热症状的职工)自行在家隔离14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决定应由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作出。若企业自行要求从湖北疫区返回的职工(或有发热症状的职工)在返回工作地后隔离14天的,应给予职工假期,并根据不同的假期类型支付职工工资。

(二)职工要求自行隔离14天的,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如果非因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职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企业有自主决定权。若职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书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书的,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补休或企业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书,也无假期抵扣的,职工可以申请事假.

(三)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是,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通知迟延复工,均发生在春节假期内,由此导致迟延支付工资不可归咎于企业,企业应在复工后及时补发工资。

(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正常支付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职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隔离结柬后,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职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隔离结束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核定其医疗期,企业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入十。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七)职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答: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八)职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容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九)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当区分不同情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3)其他并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则不属于工伤。

(十)企业安排职工到湖北省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到湖北省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倾向于认为视同工伤。

(十一)因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对职工进行调岗并降薪?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企业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1)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为了稳定就业,政府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十三)若职工拒绝接受政府部门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职工拒绝接收政府部门采取的隔离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如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十四)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合同履行方面

(一)本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文延长春季假期,并对复工、工资支付、学校开学、交通管制等采取紧急措施。广东省要求6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2月9日前不得复工。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1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政府机构、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专家也无法预见,目前也无直接药物及治疗方法治愈,也没有直接方法阻断病毒的传播,因此,倾向于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额肺炎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二)企业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如何处理?

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合同可以延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延期履行,并对延期履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根据合同性质和目的,通过变更合同部分条款(如调整标的型号、运输方式、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或部分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对合同变更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以下规则行使解除权:疫情发生前,合同各方无违约行为,确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一方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违约,后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仍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因不可抗力免除其违约责任;一方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违约,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三)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四)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可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疫情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在此情形下,双方需就合同履行的条件、时间、价款、履行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重新谈判,以推动合同的公平履行。

(2)疫情导致合同的履行成本明显增加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形下,双方可商定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应注意,情势变更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除合同有明确的单方解除权约定外,必须经双方谈判后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执行。

(五)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企业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首先,企业应收集证据,证明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疫情导致,比如国家及地方的政策、通知或紧急措施。其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及后果,企业应估算,列出损失清单及明细。最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书面或电话等)通知你的合同相对方,如实告知企业面临的不可抗力及履行困难,并商请如何解决合同履行不能,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四、生产经营方面

(一)企业可否因产品紧俏而任意涨价?

答:不能。企业不能随意涨价,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根据市民生活或防控工作的物资需求,安排生产。企业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因为疫情经营困难,现金流不足以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6日下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为各企业开辟了绿色通道。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三)企业对租金承担困难,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2020年2月6日,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复工复产措施》),其中第(九)条明确了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即“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020年2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下称《中小微企业十五条措施》)第八条规定“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第九条规定“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对租用其他物业经营的,鼓励业主方为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鼓励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在今后的市场转型升级中加大支持力度。”

综上,对于能否减免租金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对个案的影响程度、是否有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行政措施介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有可替代方式经营或使用物业的方式等情况,且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疫情无法履行、或不调整租金或违约金会显示公平的情形,另外还要看证据和实际损失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鉴于目前疫情尚未结束,国家各项政策、规定或将陆续出台,可能将会对本文的分析意见产生相应的影响。我们将继续关注疫情变化和政策新规,支持和协助企业共度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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