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說法21】膽兒真肥!寄幾包零食就能打發34萬元貨款?這個罪名正合適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一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傳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甚至殺害防疫人員,冒充防疫人員實施搶劫,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實施詐騙及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等6類犯罪。

案例1

多次隱瞞致37人被隔離,獲刑10個月

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車輾轉湖北荊州、漢口等地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至22日,在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後,田某某先後到村衛生室、鎮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旅居史,田某某謊稱從河北石家莊返回家中。

1月23日,田某某到縣人民醫院就診時仍多次故意隱瞞到過湖北的事實,被收治於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診斷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被轉入感染科隔離治療過程中,不予配合並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確診,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

3月1日,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案例2

持刀殺害兩名防疫人員,死刑!

2月6日,雲南省紅河縣的馬某某駕車經過該縣麼索村疫情防控卡點時,馬某龍下車搬除卡點路障,並與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馬某某因對卡點工作人員張某某持手機拍攝取證的行為不滿,遂持刀朝張某某胸腹部連續捅刺,又向前來勸阻的工作人員李某某腹部捅刺,致張某某、李某某死亡。

3月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3

冒充疫情防控人員持刀入戶搶劫,獲刑11年

2月11日下午,江蘇南京的業某某來到江寧區祿口街道某小區,冒充疫情防控人員,以登記疫情為由騙得小區住戶趙某某打開房門。業某某闖入室內,持刀威脅趙某某強將2000元錢轉入其賭博遊戲賬戶內,並在威脅趙某某不準報警後逃離現場。

3月4日,江蘇省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戶搶劫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4

造謠自己患新冠肺炎並傳播病毒,獲刑8個月

1月24日,北京市通州的劉某某編造了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向他人傳播病毒”的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蓋人員共計2700餘人。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後,採取了緊急應對措施。

2月28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案例5

騙完錢寄零食拖延?獲刑7年9個月

2月3日至9日,安徽淮北的趙某某謊稱其有穩定的醫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來源,通過微信兜售口罩的手段,多次騙得他人34.18萬餘元,並將贓款揮霍一空。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時,趙某某採取給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隨後變更了手機號,使被害人無法聯繫到他。

2月25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6

名為募捐,實則借“疫”詐騙,獲刑10個月

1月27日中午,孫某某、蔣某兩人印製了虛假宣傳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區多地張貼、散發,假借“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以“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欲欺騙他人轉款募捐。當日16時許,孫某某、蔣某到案,截至案發,尚無錢款轉入二人賬戶。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蔣某假借抗疫之名,實施詐騙行為,主觀惡性深,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據此,於2月28日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7

拒絕檢測還暴力襲警,獲刑1年3個月

2月2日下午,葉某駕車載人途經湖北省崇陽縣某疫情檢測點時,工作人員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拒絕檢測,辱罵工作人員並用車輛堵住檢測點,後經人勸導移開,工作人員報警。

當日18時許,崇陽縣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民輔警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並用拳頭毆打民輔警,導致兩人受傷。

2月10日,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8

不戴口罩還暴力傷醫,獲刑1年

2月6日22時,唐某某酒後未戴口罩至江蘇省建湖縣上岡鎮草堰口衛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親。因值班醫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並制止其在病房內抽菸,唐某某心生不滿,毆打周某某頭面部及頸部。在多人前來勸阻時,唐某某又先後毆打3人,致3人受傷。

2月28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9

自制槍支獵殺國家保護動物,獲刑4年

2019年5月至11月,黃某某利用其改裝的射釘槍在重慶墊江東印山獵捕4只野生動物。11月13日黃某某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搜查出1支“快排”氣槍、1支“突鷹”氣槍、1支改裝射釘槍等,並從其親屬處查獲黃某某獵殺的3只野生動物。

經鑑定,3支槍支均具備致傷力,查獲的3只野生動物中,1只為小靈貓(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另2只為花面狸(三有野生動物)。

3月4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10

介紹他人收購穿山甲,獲刑8年

2019年2月至3月間,陳某某得知吳某某、高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走私入境一批穿山甲死體後,介紹楊某某(另案處理)購買。3月3日,陳某某夥同楊某某來到廣東廣州花都區,以41.75萬元的價格向吳某某、高某某等人購得穿山甲死體20餘箱,重747公斤。9月25日,陳某某在廣西東興楠木山邊境檢查站被民警抓獲。

3月5日,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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