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審推翻一審結果,一審法官會被追責嗎?有何依據?

烏雲無聲颶風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就在法院工作,作為審判人員之一,我明確告訴你,二審推翻一審判決,法官不是必然被追責的。雖然現在是案件終身負責制,但是追責是分情況的,一般就是兩種會被追責,一種是違反法定程序追責,一種枉法裁判追責。除此之外是不會被追責的。接下來我會一一為你解釋的。


一、違反法定程序肯定會被追責。

法官辦理案件,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也就是說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違反該程序,不論你的案件判決的是否公正,都會被追責。因為作為法官,一個案件,每個人理解的角度及適用的法律都不盡相同,在不違反程序的前提下及不是枉法裁判情況下,你的案子的判決,上級法院並不認可,發回重審或者改判一點問題沒有,因為我理解的案件就是這樣,我認為就該這樣判,水平有限,如果你認為我判的不對,不合理,你可以給我改判或者發回讓我重申,即便你發回,我依然可以堅持我原來的判決。除非你改判,這種情況下我作為審判人員一點問題沒有,更談不上追責,何責之有呢!

但是辦案程序,法律是明文規定,每一個階段都有清晰的步驟,作為承辦人,你不按照這個步驟去走,或者違反這個程序,你就是一種瀆職,這種案件上去,之後,查證屬實,是必然被髮回重審的。比如說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是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你作為承辦法官,普通程序你一個人審理了,你就是程序錯誤,要追責的。再或者給必須給被告留法定的舉證期限,你沒有預留,就匆忙開庭,你也是違反程序,查證屬實,也是要追責的。

也就是說實體判決被髮回了,或者改判了,在沒有其他的情況下,是不會被追責的,但是你違反了法定程序是必然追責的。


二、枉法裁判必追責。

近年來,我們通過互聯網,對於法官枉法裁判案件多少有所瞭解。枉法裁判包括很多情形,歸根到底,就是不以事實為根據,不以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判決。記住兩個字:故意。也就是說明知道這個案子這麼判不對,這麼判決是有問題的,或者對於該用的證據不用,違反法律精神,想怎麼判怎麼判,判決毫無道理或者判決理由明顯不合理,這就是枉法裁判。這個是必然被追責的,而且有可能面臨刑事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也就是說這種情況,被二審法院發回,追責是必須的,後半輩子也有可能在監獄度過。參考吉林王成忠法官案,雖然有人說他有點冤枉,但是結合案件來看,他就是因為枉法裁判被追的責。

所以,枉法裁判導致二審推翻一審的,都是要追責的。



三、法官水平問題不追責。

正如我前面所說,對於一個案件,事實清楚的證據充分的,多數法官都能做出服眾的判決。但是對於案件複雜,疑難繁瑣的案件,每個法官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多少都會不一樣,所以做出的判決也可能有所差別。你是這麼認為,我是那麼認為的,你感覺應該適用這個法律,我認為應該按照那個法條來判決,所以每個法官的水平有限,不能說我一審法官的判決,你二審認為不應該,你就追責,你二審的判決,有可能在其他法官來看我可能不理解呢,所以就是在沒有其他追責因素的情況下,單純的因為水平問題及理解問題,是不會追責法官的。這也就是說國家設立不同級別的法院的目的,就是在下一級法院的判決不被上一級認可的情況下,自己重新審理或者再次發揮審理的原因。

我是法律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如果你喜歡解憂君,可以點點關注點點贊,歡迎您們評論留言,祝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一般的,法院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會有這麼幾種情況。

  1.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適用不正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錯誤等等,發回重審。
  3. 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改判(也可能發回重審)。

在審判業務部門,有一項指標叫做上訴案件的發改率,就是指一個法官所做出的裁判被上訴後,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比率,是法官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如果發改率過高,是一定會對法官有不良影響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法官要對案件的發改情況在合議庭、審委會會議上做情況說明,解釋為什麼沒有維持原判。
  2. 法官的發改率過高會直接影響獎金、辦案津貼的發放。
  3. 法官的發改率會影響其職務序列等級晉升。
  4. 如果發改率過高,可能會退出法官序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說到這裡,很多朋友會覺得,為什麼我國作為二審終審制的國家,卻有那麼多的案件是維持原判,是不是事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不是官官相護即使有錯誤依然不認錯。

但是事實上,我們對於法官的要求就是,認真辦案,讓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正義與權威。這就要求法官要儘可能的做出符合法律,符合事實的公正的裁決。過去我不敢說,現在法官責任終身制以後,真的沒有法官敢去枉法裁判了,越來越多的案件一審終審是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促進公平正義,有利於樹立法院權威的。

不知不覺跑題了跟多,還是要把題主的疑惑解決一下。如果法官的案件被改判了,那麼是需要對案情進行說明的,不過大多數被改判的案件基本上就屬於二審中當事人發現了新證據,然後依法改判,這種情況一審法官其實蠻無辜的,莫名的在會議上做情況說明。當然,如果是法官確實適用法律錯誤,存在枉法裁判等情況,是會被批評處分,接受調查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張鼎律師


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因此推翻一審判決結果,這也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和法律程序。

雖然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但是並不一定代表一審法院法官有責任,更不能隨便將一審法官進行追責。

一、由於一審法官對法律以及事實的認定問題,導致判決有錯誤。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這也是一種糾錯的過程,但是一審法院在主觀上是沒有過錯的,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二、當事人在一審的時候沒有提供有關主要證據,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在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又提出了新的證據,因而一審判決被二審判決所推翻,那麼一審法官也是沒有責任的。

三、一審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由於自己做出了判決的結果,而上報為審判委員會的時候,審判委員會又改變了該結果。那麼如果一審判決被二審推翻了,一審法官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四、有時候也可能會出現一審法院判決是正確的,但卻被二審推翻了的現象,二審的推翻後的判決卻是錯誤的。對於這種現象,最後經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了,那麼一審法官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不過,這並不一定說一審法院的法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當承擔責任,按照錯案追究制的原則:法官故意徇私枉法,作出錯誤裁判的,經過查證屬實後是應當會被追究責任的,嚴重的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作為一名法官,應當鐵面無私,剛正不阿。只有這樣,才能夠減少錯案的發生,才能夠不被追究責任。


法重情深


只要二審改判了一審判決結果,一審主審人員都要被追責。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可以分為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法律適用問題。

程序是明文規定的,不需思考只需執行,判決中違反了程序會重罰。

實體問題是指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因果關係認定,這裡面有文化水平、理解及表達能力等個人素質能量,每個人的素質能量不會相同,判決中的實體問題本身就是爭議表現,因此,出現非明顯性的實體錯誤一般不會重罰。

法律適用是指判決中採用的用以定案的法律條款,這樣的問題也屬於文化水平、理解和表達能力等個人素質能量,出現非明顯性的法律適用錯誤應該也不會重罰。


不糊塗時塗糊不


國內是兩審終審制,中間還有一個檢察院。一審可以發回重審,即使判決書生效之後還有再審制度。中國的司法系統還是比較健全的,不是嚴重的職務犯罪,一般不會被追責。

你問題依據的,是有的,但不只是針對一審案件。比如:《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終身負責制,即誰辦案誰負責,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最終是為了維護司法系統的公正。


黃湖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 : 二審為終審的審判制度,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及裁定,對案件予以改判很正常。所以,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只要不涉及枉法裁判,行賄收賄,司法腐敗,其追責是有限的。說得具體點 :

比如,案件審理應 “以事實為依據”,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二審法院提供了新證據,而這個新證據足以否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根據新證據對案件改判則在情理之中。

再比如,案件審理應“以法律為準繩”,而在司法實踐中,可用此法,也可用彼法,可依法,也可依規,更可依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裁判的情形比比皆是,所以,二審法院作為審判的更權威機構,適用他法對案件改判並無不可,沒有瑕疵。

象上述情形,即使二審改判,也不會向一審主審法官追責。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隨著錯案終身追責制、法官員額制度的落實,隨著司法改革的更進一步推進,終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凡眼看法~百姓視角~感恩關注!


凡眼看法


法院一審判決,一般二審不會追責一審的責任。一審的判決也就是一般的普通的案件,鄰里糾紛,互相打架,汽車肇事,企業和個人打官司,欠錢不還,小偷小摸,搶劫盜竊等等都有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一般是重大的案子,也叫中級人民法院,殺人放火,搶劫盜竊,搞間諜活動中級法院可以直接判處死,或者無期徒刑等等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宣開庭宣判。

法院一審判決,也就是當地的區法院,宣判結果如果不服,可以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由中級人民法院法重新審理案件開庭宣判。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中級法院,宣判的結果和一審的結果宣判都是一樣的,如果當事人確實是冤枉不服中級法院宣判,可以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

所謂的高級法院,也就是省人民法院,有高級法院看看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結果,如果審判合理,高級法院可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聖伯


依我之見:二審法院推翻一審法院判決,一般‘’不得追責。‘’只有極為‘’特殊的情況‘’(法定事由)出現才可能被追責。

為什麼這樣講呢?

以下本人試從訴訟法審級制度理論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我國的審判制度是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審判決後當事人雙方(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以上訴或抗訴的形式從而啟動二審法院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依法會對該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及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對當事人雙方的爭議訴求進行全面審查判斷。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都有由‘’人‘’,即審判員丶陪審員在審理案件,認定事實丶採信證據、理解事實性質丶理解法律適用,不同的人、不同的知識、不同的閱歷丶不同的認識水平,必然對同一事務就會有不同的認識結論。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分析本案例所說‘’二審推翻一審判決‘’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為什麼就一定要追究一審的責任?

二,從保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律原則角度也不得因本案例所述‘’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就要追究一審法院審判人員責任的違法衝動,為什麼?因為在我國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對於案件的審理,他們之間是上下級相對獨立的‘’監督關係‘’,不是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二審法院不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只能被動的通過程序法的規定的‘’上訴丶抗訴‘’來啟動二審程序後改判,而不能主動介入一審案件審理,更不能通過本案例所述‘’二審推翻一審判決‘’,就要衝動地追責制裁一審審判人員,如果真正那樣做的話,二審法院就違犯了‘’獨立審判‘’的原則,難道真要逼迫一審法院在以後的審判案件和下判前事事向上一級法院彙報後才作出一審判決嗎?

而現實審判實踐中,的確出現了不少一審法院一遇到疑難丶複雜丶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時,不是獨立思考丶獨立判決,而是下判決前先行向上一級法院請示彙報,在聽取了上一級法院意見後才作出一審判決。

請問:你一審判決己經是上一級法院的意見了,如果當事人雙方再上訴或抗訴引起的二審還有什麼實質意義?那隻能是胡弄當事人丶胡弄法律的‘’走過場丶做樣子‘’的演戲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就要‘’追責審判人員‘’的所謂追責行為就是違反我國‘’獨立審判‘’原則的‘’破壞法制‘’的違法行為。

三,本人闡述的上述關於‘’獨立審判‘’原則的規定,對於‘’二審推翻一審判決‘’不得追究審判人員的法律責任是基於一審法院審判人員在依法正常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時是不得違法追究審判人員的責任的。‘’但是‘’一一A,如果一審法院審判員丶陪審員在‘’審理該一審案件時‘’有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有貪汙受賄丶徇私舞弊丶枉法裁判行為的,一審法院的審判員丶陪審員要被依法‘’追責‘’;B,如果該一審判決被上訴或抗訴引起二審審理和判決,而‘’二審推翻一審判決‘’的直接原因就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審理該案的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那麼,一審法院該案件的涉案人員將‘’必須被追責‘’;C,同理,二審法院審判人員如果‘’推翻一審判決‘’的原因是上述貪贓枉法丶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行為所致,那麼,二審審判人員也必須受到法律‘’追責‘’。


唐先明75443043


二審推翻一審判決,這說明一審判決錯誤,但是一審法官一般不會被追責,特殊情況可能被追責。我們說的追責是指黨紀政紀責任。

因為一審判決錯誤,有以下幾種可能:1、法律適用錯誤。這種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審法官法律功底不紮實,導致出錯。這種情況不少見。

另一種是,一審法官和二審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致。

無論是哪種情況,一般一審法官都不會被追責。但是法官法律素養差,可能會被批評教育或換崗。對法律理解不一致,不構成任何意義上的錯誤。

2、出現新情況、新證據。這種情況也很常見,因為出現了新情況新證據,一審判決被改判,這種情況一審法官不承擔責任。

因為這不是他個人工作出現失誤,屬於無法控制的客觀因素。

3、沒有新情況新證據,法官查明的事實錯誤。這種情況要看是否是因為法官責任心不強,還是業務能力差。

如果是責任心的原因,可以批評教育。如果是業務能力差,那麼應該加強培訓或考慮換崗。

如果法官出現事實方面的錯誤,是因為責任心嚴重缺失,這時候有追責的可能。

4、枉法裁判。這種情況必然會追責,沒什麼好說的。


猴子通判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二審推翻一審結果的情況是很多的,並不是所有情況下,一審法官都會被追責。法院的審判人員只有在審判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時,才會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一審法官被追責的情形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人民法官,只要在審判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承擔違法審判的責任。根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存在以下行為,將會被追責:

1.在一審案件的舉證期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主要證據時,審判人員故意不理睬,導致一審錯誤裁判的;

2.應當依職權對案件相關的證據勘驗、核實或者進行證據保全,而故意不進行,導致一審錯誤裁判的;

3.故意破壞證據材料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非法收集證據的;

4.故意或者過失丟失案件的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5.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一審法官免責情形

對一審法官追責,應當依據違反法律的事實、行為人的法定職責、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綜合認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即使二審法院改判,一審法官也不承擔責任。

1.因對法律條文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導致錯誤裁判的;

2.因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導致錯誤裁判的;

3.在二審中出現新的證據,導致改判的;

4.因一審案件適用的法律,在二審期間被修改,導致改判的;

5.其他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對法律、法規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 (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 (三)因出現新的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四)因國家法律的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改變裁判的; (五)其他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結語: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官應當認真處理每一個案件,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如果人民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不認真履行職責、徇私枉法的行為,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為了確保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我國也出臺了《法官法》,對人民法官的行為加以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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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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