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3月征期纳税申报及后续红字发票开具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发布的8号公告和9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月10日发布的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同时,上述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在原有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则基础上,更是专此强调: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3月份征期申报时,虽说暂时对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免税进行了申报,但是,财务人员不能忘记,这毕竟是一项特殊照顾性规定,还有一项很重要的规定——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虽然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也已开始有序推动,可以预见的是,届时大家都会铆足劲头跑业务、抓生产、忙经营,竭力挽回这段时间的经济损失,那个时候再去联系相关人员协商换开发票事项,可能难以在预想的时间内如愿。

为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享受了相关免征增值税优惠,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企业,财务人员或相关人员可逐步开始与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进行联系,协商相关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事宜了。

提示:纳税人享受了相关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又无法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销售额)应按规定申报补缴增值税】

特将现行增值税发票作废、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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