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智竅


在全國人民同心抗疫馬上就能見到曙光的關鍵時期,某些人總是反其道而行之。你說你多可恨吧,得了病還刻意隱瞞,七天行程幾萬公里,飛機高鐵讓你坐了個遍,這一路上得有多少跟你的密切接觸者。鑑於目前嚴峻的疫情形勢,我覺得這種行為適用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至於該判多少年,我想我國憲法應有明確解釋。


1前1


說實話,最近幾天鄭州人快瘋了,好不容易鄭州全面解封,社會發展已經趨於正常,但在某一天,卻又突然被封禁,鄭州人民重回“坐月子”過程,關於鄭州被重新管控這件事,還要從一場球賽說起。


郭偉鵬是鄭州人,同時也被我們鄭州人親切地稱為“毒王”,毒王憑一己之力顛覆了鄭州人民的生活,可以說他是此次事件的“真兇”,同時它也在鄭州家喻戶曉,說實話,此次發生這種事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國家對境外人員管控不嚴,還有就是郭偉鵬自身的僥倖心理。

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目前郭偉鵬的事還沒有真正調查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郭偉鵬一定會付法律責任,因為他沒有到社區報到並參加隔離,這就是郭偉鵬的責任所在,如果要說真正判多少年,目前還沒有一個準則。

如果說是郭偉鵬故意隱瞞病情,並且在沒有報備的情況下四處亂竄,那麼這個責任就很大,同時它很有可能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畢竟危害了公共安全罪,這個責任非常大。
如果說郭偉鵬對自身情況並不瞭解,並且也不知道回國要去社區報道,這屬於不知情的情況下,這種雖然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判刑時間會低於5年,所以說,目前的調查結果決定了郭偉鵬需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不管結果如何,毒王都要承擔責任。


達人陳可可


大實話:這種情況已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3年起步。

對於郭偉鵬事件,我想大家應該都非常地熟悉了,而從法律層面來說,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根據法律規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那至少就是三年起步,如果情況嚴重,甚至是可以死刑。

然後,我們再來結合相關法律來具體說一下,法律條文概述如下:

一般來說,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就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產生威脅或者損害,此類事件的後果往往不可預知,有不確定性。一旦符合這個條件,就可以認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就應該依法嚴懲。

而就郭偉鵬的情況來說,簡直就是完美契合,首先就現在的疫情來說,我們都知道冠狀病毒是對所有人都有威脅的,郭偉鵬作為成年人也有責任和義務知道這些。而其非但在意大利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去了意大利,並且在回國後還不積極上報自己的境外旅遊路線,更甚至是在覺察自己有發熱症狀之後,還私自購買退燒藥降體溫,以躲避檢查。並在此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已經很明顯威脅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然後就財產損失來說,現在鄭州市因為這件事又開始進行全市範圍內的消毒,很多企業也因此再次停工,很多人也因此再次開始為期14天的居家隔離。這就是真金白銀的經濟損失,說現實一點,我今天停工在家,就是因為郭偉鵬引起的。而像我一樣的人鄭州至少也得上百人吧。這顯然是也對我大多數人的財產產生了損害。

所以,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是非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並且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故意的。判三年都是輕的,如果因為有人因他感染死亡,那就是直接判他見祖先,這也不為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目前郭偉鵬是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規定來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對於涉及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行為,還有不少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從該意見來看,這有明確的類型適用。像郭偉鵬這種沒有被官方定為確診和疑似患者,能否適用上述規定則存在異議。但現實中存在大量隱瞞病情或拒絕接受檢查治療的情況,而這些人員卻是有可能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個人認為若是來自疫情嚴重的國家或地區,其自身遭受感染的風險已經較高,並且沒有如實填寫旅居歷史,而在有咳嗽或發燒等症狀下,應當意識到自己患有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性。若這個時候還沒有及時就診,沒有自我隔離,而是多次出入公共場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這個行為具有放任病毒傳播的故意或是對此傳播存在行為過失,可以考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


葉律師


鄭州這一個球迷為了看一場球,坐著飛機跑了三個國家,途中經過了意大利地區,因為意大利的疫情非常的嚴重停賽。這個球迷又去了法國,最終回到了我國北京地區,然後又坐高鐵回到了鄭州,又做了公交等等。此人在回到鄭州以後隱瞞了其經過意大利,特別現在意大利是一個疫情的重災區,全球最嚴重的一個國家。


本來鄭州應該疫情防控的措施非常到位,並且多天沒有出現冠狀病毒疫情,這一下子出來一個“王炸”,使得鄭州地區的疫情一下緊張起來。通過對這個球迷的接觸人群的調查,現在已經追蹤到3萬多人與此有過一臂之交,並對這3萬多人進行全部的隔離。按照每人一天100元來計算,這樣一天就需要300多萬元的費用,至少14天的隔離期就是4200萬元的費用。再加上調查人員的費用,如果說在出現了冠狀病毒疫情感染者,那治療的費用就更高了。

對於這個鄭州的球迷的所作所為,已經是故意的散佈冠狀病毒疫情,這是嚴重的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必須採取強硬的措施。根據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罪的起步條件就是最低三年,但牽扯到影響面非常的廣,這社會影響非常的壞,至少判他個10年不為過。因為作為一個在事業單位上班的人員,對國家的這一點法律知識是非常瞭解的,而且現在全國人人參與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可以說做到了家喻戶曉。畢竟已經經過了50多天的時間,對冠狀病毒疫情也沒有宣佈解除,這的確是明知故犯的行為。

本來鄭州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復工,學校也在準備的補血當中,可是因為這個球迷的惡性行為,以至於好多企業因此而被迫停業,主要是設計的面太廣了。尤其在坐公交的時候接觸的人群太多,而且還很容易的在鄭州的大街上行走,並且又到了花卉市場去溜達了一圈。這也說明了一點,鄭州對於外來人員的管控措施有所 欠 缺。

我們這邊只要是出過省的人員,不管是哪裡的人,回來必須在家自行隔離14天的時間也不管有什麼健康證明等等。如果說自己意志力不強,不願自己進行隔離的話,就強制集中進行隔離,隔離期間的費用由自己承擔。對於每一個外來人員都會進行登記造冊,有農村或者社區有關人員每天跟蹤隔離,並且每天上報隔離期間的體溫檢測結果。這樣做才是最安全最有效的措施,至少避免了上鄭州這個球迷的瘋狂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巨大的不良影響。


宗元三農堂


起碼三年以上,筆者認為給他判處死刑都不為過,因為他的行為已經給公共和個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現在這件事情可以說是剛剛開始,如果說和他密切接觸過的這些人一旦被確診,確診以後但凡有人因為新冠肺炎不幸去世,那麼他要面臨的就不是區區三年有期徒刑那麼簡單。

他就有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甚至於面臨死刑,因為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標準,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這項罪在《刑法》中是明確規定的。

情節較輕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惡劣的判處十年以上,甚至於於無期或者死刑,這個前提是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明顯他的行為不是情節較輕,而是屬於後者,情節非常惡劣。

因為他的無知任性,並且隱瞞出國史,等被發現後他已經患上了新冠肺炎,而且在這段時間他隱瞞接觸了很多人,並且他的個人行為給河南鄭州的復工復產和開學等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再次鄭州戒嚴,這都是他一個人的行為造成的。

所以說他的行為觸碰了法律,給他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並且讓公共財產也受到了很大的損失,故而他就有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甚至於無期或者死刑,這就是他應該成承擔的法律責任,自作自受,害人害己。


珞珈社


根據最終造成的結果來看,如果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判罰,三年起步是有的,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判罰,十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

倘若僅從法律角度來看,郭某鵬最終可能是會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判罰,此前已經有類似的案例,河南省的馮某雲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導致多名醫護人員被傳染,最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 。如果以此為參照,那麼郭某鵬造成的後果顯然更嚴重,可能要面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過,站在個人的角度來看,對於郭某鵬這種存在主觀故意的行為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進行處罰。原因如下:

1,郭某鵬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有最起碼的判斷能力,在疫情期間出國,而且去的是疫情正在蔓延的意大利,其中蘊含的風險當然也要預估到。可他回來後既沒有如實申報行程,也沒有自我隔離14天,甚至面對警方詢問也是採取否認態度。這一系列行為都是他自己選擇的,是有其主觀意志的。

2,郭某鵬回家後有類似發燒等症狀,他應該知道自己都去了哪裡,這時候本可以亡羊補牢,要麼自我隔離,要麼如實申報,可是他卻選擇了自己去買藥,照常去上班。這種行為無疑給家人、鄰居和同事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危害。而且他還乘坐了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同乘的人也成了受害者。郭某鵬的行為顯然已經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員。

3,由於他的自私行為,導致鄭州的“病例清零”成了泡影,也讓許多本來已經復工的企業再次停工,而本來已經有了眉目的開學時間無疑也會因此推遲,還有一些已經解禁的小區再次被封禁。無論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是對社會的影響來看,郭某鵬都應該受到嚴懲。

個人認為,對於郭某鵬這種行為,只有嚴懲不貸才能警示後來者。


夜雨如書


針對疫情方面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高檢高院曾經下發過一份專門的指導意見,對類似不配合檢測、不及時上報疫情、未按要求隔離、惡意阻撓等行為都有過明確的條款依據,主要參考刑法的第114和115條之規則。

兩條規則的主要內容為: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麼我們來看郭某的行為,他屬不屬於危險方式?他有沒有使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這是兩條頗為關鍵的量刑依據。

新冠病毒是超級傳染病,有極強的毒性和傳染性,是可以致人死亡的疫病,而郭某明知自己去過疫情最嚴重的意大利,有感染的風險,期間卻不遵守隔離要求,擅自到處活動,這是主觀上的惡意。而且他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刻意隱瞞情節,在警方質詢時,編造謊話,擾亂視聽,對正常的疫情判斷和防控形成了干擾。

在損失方面,因為一個人而影響了一座城,因為郭某的任性,有40名與其有過密切接觸的人需要進行為期14天的隔離,這意味著14個人無法工作,影響收入,還有那麼多的企業和私營業主,他們復工復產因此受影響,與私而言給個人造成了損失。與公來講,為了郭某,浪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牽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公私損失不可謂不嚴重。由此來看,郭某的行為是極其惡劣,重判是不為過的。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任性,更不能僥倖,你的一次任性,很可能會帶來人生毀滅般的打擊,所以一定要管住自己,按照要求老老實實待著,等疫情完全解除之後再得瑟。


元芳有看法


根據郭偉鵬的行為,至少判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該是沒問題的。

郭偉鵬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十分惡劣的,首先他在意大利疫情非常嚴重的情況下,選擇去意大利看球,這本身就是錯誤的選擇。而由於意大利全城封鎖,所以他又去了巴黎,隨後回到國內被確診。

因此可以明確判斷他是在意大利被感染的,從意大利經阿布扎比轉機回到國內,這中間還涉及到了與他同乘這兩次航班的外國友人。

而這些人或許自己都不知道可能被傳染了,這讓全世界的疫情又變得更復雜了。

最為關鍵的是,郭偉鵬回到國內之後,並沒有主動上報自己的行蹤,同時也沒有居家隔離。他的家人知道他有發燒的症狀也沒有上報。他竟然按照正常人一樣乘坐公共交通,去公司上班。直到排查到他們家,他才暴露,隨後他就被確診了。

因此要判斷郭偉鵬的罪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他給鄭州市帶來的損失。

因為這個郭偉鵬,鄭州市連續10多天的零增長被打破了,而這個被打破就意味著需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排查郭偉鵬曾經接觸到或間接接觸到的人。並且對這些人隔離。排查的費用以及隔離這些間接或直接接觸到的人應花的費用,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

第二,給他人帶來的損失。

因為郭偉鵬自私的行為,導致他們小區,他們公司的同事以及乘坐公共交通接觸到的人必須居家隔離。而這些人或許原本打算是要去工作的,這樣就給他人的家庭經濟造成了極大的負擔。

不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損害他人財產。郭偉鵬的罪名都不會輕。至少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他的家人需要負連帶責任。

大家覺得這個郭偉鵬應該判多久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老王偵查記


3月11號鄭州市增加的這起新型肺炎疫情的患者,給我們這個鄭州城市帶來了許多的隱患和危險。就是這個30多歲叫做郭某鵬的人在疫情期間乘飛機去意大利看球。回來後還隱瞞行程,在3月6號和3月7號從米蘭乘飛機往國內走,並於3月7號的8:50抵達了北京首都機場,然後乘坐機場大巴於十時30分許至北京西站,郭某鵬再由高鐵乘車回到家中。並且還經歷了上班,到藥店買藥等。後來經當地警方通過大數據,確定了他有在意大利形成的軌跡。於是把他帶到醫院,經醫院確診為新觀性肺炎。就是這個人給鄭州市一下帶來許多的麻煩,經初步判斷郭茂鵬密切接觸的人有24人,現在都被集中隔離觀察。而且讓人擔心的是與她同車同飛機,同地鐵的人也不知道有多少。就是這個人現在已經被司法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公安局立案偵查。

我覺得像郭某鵬這樣,明知自己有旅居史的人卻隱瞞不報,而且還確實存在著是新型肺炎患者。對於這樣情節比較嚴重的人,犯這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覺得給這個郭某朋判最高限就行,七年有期徒刑,足夠他為這件事情負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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