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防控 以案说法(八)| 依法严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行为
案例一
2020年1月4日,怀集县居民李某某在怀集县下帅乡某村以每只150元的价钱购买了5只野生动物“白鹇”(死体),随后被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购买的5只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怀集县公安局将此案立为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侦查,并于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20年2月4日,肇庆市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广宁县南街镇一市场的仓库内,查获一起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当场查获野生动物药酒多瓶,药酒里面除了蛇,还有疑似猫头鹰20多只,同时起获鸟类死体一批、蛇头死体一批、穿山甲鳞片2袋。广宁县公安局于2月7日对该案立刑事案件侦查。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警醒我们,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2月25日,广东省公安厅也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在此,公安机关呼吁,请全体市民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动物制品的违法交易。公安机关警告,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将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2.广东公安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转自:平安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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