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重点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突出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全县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分批实施复工复产
1、省市重点项目、债券项目复工复产时间安排。2月10日,上岗人员为县内人员;2月17日,上岗人员为省内人员;2月25日,上岗人员为非重点疫区人员。
2、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安排。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完整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工业企业;2月25日,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3、全县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复工复产时间安排。2月10日,重点民生工程(含专项债券工程、省市重点工程、安置房工程),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同期复产,上岗人员为县内人员;3月3日,一般民生工程,上岗人员为省内人员或非重点疫区人员;3月10日,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4、涉农项目复工复产时间安排。2月10日,上岗人员为县内人员;2月17日,上岗人员为省内人员或非重点疫区人员。
5、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复工复产时间。将及时根据省市要求,进行安排。
以上五类复工复产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若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复产项目、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防控措施、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
2、备足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红外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确保上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防护用品。
3、严格落实上岗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返单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全程轮岗排班,减少人员交叉感染的可能。坚持体温筛查,每天至少测两次体温,并登记在册,发现发热者及时汇报。上班职工必须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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