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還,對方說是利息,我說還的本金,法律對這個有規定?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歡迎收看這次節目,這期節目我來談下,雙方未約定的情況下,借款人還給出借人的款項是歸還的本金,還是支付的利息。

借款已還,對方說是利息,我說還的本金,法律對這個有規定?

這種情況有兩個討論的前提:第一雙方的借款中對利息有約定。第二利息的支付方式沒有約定,即何時支付利息,是每月支付還是每年支付利息及借款人已經支付給出借人的每筆款項,雙方對是支付利息或本金也沒有達成一致。對於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通常會認為借款人支付的是利息,若是屬於支付利息,本金沒有減少,利率不變的情況下,對借款人是不利的。但借款人通常會認為支付的是屬於本金,在利率不變的情況下,本金減少了,對借款人有利。

借款已還,對方說是利息,我說還的本金,法律對這個有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我舉例子來理解這個規定:

借款已還,對方說是利息,我說還的本金,法律對這個有規定?

2018年1月1日我借給老王10萬元,月利率2%,老王在2018年6月1日還了1萬元,12月1日還了1萬,之後就沒有還款了。雙方對之前還的兩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沒有達成一致。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老王之前還了兩次款,每次一萬,每次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借款,而且我與老王間的借款約定老王需要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老王還的兩萬元是屬於支付給我的利息,而不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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