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蘄”待的春天來到,你喜不喜?

蘄春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通告(第20號)

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分區分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和3月11日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印發分區分級分類分時有序推進企業復工復產指導方案的通知》(鄂防指發〔2020〕139號)精神,結合我縣已確定為低風險區實際,經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決定,現就在全縣範圍內有序推進復工復產和人員安全流動等事項通告如下:

一、安全有序推進企業復工復產

(一)有序組織農業生產。所有鄉鎮(辦)在做好防護措施的前提下,有序組織農業生產。無疫村可在本鄉鎮(辦)範圍跨村勞作,有疫村在鄉鎮(辦)指導下落實管控責任,在確保能防能控的前提下,組織群眾有序開展農業生產。

(二)有序推進工業復工復產。工業企業的復工復產根據縣防控指揮部《關於印發蘄春縣推進工業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法人申請、達標受理、現場審核、嚴格審批”原則,分類別、分批次、分時段組織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三)有序推進其他企業復工復產。實行限制清單管理。不在限制清單內的市場主體經審批後可有序復工復產;限制清單內的市場主體,主要包括人員聚集度高、場所相對密閉的大型賣場、農貿市場、個體診所、茶樓、旅遊景點、影劇院、棋牌室、體育場館、電子游藝廳、遊樂園、網吧、KTV、浴室、足浴保健、美容美髮、健身房、培訓機構、堂食類餐飲等,疫情解除前不得復工復產。防控期間已批准開放的定點超市、農貿市場允許繼續開門營業。

復工復產前,應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確保做到防控機制、員工排查、設施物資、環境消殺、安全生產“五個到位”。

企業復工復產按照行業管理要求,實行分行業審核審批監管,建築房地產類企業由縣住建局負責,大型商場超市、電商、成品油類企業由縣商務局負責,商貿物流、交通運輸類企業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農業生產資料類企業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金融保險類企業由縣銀保監管組和縣人民銀行負責。其他類市場主體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調整隔離管控措施

(一)嚴控離鄂入蘄通道。對省界、縣界和高速公路、火車站和水路進出卡口,繼續落實最嚴格管控措施,嚴控在蘄人員離鄂離蘄;嚴管無健康綠碼和無我縣防控指揮部開具的接收證明人員入蘄,嚴防疫情輸出和輸入。

(二)規範省內返崗返鄉審批流程。對省內企業必需離蘄返崗人員,在接到上級防控指揮部下發的名單後,由各鄉鎮(辦)指揮部通知本人辦理電子通行證;對省內單位必需離蘄返崗的公職人員,憑用人單位申請、個人健康綠碼或證明、所在地指揮部召回函等相關材料,辦理電子通行證。對滯留在我縣的省內其他縣(市、區)必需返鄉人員,憑個人申請、目的地村(社區)接收函、目的地縣(市、區)指揮部接收意見等材料,由縣指揮部上報市指揮部批准,辦理電子通行證,以上人員可以通過自駕、包車等方式返崗返鄉。

(三)優化縣內交通卡口。從3月11日24時起,除甕門、西河驛、梅家塘大橋、白池大橋、赤東外環線、清水河、羅州城等環漕河城區交通卡口繼續保留和縣域內高速公路、國省幹線和農村公路對外設立綜合防控點外,撤除縣域內其他所有交通管控點。

(四)繼續實行重點管控。對無發生病例和有發生病例實行封閉管理已滿28天的小區(壪組),達到無疫標準,可以解除封鎖;未滿28天的繼續實行封控管理,居民生活物資採買通過網上購物、代購方式進行,對所有出入小區人員要繼續作好登記,督促戴口罩並檢測體溫。已解除集中隔離的“四類人員”繼續實行居家隔離觀察及健康跟蹤管理。

三、壓緊壓實工作責任

(一)強化個人防控自律意識。全縣城鄉居民要主動做好預防,堅持勤洗手、勤通風,外出時戴口罩、不串門、不聚集、不聚餐,相互之間保持1.5米以上間距。如果出現發熱、咳嗽、乏力、腹瀉等症狀,要及時就醫。持健康綠碼出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配合健康碼查驗人員管理。

(二)強化企業防控主體責任。復工復產的企業、市場主體法人代表是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落實“三個到位”:企業法人、分管生產和防控的負責人必須到位,所有返崗人員的健康審查必須到位,疫情防控方案、新發疫情應急預案和防疫物資儲備必須到位。

(三)強化防控監管責任。各鄉鎮(辦)要落實屬地責任,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行業監管責任,提前做好各行業各領域生產生活全面恢復的籌備工作。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和各鄉鎮(辦)及村(社區)幹部持續加大城區(鎮區)行人、車輛、商鋪巡查管控力度,嚴查不戴口罩外出、人員聚集等行為。

(四)加大監督力度。紀檢監察部門要繼續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堅決嚴肅查處。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繼續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凝心聚力、眾志成城,合力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力爭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軌道。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1日24時起施行。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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