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導語

在中世紀時期,雖然在英格蘭社會佔據主流地位的依然是男性,但是女性也有了一定的地位,從當時的繼承製度上就可以看出。

雖然當時主流的繼承製度依然是以長子繼承為主,但是如果該地產主沒有兒子,只有女兒的話,女兒也可以成為女嗣,按照普通法來繼承父親的財產。

當然了,並不是所有的女性都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只有某一位被認定為女嗣的女兒才有這種權利。在地產主去世之後,他的妻子不僅能夠擺脫原來被丈夫控制的狀態,還能夠享受丈夫1/3的地產。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女嗣繼承製度讓英格蘭的女性的社會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到了中世紀的末期時,女嗣的繼承權卻遭到了社會其他階層的削弱。為了限制女性對家庭財產的分割,當時的地產主想出了兩套家產分配方案,分別是限嗣繼承和地產託管。地產主用這兩種方式來限制削弱家庭女性成員的繼承權利。

這種女嗣繼承權的不斷削弱,不僅反映了女性作為特殊成員在家庭中所面臨的困境,更反映了英格蘭上層社會對於家族世襲地產完整性的重視。


女嗣的認定

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家庭中,女嗣可以說是地產主家庭中一個比較特殊的人物,女嗣是指在家中父親沒有其他男性子嗣的情況下,可以繼承地產主頭銜名號和世襲地產的那一位女兒。當時社會的主流繼承製度是長子繼承製,假設地產主有若干個兒子的話,那麼長子就理所應當被視為家庭財產的繼承人,而其餘的兒子便稱為"餘子",所以一般男嗣通常都是長子繼承,但是女嗣卻不一定會是長女繼承。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女嗣通常是地產主基於種種考慮之下選出的一名女兒,一般被選中的女兒可能更符合家族的利益,也可能是地產主最為喜愛的一名女兒,在選出了"女嗣"之後,其他女兒就被稱為"餘女"。餘女和女嗣之間繼承權相差是非常大的,女嗣可以獲得來自父親的頭銜名號,也可以繼承整個家族的地產,但是餘女只能帶著少量的嫁妝離開家庭。

  • 當然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確定女嗣的方法也有所差別。

在諾曼底征服英格蘭後的近一個世紀裡,女嗣人選的確定一般都是取決於地產主的上級封君。上級封君為了防止下屬的軍事義務會因為繼承原因被分割,所以一般他會從封臣的女兒中挑選一個更符合自己利益的作為女嗣。這種女嗣的選擇不一定會挑選封臣家族中的長女,一般挑選的原則都是其丈夫或者未婚夫都忠於封君,確保女嗣在繼承了封臣的權利之後,依然能夠為自己所用。

自12世紀中期以來,因為受到來自諾曼底共享制度的影響,所以女嗣的選定開始擺脫了來自上級的約束。地產主開始有權利去自由選擇自己任意一名女兒作為女嗣。因為當時的風氣一般都是長子繼承為主,所以長女也自動被視為女嗣的繼承人。至此,這種以長女為代表的共同繼承制度開始形成。

這種共同繼承制雖然能讓長女獲得極大的利益,但是其他的女兒也有權利去分割父親的財產。當時長女按照社會的習俗自動成為女嗣,並且代表家庭中的姐妹像封君行臣服禮。在獲得了父親的稱號頭銜之後,女嗣便代替父親履行應向封君行使的義務,與此同時,家中的其他女兒會分割繼承父親的家產。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到了13世紀時,因為"以金代役"的方式在英格蘭社會普遍盛行,所以長女代收封建義務的職能也逐漸失去了意義。這個時候封君開始意識到封臣女兒的監護權和婚姻權等附屬權利能給自己帶來諸多利益,為了擴大自己的收入和鞏固自己的統治,封君開始希望能夠掌握封臣女兒的監護權和婚姻權。

12360年,國王頒佈了新的繼承法律,規定如果使臣去世的時候,家中沒有兒子只有女兒的話,那麼所有的女兒都能夠成為女嗣分割父親的財產。這些封臣的女兒在向國王行封臣禮之後,便能夠成為國王新的封臣。在法律頒佈後,地產主們紛紛效仿國王的繼承法令,讓下屬的封臣女兒都成為了擁有繼承權的女嗣。

也就是說,在地產主去世之後,如果只留下女兒,那麼所有的女兒都是繼承人,可以共同繼承來自父親的頭銜名號,家族地產或者是動產等,並且女嗣的繼承權要優於旁系男性。

由此可見,當時的普通法對於女嗣的繼承權有了極大的肯定。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在這一時期,大部分的女嗣按照國王頒佈的繼承法都獲得了繼承權,而普通法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其實也是受到了來自盎格魯迅薩克遜時期習慣法的影響,這種習慣法在財產繼承方面會更偏向於自然法的原則,也就是說子女不分性別,不論長幼,都有權利去分割父親的財產,而且這條法令也得到了英格蘭征服者威廉的認可。

  • 這種繼承法之所以能夠在英格蘭順利實行,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了當時社會對女性繼承人所持有態度的影響。

當時社會普遍認為,如果地產主沒有男嗣的話,女兒便是自己唯一的血脈繼承人,也可以說女兒是唯一能傳承家族的直系親屬,所以女嗣的後代跟男嗣的後代是沒有區別的,一樣可以成為自己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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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嗣繼承

在13~15世紀時,英格蘭的地主階層普遍興起了另一種家產分配方案,那就是限嗣繼承,這種繼承法其實是一種特殊的家庭內部分封,這種分配方式是由地產主自行設計的,並且逐漸在地產主階級中流傳起來,而這種新的家產分配方案,也對女嗣的財產繼承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限嗣繼承製度規定,地產主採用分封的形式將家族中的土地分給除男嗣女嗣之外的餘子餘女,這些由余子餘女所繼承的地產,也只能夠由他們的後代繼承,如果這些餘子餘女沒有誕下直系後代的話,在他們去世之後,這些地產會迴歸地產主的直系繼承人。

這種分配方案主要是為了對餘子餘女進行補償,讓他們在脫離家庭之後依然可以過上比較充裕的生活。但是如果這些餘子餘女沒有後代或者是不能成功建立家庭的話,那麼這些他們所繼承出去的地產最終要回到家族,地產主就是用這種方式保留家族財產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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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降生的場景,博士的崇拜

  • 在十世紀末期,限嗣繼承開始發生改變,並逐漸演化成了限男嗣繼承。

雖然限嗣繼承和限男嗣繼承都是家庭內部的分封制度,但是其方式卻截然不同。限男嗣繼承也就是說地產主所有的名號地產都只能夠由家族中的男性來繼承。家庭中的長子可以得到家族的核心家產,如果長子沒有男嗣的話,那麼家族財產就由次子繼承,如果次子同樣沒有男嗣的話,那就由第三者繼承,如果所有的子嗣都沒有男嗣後代的話,那麼家族財產就會由旁系男性繼承。

這種限男嗣繼承的制度是永久有效的,也就是說不管是經歷了多少年代,只要家族中還存在男性的繼承人,那麼核心的家產就都必須由家族內的男性來繼承。由此可見,限男嗣繼承這種家產分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長子繼承,大大削弱了女嗣繼承。

限男嗣繼承製度的出現對於女性的地位造成了極大的衝擊,如果地產只能由家族中的男性繼承的話,那麼女性就會被排除在家庭的核心地位之外,僅僅能夠獲得少量來自父親贈予的地產或者是獲得一筆金錢作為嫁妝。

到了14世紀末的時候,利用限男嗣繼承的方式來杜絕女性成員分割家庭財產的方法,在上流社貴族中已經非常流行。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 限男嗣繼承法給社會帶來最顯著的影響,就是旁系的男性開始成為家族的核心成員,而家族的女性成員慘遭排斥。

地產主寧願讓自己的女兒過著貧困的生活,也要將自己的財產交給旁系的男性,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現象,主要是因為女嗣繼承給地產主帶來非常多的潛在威脅。因為當時地產主的社會地位主要是體現在多個方面,包括經濟收入,威望名聲等等,而他們的社會地位都是以地產為基礎的,如果地主的家族沒有足夠的地產的話,他們就不能獲得很多特權。

如果一直採用女嗣繼承的話,有可能會導致家族不斷衰落,因為隨著女嗣對家族財產的不斷分割,會使地主家族的地產面積一步步縮小,讓整個家族面臨失去頭銜的境地,甚至還有可能會導致地產主的姓氏徹底消失。因為在嫁了人之後,女嗣一般不會再使用父親的姓氏,而是會改用丈夫的姓氏,如果地產主的名號沒有人使用的話,也就意味著家族徹底斷絕了香火。不管是失去頭銜還是失去姓氏,都是地產主不希望看到的局面。這也是地產主排斥女嗣繼承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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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託管

地產託管是在15 -16世紀興起的一種新的家產分配方式,為了調整家庭成員繼承的份額家族,地產主採用了這種新的分配方式。

地產主將自己的家產託付給自己信賴的人作為受託人去管理自己的家產,名義上地產主不再佔有該家產,而作為受託人雖然名義上佔有了地產主的家產,但是卻必須按照託管人的指示來處理所得家產和家產所帶來的收益。

在這種託管分配實施之後,封臣就能將地產的法律佔有權轉移給了受託人。也就是說封臣不再需要對封君的附屬權有義務。通過託管的方式,地產主能夠將家住地產的收益權和佔有權分離開來。雖然在託管了家產之後,封建主不再佔有家族的地產,但是依然可以享受這些家產所帶來的收益,而且因為受託人必須嚴格按照託管人的指示來分配這些家產,因此託管人有自由處置地產主家產的權利,更能夠幫助地產主順利實施自己的願望。封建主通過這種迂迴的方式,擁有了用遺囑來處置自己家族財產的權利。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 這種新的家產分配方案,其實也對女嗣的繼承份額造成了重大的影響。

在14世紀時,地產主就開始利用限男嗣繼承的分配方法來削弱女嗣的繼承權,並且將自己家族的核心業務交由旁系男性來繼承。雖然女嗣在名義上已經失去了繼承權,但是大部分的女嗣都不甘心,如此便會通過各種手段同旁系的男性繼承者來爭奪家族的繼承權,可以說女嗣和旁系男性繼承人的鬥爭從來就沒有停息過,所以使得家庭內部極為混亂。

  • 託管地產的方式對於旁系男性繼承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因為地產主不會直接將地產交由旁系的繼承人,而是將地產授予多位的受託人,然後留下指示,讓受託人在地產主死後按照自己的遺囑進行財產分配,將自己的地產交給旁系男性繼承人。所以在安排家產的時候,地產主可以輕鬆繞過女嗣,不會受到女嗣的阻攔,而在地產主去世之後,女嗣也難以對父親生前的決定作出其他干涉,讓家族旁系男性可以更順利繼承來自家族的財產。

在14世紀末到16世紀中後期的時候,託管地產的方式是非常普遍的。在大多數人面臨類似的財產繼承問題時,一般都會選擇排斥家族的女性成員,而將家族的地產留給旁系的男性。在當時旁系男性排斥女性,並順利取代女嗣的地位成為地產主繼承人的現象,在英格蘭是非常普遍的,而旁系男性的繼承權也得到了社會公眾的認可。雖然女嗣與旁系男性的繼承鬥爭一直存在,但是在託管地產這種新分配方式的影響下,女嗣繼承權利又一次被大幅度削弱,而旁系男性的權利卻在不斷增強。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總結

在普通法繼承規則形成的初期,因為女嗣是地產主唯一的血脈繼承人,所以被賦予了較為優越的繼承權,而這種方式其實也是地產主對女性後代表示情感的一種自然方式。但是隨著土地世俗化程度的一再加深和地產給家族帶來的各種利益影響下,血脈傳承的思想逐漸被家族利益所取代,地產主開始採用了新的繼承方式,不斷削弱女嗣的繼承權,並且情願將家族的地產交給旁系男性,以此來維護家族的地產和榮譽。

在家產繼承方面,英格蘭女性的權利是如何一步步被削弱的?

可以說女嗣繼承是地產主情感的選擇,而限男嗣繼承和託管則是地產主的理性選擇。從限嗣繼承到地產託管,可以看出女嗣繼承權被一步步削弱,這也反映了中世紀英格蘭女性社會地位的逐步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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