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是否應當記錄當事人運用的法律條文,以供判案依據呢?有何法律依據?

孔德富670


庭審記錄應當記錄庭審的全部活動,當然也包括當事人引用的法律條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院審理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就是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應該記錄在案。

上述條文的第三款規定: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因為法庭上的書記員都是實時記錄,有的法律條文很冗長,而法律條文又是眾所周知的內容,書記員在記錄時就僅記什麼法律第多少條,這樣的記錄不能算錯。

但如果當事人堅持記錄全部內容,可以通過庭後閱讀記錄時進行補充,書記員應該配合。


郭廣吉律師


你好!我是股權一號。

庭審重在查明案件事實,各方當事人通過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當然可以就法律的適用發表自己的觀點。

但是,庭審記錄不是將當事人的所有發言都記錄上,有的當事人引用的法律明顯是錯誤的,不可能作為裁判依據,如果非要書記員就記上,不妥也不符合實際情況。

為什麼呢?

有時候,一個法官上午安排三、四個庭審,時間非常緊張,與法官想要的不是必須記錄的內容,就沒有必要都記錄上。法官在事實查清後,會結合證據,正確適用法律。

另外,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庭後提交代理詞,在代理詞中詳細再說明自己認為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但是否採用,說的是否正確,相信法官會有正確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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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一號


其實庭審就是要圍繞當事人所要適用條文的要件進行舉證,質證..

庭審的第一步就要明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要求具體適用哪條規範,會導致何種後果。庭審就是圍繞各自的請求權基礎(具體規範)展開的,所以當然會記錄當事人的主張的條文和其欲證明適用該條文所需滿足的要件。

比如原告認為是民間借貸,那原告就要圍繞是否有借貸合意、是否進行交付進行舉證、質證。如果原告認為是不當得利就要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等進行舉證。

也就是說如果不明確具體法條,實際是打糊塗仗。


蘇州宣超群律師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基本原則,體現在訴訟庭審中,就是要雙方當事人用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用法律條文支持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庭審記錄則是還原法官如何審案及當事人雙方充分發揮自己訴權的一種表現形式,並作為裁判時重要依據。因此個人認為應當全面紀錄在庭審中提出的法律條文。


拯救正義


庭審主要是核實事實,不是法學研討會。該運用什麼法條是法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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