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法院公開宣判涉惡案 嚴打群眾身邊的黑惡勢力

山西一法院公開宣判涉惡案 嚴打群眾身邊的黑惡勢力

山陰法院日前對山陰縣第一起涉惡案件被告人龐某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被告人溫某等7人尋釁滋事一案公開宣判。山陰縣人民法院供圖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山西山陰縣人民法院保持對群眾身邊的黑惡勢力嚴打高壓態勢。記者22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陰法院日前對山陰縣第一起涉惡案件被告人龐某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被告人溫某等7人尋釁滋事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為發洩私憤、藉故生非,或為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多次結夥在公共場所、交通沿線實施隨意毆打他人、故意毀損他人財物等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行為,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權益,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溫某、秦某、呂某、任某、仝某與被告人龐某結夥,公然在公共場所鬧事、隨意毀壞公私財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武某與被告人龐某等人結夥,公然在公共場所鬧事、隨意毀壞公私財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又與被告人嚴某共同隨意砍打傷害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嚴某為發洩情緒,藉故生非,隨意故意毀損他人財物,追逐、砍打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山西一法院公开宣判涉恶案 严打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山西山陰縣人民法院保持對群眾身邊的黑惡勢力嚴打高壓態勢。山陰縣人民法院供圖

據介紹,被告人龐某、溫某、秦某、武某、呂某、任某、仝某的團伙犯罪行為符合兩院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情形,具有惡勢力性質,應以一般惡勢力團伙犯罪論,從嚴懲處。被告人龐某犯數罪,應予以並罰;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被告溫某、秦某、武某、呂某、任某、仝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龐某有犯罪前科和違法劣跡,被告人秦某、武某有違法劣跡,均應酌情從重處罰。8名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瞭解,被告人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秦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溫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武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呂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任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仝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嚴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到目前為止,8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根據掃黑除惡從嚴從快、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綜合考量上述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情況等,山陰縣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山陰法院依法審理,始終保持對群眾身邊的黑惡勢力嚴打高壓態勢。該案的宣判,彰顯山陰縣懲治惡勢力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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