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佔理”能贏官司,法官卻不這麼看

當事一方自認為“佔理”,卻因案件中的一個情節證據,最終輸掉官司。3月14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審理了兩起這樣的案件。

案件一:非法目的借款,借貸合同無效

李某和林某是老朋友,林某無業,嗜賭。2019年7月19日,林某向李某借款,並出具一份借條,借條載明:林某因生意週轉向李某借款3.65萬元,還款時間為2019年9月18日,如逾期還款則按月息2%計息。

林某未按約還款,李某追討借款無果後將林某告上了法院。法庭上,林某說,李某借的錢是用於賭博。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林某還找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

李某最終承認,他是知道林某借款用於賭博的。由此,經開區法庭認定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自认“占理”能赢官司,法官却不这么看

主審該案的法官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即便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從合同形式、合同內容上合法,但其是為了掩蓋非法目的,該行為將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理應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錄音證據有效,貨款需要結清

2015年至2018年期間,張某陸續向南寧某建材經營部購買瓷磚,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雙方的交易習慣是張某通過電話選定貨物,再由某建材經營部將貨物送到張某指定的地點。2019年雙方合作終止後,張某尚有貨款未結清,某建材經營部追討無果後,將張某告上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

法庭上,某建材經營部提交了多份送貨單,但僅有部分送貨單上有張某本人的簽字。張某承認雙方之間存在買賣關係,但堅稱貨款均已結清。某建材經營部提交了一份電話錄音,該錄音聊天的雙方為經營部老闆王某與張某,錄音內容為,張某承認尚欠貨款3.6萬元,並承諾於2020年春節之前付清。對該錄音的真實性,張某不否認,但他認為王某錄音時並未經過他本人同意,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自认“占理”能赢官司,法官却不这么看

法院認為,某建材經營部提交的送貨單僅部分有張某的簽字,但未簽字的送貨單從送貨地點、送貨材料等細節上看,與有張某簽字的送貨單基本一致。且送貨時間亦發生於雙方合作期間,據此認定某建材經營部已經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而張某雖主張其已付清貨款,但並未提交相應的付款憑證或收條予以證明,再結合張某在電話錄音中確認欠款的事實,法院最終判令張某向某建材經營部支付貨款3.6萬元。

法官表示,該份錄音雖是某建材經營部的老闆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進行刻錄,但錄音時,雙方當事人談話並未受到限制,錄音內容沒有侵害張某的合法權益,以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在錄音中,雙方當事人均表明了身份,聊天內容清晰、連貫,未有被剪接或偽造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該份錄音資料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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