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進京"的行為是否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網上瘋傳的“黃女士進京”事件持續發酵,在武漢疫情嚴控之下,一位黃姓女士從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後,由其家屬駕車接到後進入北京。次日黃女士因發熱由急救車轉運至醫院,隨即被確認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武漢“封城”至今尚未解除,北京防疫嚴格,黃女士的進京再次攪動公眾敏感的神經,本篇僅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一、2020年2月6日兩院兩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從現有的信息還看不出黃女士在武漢時屬於已經確診或者疑似新冠病毒的病人,拒絕隔離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有故意傳播病毒的行為。雖然可以證明黃女士是從疫區歸來,沒有接受強制隔離,擅自離開,情節嚴重,更沒有信息顯示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傳播。因此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黃女士從封城的武漢回到嚴格管控的北京,很明顯違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毫無疑問其行為違反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其中接黃女士回北京的親友是共犯。法律依據如下: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最高檢、公安部出臺《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並明確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3、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公告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因為對黃女士的調查還在繼續,具體的細節無法得知,僅對當前事實的分析,實際情況以調查後的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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