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被告人歐某民等6人涉惡案
作出二審宣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歐某民獲刑十五年!
一審宣判現場
2019年12月23日,會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歐某民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對其餘三名骨幹成員、二名一般成員分別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五萬至二萬不等的罰金。
一審宣判現場
一審判決後,部分被告人上訴至贛州中院。贛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歐某民、楊某林、朱某力、鍾某清、吳某明、陳某智以利民公司為紐帶,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了多起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的行為,在生豬屠宰行業內為非作歹、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已經形成了以被告人歐某民為首,楊某林、朱某力、吳某明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鍾某清、陳某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集團。一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遂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值班主任:明心武 編審:陳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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