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当前,疫情防控阻击战进入关键阶段,随着复工复产的到来,居家隔离的人们也逐渐走出家门,进入工作状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不少朋友都在通过网络购买防护装备。口罩、护目镜、洗手液等防护用品自疫情发生以来就一直处于紧俏状态,在利益驱动下,市场上存在针对防护用品的制假售假现象。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对此,各地警方多次查获生产假冒伪劣口罩工厂,查扣相关生产设备及成品。经此类生产点生产的防护品通过实体店、网络平台等途径流入市场,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如果买到假冒防护用品又应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民小检为您解读一下网购防疫用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快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情景再现(一)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小A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批口罩,到货后发现口罩既无正规包装也无批次标识,还散发着一股刺鼻的味道,小A马上意识到自己买到了假冒产品,那么小A该怎么办呢?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民小检法律答“疫”

鉴于小A是通过网络购买的口罩,在此情况下,小A既可以要求经营者即卖家承担责任,也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即购物网站承担责任。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到此类产品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还、维修等义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解除合同。消费者权益因此受损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在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的,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负有资质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以医用口罩为例,既属于医疗器械,经营者需具备相关资质,又属于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之产品,平台可能因未尽上述义务而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民小检提示

消费者在网购防疫用品时,首先需要注意卖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医用口罩,作为第二类医用器械,选购时需关注经营方是否具备《第二类医疗经营凭证》;商品包装上是否注明执行标准或注册编号。其次,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交易单号、与卖家聊天截图等,还可以利用网站投诉机制,要求平台方介入,以促进问题解决。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情景再现(二)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小B在网络购物时看到某卖家广告宣称,“该产品能有效消灭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当头、保命要紧,小B立马下单了该商品,但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就是普通防疫用品,并无宣传的功效,那小B这个“智商税”是不是白交了呢?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民小检法律答“疫”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购买了并不具有宣传功效的商品时,如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就此要求经营者和平台承担责任。

而针对虚假宣传的行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与产品质量、功效等相关信息时应保证全面、真实,不能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消费者因此遭受权益损失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本身可能也将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鉴于防疫用品与消费者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如消费者是通过其他渠道接触到产品广告,例如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广告软文,或在“带货主播”的直播间购买到该产品等,消费者因该产品遭受损害,也可以要求上述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民小检提示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消费者容易在虚假宣传内容的煽动下进行冲动消费。因此,在购买防疫用品及相关药品时,要保持冷静,擦亮双眼,不可受广告用语的迷惑。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情景再现(三)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因单位复工,小C网购了一批口罩和护目镜,然而,过了约定发货时间也不见卖家发货,眼瞅着上班日期临近,却收到卖家信息:“物资被征用,请申请退款。”被现实生活上了一课的小C,还有哪些办法呢?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民小检法律答“疫”

卖家以被征用为由拒绝发货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证明征用情形是否真实存在,如征用为实,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如征用并不属实,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卖方继续发货,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在疫情期间,因疫情所产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影响,可能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成立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因征收征用属于行政行为,通常会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提供证据、证明情况是否属实。

【京检战“疫”3·15】民小检和您聊聊网购防疫用品那些事儿

民小检提示

疫情时期,为保证一线抗“疫”供给,征用征收情况确实存在。但也不排除卖方以此为由逃避合同责任的情形。因此,当卖家以“征收”为由不发货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判断征用征收是否真实存在。作为消费者,我们积极保护自身的权益;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以自身行动支持国家抗“疫”。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