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被告人羅某代羊某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之後羅某花錢找人在其提供的“辦公場所使用證明”蓋上“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印章。2018年2月1日,羅某到市保稅區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遞交材料時,工商局工作人員發現羅某提交的辦公場所使用證明上加蓋的“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印章有異常。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羅某提供的辦公場所使用證明所蓋的印文和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
另查,2019年2月21日,公安民警從羅某處扣押手機一部。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無視國家法律,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本案被告人羅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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