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庆余年》看古代继承,如果分家,范闲三兄妹各能拿到多少家产

近来热播的电视剧《庆余年》中,开篇就摆出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家里仨孩子不是一个妈,内部不和,闹分家产怎么办?


一开始,范闲在儋州过得不安稳,疑是姨娘柳氏派人来刺杀;而若若妹妹小小年纪被送来儋州,明眼人稍作联想,便能猜到这恐怕是柳氏新过门、司南伯担心女儿遭受虐待,这才将她送到千里之外的儋州,名为陪伴祖母,实则避祸躲灾。

所谓天下纷争皆为利来,范闲、范若若与柳氏、范思辙的矛盾,说穿了,无非就是家产之争,柳氏不喜范闲、范若若,是因为在她看来,这两个家伙,会分走自己亲儿子范思辙的家产。

那么,在古代继承制度下,按照法律规定,范闲三兄妹,各自到底能拿到多少家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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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我们来捋一捋范府三个孩子的关系。

大儿子范闲,自小养在儋州的私生子,生母是神秘的天脉者叶轻眉,生父实际为庆帝,为掩藏身份,假托司南伯范建之子,养在庆帝乳母、司南伯亲母范老夫人处,后入范家族谱,也可看作是范家的养子。

大女儿范若若,司南伯嫡妻之女,出生后母亲病逝,曾在幼时被送到儋州范老夫人处,与哥哥范闲相处过一段时间,感情甚笃。

小儿子范思辙,司南伯妾室柳如玉之子,自幼长在京都范府,被养得骄纵,却畏惧嫡姐范若若管教。范思辙本为庶子,后生母柳氏扶正,小胖子身份水涨船高,升级为嫡子。

即是说,范府三个孩子,只有一位嫡女,一位庶子升级的嫡子,以及一位未入族谱的私生子兼养子。

这样的三兄妹,应该怎样分配家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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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嫡子真的能占据绝大部分家产?

大多数人,我们在看古装剧的时候,都被灌输了一脑门的嫡庶观念,什么嫡妻如虎,妾室是猪狗不如,嫡妻随时可以发卖妾室,就跟卖只猪狗牛羊似的。

那个时代,在妻妾制度上,确实是一步之差、天堂地狱,但在继承制度上,就不可一概而论。

  • 01 嫡长子继承制度

在很多人印象中,说到古代的继承制度叫做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是家族当然的继承人,如果嫡子非长子,那也以嫡子为尊,优先享有继承权。只有当没有嫡子或嫡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由庶长子继承家业。

简单说,先按身份论贵贱,再以年龄排升序,这就是封建继承制度的核心。

其实,在中国古代,也并非一开始就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起源于西周——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而采取这一继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确保国家最高权力不被分割、弱化,大到王权,小至家族,才能长盛不衰。

西周以前,嫡长子继承制并非理所当然。

夏朝时期,大禹传位给儿子启,首次确立了王位、爵位等世袭制度,即父传子,而非三皇五帝时期的禅让制。

商朝时期,采取的是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的继承制度,各占半数左右,因为继承人数太多,家族内部经常发生争斗,不利于内部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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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到商朝后期,逐渐确立了嫡子继承制度。西周时期,更是直接确立嫡长子继承制,无论是王位、爵位的继承,还是家族财产,都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在家族内部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至于说庶子,只能在嫡长子的施舍下分得少部分家产,嫡庶之间,地位天差地别。

不过,这一继承制度,在秦汉时期开始发生变化。

对于王位、爵位的继承,仍然承袭了先秦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作为未来的一家之主,嫡长子负有祭祀和管理家族的职责。

但在财产继承上,秦汉时期的法律,出现明显的改变。

  • 02 财产诸子均分(包括私生子)

汉代,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家族财产,无论嫡子、庶子、私生子甚至养子,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采取诸子均分的分配方式。

《史记·陆贾列传》中,记载着:“(陆贾)家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 ,令为生产。”

这段记载着陆贾家分家产的故事,采取的正是平均分配。

无独有偶,晋代名臣石苞临终时,将财物分给诸子,却唯独没有给小儿子石崇的故事。石崇的母亲为儿子鸣不平,石苞却说:“我这儿子虽小,以后却能自己挣大家产,不必从我这里得钱。”

《晋书》记载:“苞临终,分财物与诸子,狡不及崇。其母以为言,苞曰:‘此儿虽小,后自能得。’”

众所周知,石崇是中国古代有名的大富豪之一,他与人斗富的故事老少皆知,他父亲不再分家产给他,这也不足为奇,但对于其他儿子,石苞是做到一碗水端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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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要说,史书里有记载,也只是证明那时候有诸子平均分家产的事情,却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更不意味着没这样做要受到惩罚。

平分家产,还真不是可有可无、可以随便违反的事情,而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唐律《户婚律》规定:“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坐赃,也就是官吏收受不应当收取的财物,这一罪名类似职务犯罪,比今天的贪污、渎职甚至范围更广,因为谁也说不清啥叫不该得的财物?一条鱼、一斤米,算不算受赃呢?毕竟,古代清官的传说中,可是有羊续悬鱼这样的佳话,为免受污名,最好是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给儿子们分家不平均,就要受到比贪污渎职稍微轻一点的刑事处罚?这后果未免太严重了,一般人还真不敢犯。

所以,电视剧里,那些动辄欺负庶子,分家搞得庶子惨兮兮、一分钱没有的状况,在古代是不会大规模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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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子可与嫡子一起平分家产,那么私生子呢?

《庆余年》中,范闲是顶着司南伯私生子的名头进京的,他能享有继承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古代法律规定,私生子,只要与被继承人同居或同籍,就可以享有继承权,不会因为他的非婚生子身份,而在财产继承上区别对待。

所以说,电视剧《庆余年》中,姨娘柳氏一开始就对范闲抱有敌意,原因就在于:从范闲以私生子身份出现在京都时,他就已经拥有与范思辙角逐家产的权利,当范闲被正式写入族谱之后,他范建之子的身份更是铁板钉钉。

从今往后,无论庆帝认他还是不认他,范府的产业,必然有范闲一份。

  • 至于说养子继承,古代同样规定得详细周密。

如果是生前作为嗣子(继承人)收养的孩子,年龄又在3岁以下,则嗣子享有与亲子无异的继承权,而且嗣子一旦被立,除非有显著劣迹,便不能随便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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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经常出现某家庭原本无子,收养孩子后,却又生出儿子的情况,此时,被收养的孩子就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法律不为他规定相应权利,养子便很可能孤立无援、无法健康成长。

《庆余年》中,范闲虽然不是作为嗣子收养在范家,但他确实是司南伯名下的第一个孩子,即使作为养子,他享有范家继承权,也是当之无愧。

  • 03 女子的继承权

古代女性地位较低,所以就有朋友误解,以为女子是没有继承权的。这样的错误观念,直到今天还有市场,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家里往往紧着供应唯一的儿子,而几个姐姐则活得卑微,甚至还曾有独子对姐姐大吼大叫:“家里的东西都是我的,你们都是赔钱货,没你们的份儿!”

然而,通过翻检史料,我们会发现,古代大部分时候,女子是有继承权的,虽然与男性有所区别,但仍不容忽视。有的朝代,女性的继承权还非常可观。

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人通过遗嘱方式为家族女性(女儿、姐妹等)指定继承权,这种遗嘱叫作“先令券书”,即被继承人生前,便在官方公证人以及亲友、邻居的见证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具体安排,以免死后发生争议。

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可以最大程度地体现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而不是盲目遵从法律规定,而不考虑每个家庭自己的情况。

唐宋时期,女性地位得到显著提高,通过法律对未出嫁女性规定了继承权,其继承份额为家中男子继承份额的一半。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姑姐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

所谓在室女,就是指未出嫁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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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室女享有男子一半的继承权,那么,另一半呢,是归其他兄弟所有吗?

出人意料的是,在室女没分到的另一半财产,居然是充公。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记载:“在室女依子承父法给半,余一半没官。”

所以说,如果电视剧《庆余年》中,范若若出嫁前,其父范建不幸亡故,未出嫁的嫡女范若若、庶子升级成嫡子的小儿子范思辙,以及名为私生子实为养子的范闲,他们将如此分配范建留下的遗产:

范闲分得1/3,范思辙分得1/3,范若若分得1/6,庆国官府分得1/6。

好了,到此为止,篇首那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范家子女闹分家,依照法律规定,他们都能拿到各自的份额,人人有份,范府家大业大,实在不必刀兵相见,不如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内部统一协调,枪口一致对外。

范家有儿女,这正是吉祥如意的一家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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