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建議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近日,鳩江區人民檢察院在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中發現,該區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禁止令的行為未依法處理,鳩江區檢察院遂於3月10日,向鳩江區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強化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有效監管,確保法院禁止令“令行禁止”。這是蕪湖市檢察機關首次就禁止令執行問題向司法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

2018年2月,錢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法院同時向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然而,錢某到社區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不僅從事生豬肉的運輸活動,還從事生豬肉的銷售,違反了禁止令要求其不得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要求。社區矯正機構在監管中,雖知曉其違規從事食品的銷售、運輸等活動,但疏於管控,致使錢某在禁止令執行期限內一直從事食品活動。

檢察建議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3月4日,鳩江區檢察院發現相關線索後,在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的指導下立即展開調查核實,經調查、閱卷、電話瞭解情況,可以認定社區服刑人員錢某違反法院禁止令的情況屬實。


3月6日,鳩江區檢察院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刑事禁止令執行情況開展專項檢察。截止目前,該區服刑人員共有4人正在執行禁止令,分別被要求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等活動和前往網吧、酒吧、KTV等娛樂場所。


2020年3月10日,鳩江區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和專項檢察情況,向鳩江區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分別從加強社矯工作人員業務學習、強化責任意識等方面,督促該局強化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有效監管,確保法院禁止令“令行禁止”。


檢察建議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檢察建議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檢察官釋法

檢察建議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禁止令,係指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管制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該制度著眼於從限制或是控制誘因出發,實現再犯預防,促進被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改造,重歸社會,是鞏固和促進我國非監禁刑制度發展的一種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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