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制度扶貧的開始

圈地運動以後,帶給英國的不僅僅是勞動力,還有流民,破產者,小偷,孤寡老人,失學的兒童。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加。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英國頒佈了《伊麗莎白濟貧法》(本篇文章簡稱為法案)。本文討論點在於法案在當時的英國社會產生了什麼樣影響以及給後來者帶來了什麼啟發。

談起法案就不得不說到英國的宗教改革,成功的改革第一使英國能遠離歐洲大陸繁雜的宗教爭端,更專注於本國的發展。讓宗教更好的迴歸社會功能。第二激發了英國民眾的國家意識民族意識,政府有了垂直管理的可能性。從上層到下層。第三思想的解放,人文主義浪潮反對貧困。西班牙人文主義者胡安·路易斯·畢維斯在《論對窮人的救助》中寫道:“有這麼多需要幫助的人和乞丐流浪街頭,這是基督徒的恥辱。”

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制度扶貧的開始

英國宗教改革

法案是立法濟貧的開端,是世界上最早社會保障制度。不同於以往的災難過後的濟貧,統一形式的濟貧。法案首次根據貧困者的特點分方式分地點濟貧。身體力壯者安排進入工場,進入習藝所學習勞動技能。對於孤兒棄兒等安排領養。對於老年人患病者則是安排進入救濟院,或者院外救濟。項目細分,將扶貧個案化具體化。然而,這還不是法案最為閃光之處,它最耀眼的是將家庭責任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立法的形式強化了家庭責任,當一個人出現貧困時首先負責的應該是他的家庭。家庭最清楚他的需求,當家庭無法解決問題時,政府承擔責任。

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制度扶貧的開始

惡劣的工作環境

法案弊端也是較多的,這與當時的時代文化是分不開的。宗教改革後的英國資本主義發展迅速,上帝子民的定義是努力做生意賺錢成為富有的人,所以當時的貧困者被認為是上帝不認可的人。接受了濟貧便被打上了一輩子無法摘下的標籤,戴上了沉重的枷鎖。進入習藝所救濟院一世無法再出來,自由的剝奪,骯髒惡劣的環境,體罰打罵,無休止的勞動。濟貧變成了對貧困者的精神的控制,變成了對貧困者的勞動力無休止的攫取。當然我們不能用現在思考角度去過度的批判當時的制度弊端,筆者認為歷史是實用的工具,我們可以用過去歷史的經驗去思考現在的問題。在現代扶貧中我們要以什麼樣的心態去對待貧困者呢?貧困者得到的扶貧是他真正想要的嗎?這是下一篇文章分析的重點。喜歡我的讀者可以點一下關注,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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