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究竟是不是一種惡行?

隨著近期熱點事件的不斷演變發酵,讓我感慨良多,想了想,還是寫下最後一篇文字來為我的感慨畫個句號。

現在,所謂227聯合圈子都提到了他們抵制的根本源動力-憎惡舉報,認為這威脅了各個小眾圈層的生存環境,引發了人人自危的情緒,如果不打壓舉報之風,以後恐有擴大之勢,導致所有人都可以藉此打擊自己不喜歡的事物。

對此,我認為,舉報是否合理,必須跳出圈層思維看待這一問題。

第一,舉報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舉報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據此推定認為:對於一切違法犯罪的舉報,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了保障這一權利,所有國家職能機構不管大小都設有舉報中心類似機構,比如國家網信辦舉報中心、公安部舉報中心等等,甚至互聯網上,各大網站、平臺包括網絡遊戲均設有相關舉報機制。這就說明,整體社會,都是鼓勵和保障舉報這一行為的。

第二,舉報權存在的必要性。我認為,舉報的存在,不是為個人而設的,個人受到侵害,可以採取多種救濟渠道,比如報案、起訴、控告。舉報是為沉默的他人而設的,也是為保證違法犯罪最大化被打擊而存在的。舉報權的運用往往容易被汙名化,被認為是告密者,導致舉報人很難受到輿論保護,致使不敢舉報,不願舉報的情況比比皆是,大眾心理都是,除非自己利益受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旁觀者也往往會認為,舉報是多管閒事,損人不利己。

但是,如果真的壓制舉報,這會導致私權大於公權、潛規則大於法律的後果。比如校園霸凌、未成年人被猥褻性侵等惡行,在受害人失聲、告密者有罪的情形下,往往容易隱匿在暗處,不被社會公眾所發現,這一類事件,社會新聞裡比比皆是。回到肖戰事件中,各個圈層都秉持著告密者有罪這一論點,希望圈層事圈層畢,不能貿然利用舉報讓公權力介入,打破圈層潛規則,即便潛規則可能成為一些違法行為的遮羞布。

第三,舉報行為的善與惡。從社會價值來看,舉報必然是向善的,舉報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最大限度維護社會正義。但是為什麼部分人討厭舉報呢?因為舉報往往是基於舉報人自身對被舉報內容的判斷,這一判斷,有的情況下並不與他人的判斷一致,所以,就容易出現兩種思維,舉報人認為是弘揚正義,但其他人認為是打擊異己。但並不能因為這種思維衝突就否定舉報,因為,在對於舉報內容正確與否的判斷,只能由相關的職能機構才能做出,舉報人和不贊同舉報的其他人,都沒有能力和權力做出判定。

第四,個人舉報和聯名舉報是否有區別?針對這個問題我問了一個在基層受理舉報的朋友,他告訴我,單就一個問題的舉報,一個人還是一群人,只有重視程度的區別。舉報機構對聯名舉報肯定要比個人舉報要重視一點,但這個重視,也就是在受理效率和速度上有差異而已,對於調查程序和處理結果沒有任何影響。

第五,舉報與文學藝術的衝突。歷史上,文學藝術一直活在舉報的陰影下,從歷史上的文字獄,到現實中的各種封書撤文,所以文化圈對於舉報深惡痛絕可以理解,但神奇的是,這並不妨礙文圈內部相互的扯皮和舉報。其實,這並不是舉報的原罪,而是文學藝術邊際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的衝突,在社會語境下,文學藝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框架下的主流價值觀,否則被打壓是很正常的事,這隨便在哪個國家都是一樣的,跟舉報無關,只不過舉報加速了這一衝突而已。比如性文學或是影視,在一些國家可以形成完整的價值體系,但在一些國家確是重點打擊對象,脫離國家價值觀,談論文化邊際不過是妄想罷了。總之,對抗不了社會就對抗舉報,這不過是弱者的暴力而已。

以上,歡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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