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如何维权?商家欺诈不可姑息

案情:2019年5月19日,陈某某在京东购物平台向深圳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两辆T2型号的FTN电动自行车。该科技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德邦快递给陈某某发货。陈某某收到货物后查验,发现该电动车的电池为国产杂牌电池,与网购商品介绍页面显示的三星电池不一致。购买前,陈某某在京东与该科技公司的线上销售人员确认时,客服确认陈某某所购电动车的电池为其网页页面宣传的三星电池。陈某某发现问题后向该科技公司客服提出意见,要求处理。客服告知陈某某页面宣传图中所称的三星电池系该系列商品的其他型号电动车所配备,而陈某某购买的T2型号自配的电池即国产电池,如需三星电池需要另外加钱购买。陈某某与该科技公司协商未果。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及京东退还货款,并给付三倍赔偿金。

裁判:如东法院审理查明,深圳某科技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页面的商品详情图上标明:“进口三星锂电池,日常出游不在话下”并未明确载明只有部分型号配备该电池,消费者据此认为该链接所导向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均配备三星电池是符合常理的。且原告陈某某购物前在线上与销售人员询问“确定是三星全新电池啊,这个最重要哦”,销售人员回复“嗯嗯,是的呢,这个电池的寿命5年左右”、“是的呢,您放心哦”。鉴于网络购物以及本案所涉商品的特殊性,经营者在商品网页上的宣传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主要参照标准,该科技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其在网站上出售的商品进行审查,其在网页上的错误引导性的标注以及客服的错误告知行为可以认定该科技公司未能尽到提供真实、全面商品信息的义务,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功能和价值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故该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下,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动赔偿原告陈某某1万元,原告陈某某撤诉。

评析: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消费者应当注意审查商品质量,保留相关网购记录、交流信息等,以便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维权。本案中原告陈某某提供了交易时的商品详情页面截图以及与商家的交流信息,为其诉讼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促使商家主动履行了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东县人民法院: 汪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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