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非市民必需消費品不得列入線上團購套餐進行捆綁銷售

仙桃:非市民必需消費品不得列入線上團購套餐進行捆綁銷售

全市各電子商務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範疫情防控期間網絡交易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規範我市疫情防控期間網絡團購經營行為通告如下: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制定線上團購品類,應該符合實用、經濟、急需的原則,以提供口罩、消毒劑等防護用品和糧食及糧食製品、食用油、肉、蛋、菜、奶、調料、水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滿足市民最基本的必須消費品為主。非市民必需消費品不得列入線上團購套餐進行捆綁銷售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線上團購套餐除標示總價外,內含商品應分別標價,且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數量或重量)、銷售價等,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一併標明。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

配送的線上商品價格不得高於線下門店同類商品標示價格。套餐總價不得高於各商品銷售價格之和。

  四、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和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維護市場穩定嚴厲打擊哄抬物價行為的通告》,不得哄抬價格;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不得有誤導性標價等價格欺詐行為。

  五、違反上述規定的,對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經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告誡立即改正的違法行為,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對於相互串通操縱價格、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等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從重從快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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