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男子與朋友聚會,喝酒致死,結果……


朋友間聯誼吃飯飲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飲酒過程中

共同飲酒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會給自己或他人帶來不安全的隱患

共同飲酒人應相互提醒,對過量飲酒者負起安全保障責任

飲酒過程中,應當給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輔助

親自照顧或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

交親友照管或送醫療機構救治

使醉酒人脫離危險環境和狀況


案情回顧

內蒙古一男子與朋友聚會,喝酒致死,結果……

2019年5月20日18時左右,被告張某、黃某及其朋友共同包車從包頭市來到烏拉特前旗,同行的還有司機的女兒,後被告張某給被告慄某、閆某及馬某打電話相約一起吃飯並品嚐被告張某帶來的白酒,之後被告閆某又打電話相約了史某、趙某、王某。


在喝酒過程中,死者馬某獨自一人躺在飯店的窗臺下睡覺,被告黃某用被告張某的手機將死者馬某的情況告知被告慄某。被告慄某來到吃飯的地方後,看到死者馬某在地上躺著睡覺就去找被告張某,之後又返回現場,發現馬某有異常,由在場人撥打了急救及報警電話,後經醫生確認馬某已死亡。

案件生效

內蒙古一男子與朋友聚會,喝酒致死,結果……

馬某去世後,馬某妻子及女兒將共同飲酒人訴至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本案經審理認為,死者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準確識別危險狀態和避免危險發生的能力,自己卻不加以控制,在平時也是經常酗酒,最終導致死亡的後果,故死者應該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張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放任馬某自行躺在窗臺下,導致慘劇發生,其行為與馬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本院將酌定張某承擔責任的比例。


對於被告慄某,與馬某共同飲酒離開後,在接到被告黃某的電話來到馬某睡覺的現場時,未及時對醉酒後的馬某做必要的救護處理,而是自行離開現場,當再次回到現場時,發現馬某已去世,其行為與馬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被告黃某,在發現馬某醉酒躺在窗臺下而未採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只是簡單的撥打電話,其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對馬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對於被告王某在被告史某、趙某、閆某離開後,並未離開飯店,從監控可知馬某與王某先後出入飯店,且王某與馬某系朋友關係,熟知馬某的喝酒習慣,但在馬某醉酒後獨自離開飯店時未加以關注和保護,對被告馬某的死亡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被告史某、趙某、閆某,三人雖與馬某飲酒,但三被告已提前離開,此時三被告已無法對馬某進行照料,所以三被告與馬某的死亡無關聯,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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