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的黨政、人大政協及法院檢察院的特殊設置

地區委員會的書記,就是地委書記。 地區只有地委委員這個級別,沒有地委常委這樣的級別。地委委員相當於地級市的市委常委。

地區行政公署是省級政府的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特派專員則簡稱行署專員。與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和市長是一個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其任務是代表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督促、檢查、指導所屬縣、市、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並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該制度延續至今。

地區不是一級政府,不設立人大和政協,設立人大和政協工作機構,分別叫做某某地區人大(政協)工作委員會。

地區的法院和地級市的法院一樣,稱為中級人民法院。

地區的檢察院,和地級市的檢察院不一樣。地區檢察院稱為某某省某某地區檢察分院,也是省檢察院的派出機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