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能否以待遇偏低為由反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能否以待遇偏低為由反悔?


律師解答:

雖然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屬雙方自願簽訂,但如果協議簽訂時未申請工傷認定,亦未作傷殘等級鑑定,且約定的補償金額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差距太大,為顯失公平的協議。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缺乏判斷能力等,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51條的規定,對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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