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環保志願者持槍獵捕野豬,豬跑了,人獲刑!

3月11日

合江法院公開審理一起

非法持槍獵殺野豬的案件

某環保組織的志願者

用撿來的槍支

對野豬發起了進攻

明知故犯!環保志願者持槍獵捕野豬,豬跑了,人獲刑!

結果豬沒抓到,人被判刑了

……

明知故犯!環保志願者持槍獵捕野豬,豬跑了,人獲刑!

據悉,許某系某環保組織志願者,義務對長江河段進行巡查,制止電捕魚以及保護長江鱘等。

2019年4月某日晚,許某在巡查過程中,撿到一支獵槍及幾枚獵槍彈,但許某未將槍支上交公安部門,反而私自予以藏匿

2019年9月,許某與呂某等人相約,持槍來到合江縣堯壩鎮仙頂村,欲獵捕野豬食用,但在圍捕野豬時,被附近群眾舉報,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豬沒捕到,人卻被捕了!

明知故犯!環保志願者持槍獵捕野豬,豬跑了,人獲刑!


明知故犯!環保志願者持槍獵捕野豬,豬跑了,人獲刑!

合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具備法定槍支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鑑於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被告人呂某因共同參與作案,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明知故犯!環保志願者持槍獵捕野豬,豬跑了,人獲刑!

此案中,許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系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且其持槍進行非法狩獵,雖未獵殺到野生動物,但其目的已明顯違背其作為環保志願者的初衷和使命,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最後,許某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本來是帶頭保護環境的人,結果卻因為貪吃去破壞環境,我認錯、認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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