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聯考備考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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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涉嫌違規被立案偵查,該案檢察人員李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甲以此為由,提出迴避申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李某應該自行迴避

B.作出迴避決定以前,李某必須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

C.李某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

D.如果甲的迴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2.《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在審查一起上訴案時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是量刑輕,那麼。

A.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B.應減輕被告人的刑罰

C.最好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D.應追究一審法院的責任

3.下列人員中,可暫予監外執行的是。

A.張某被判處拘役,聲稱女兒正在讀小學,需要其接送

B.王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獄中多次自殺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服刑過程中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D.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聲稱其丈夫在外地工作,病重,兒子年幼,需要其照顧

4.迴避制度:是指與刑事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不能參加該案件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在某一案件中,下列人員可以不迴避的是。

A.當事人的同學,住在法院隔壁

B.當事人的哥哥,負責法院同聲翻譯

C.當事人的母親,法院法醫鑑定員

D.當事人的父親,該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宣傳委員

5.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為不滿。

A. 18週歲

B.16週歲

C.14週歲

D.12週歲

參考答案與解析

1.答案: B

解析:

A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以李某應該自行迴避。A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B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據此可知,李某的迴避應由檢察長決定。C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D項正確。故本題選B。

2.答案: C

解析: 此題考查的是日常推理中的結論類題目。文中指出“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則A和B選項均不正確,排除;而C選項正確;D選項在題幹中未提及到,排除。因此,本題答案為C選項。

3.答案: C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C選項中趙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故正確答案為C。

A選項“女兒讀小學”、B選項“生活不能自理”、D選項“病重,兒子年幼”都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

4.答案: A

解析: 迴避制度的關鍵信息為“與刑事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的司法工作人員”。A項中當事人的同學只是住在法院隔壁,並不是與刑事案件有關係的司法工作人員,不符合定義條件;B項中的哥哥、C項中的母親以及D項中的父親都參與了刑事案件,且與當事人有著親屬關係,需要回避。因此,本題答案為A選項。

5.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所以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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