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您履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了吗?

疫情尚未结束,随着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返京人员不断增加,作为房屋出租人或房产中介机构,您落实房屋承租人登记及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了吗?3月份以来,昌平公安分局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先后对132名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及房产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了处罚。

疫情期间,您履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了吗?


房屋出租人未依法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处罚


3月2日,平西府派出所民警在对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一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主谢某某未按规定对返京未满14日的承租人刘某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平西府派出所对谢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对境外人员租住同登记、同管理


3月9日,沙河派出所民警在对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家园小区进行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一外籍人员在此处租住。该房屋出租人叶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也未督促该外籍人员到公安派出所依法办理住宿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沙河派出所对叶某处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昌平公安分局对该外籍承租人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依法查验租住人员身份信息被处罚


3月2日,龙园派出所民警在对昌平区龙泽园街道北店嘉园社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明知负有相关反恐防恐安全义务,仍未依法查验租住人员身份信息,未向公安派出所或来京人员及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登记报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对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机构主管李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对外出租房屋时,一定要依法履行对租住人员身份进行查验的法律责任,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来京人员及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登记上报租住人员信息。特别是疫情期间,在及时登记新来京人员信息的同时,还应当督促承租人进行14天居家隔离。对明知租住人员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继续出租且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将被依法从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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