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當中,其實這種情況很多見,很多人也有這樣一個天真的想法,公司對外有債務,把公司決議註銷了,債務就結束了。
但實際情況是,沒有經過法定的清算,即使公司通過決議解散,並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註銷手續,公司的股東仍然逃不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這裡用一個我的實戰案例向大家簡單分享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識。
遼寧某公司與上海某醫療公司存在人參的買賣合同關係,上海某醫療公司有股東兩名。
案情比較簡單,遼寧公司與上海公司於2016年簽訂《商品購銷協議》,遼寧公司為供貨方,上海公司為購貨方。遼寧公司於2017年完成了供貨的義務,但是90餘萬元的貨款上海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追討無果,遼寧公司於2018年12月向上海公司註冊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貨款。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上海公司已經辦理了註銷手續,法院因此要求遼寧公司撤訴。
經歷了撤訴後,遼寧公司委託我所,經過調取工商檔案發現,上海公司於2018年8月經公司內部決議解散,兩股東為清算成員,在簡易註銷手續中,清算人員稱對外不存在債務,遂順利辦理了公司註銷手續。
進一步核實文件發現,上海公司的提交的註銷文件中,沒有清算的具體報告,僅有兩股東的清算承諾書。
綜合考慮這個情況,訴訟的方向定位在“與公司有關的民事糾紛”項下第265項“清算責任糾紛”。
下一步是查詢兩個股東的身份信息。
經過一番查找,最終確定了兩個股東的登記住址。
信息收集完畢後,正式向楊浦區人民法院起訴。
這時,波折又來。
受案後,楊浦區人民法院裁定,因其中一名股東不在楊浦實際居住,認定楊浦法院對於案件沒有管轄權。
這種理由,律師不會認可,立即就該裁定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兩個星期內二中院裁定案件應由楊浦法院受理!
有了這個小波折雖然拖後了時間,好在最終確定了受訴法院。
案件審理當中,一名股東無故拒不到庭,另外一名百般抵賴,先是否定與遼寧公司的買賣合同關係,再是裝傻聲稱文件均不是其簽署,目的只有一個,逃脫其作為股東,因未依法清算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經過兩次庭審,案件最終宣判,結果如下圖:
公司解散,不經合法的清算,就申請註銷,即使註銷成功了,作為清算人員的股東也難逃承擔公司債務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通知債務人,就擅自解散、註銷,股東是難逃法律責任的。通知和公告是並列的關係,僅僅作出其中一個動作,也是難逃責任。
公司法解釋中對於未經合法清算即註銷的情形也有著責任承擔的規定。
對於公司的股東而言,不經合法清算就解散註銷,法律風險極大。對於公司的債權人而言,看到公司解散不要怕,法律仍然有救濟你的途徑。
有更多的公司法問題,可以私信我來諮詢。
閱讀更多 崔惠南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