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可以逃掉公司债务?

现实生活当中,其实这种情况很多见,很多人也有这样一个天真的想法,公司对外有债务,把公司决议注销了,债务就结束了。

但实际情况是,没有经过法定的清算,即使公司通过决议解散,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的股东仍然逃不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里用一个我的实战案例向大家简单分享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识。

辽宁某公司与上海某医疗公司存在人参的买卖合同关系,上海某医疗公司有股东两名。

案情比较简单,辽宁公司与上海公司于2016年签订《商品购销协议》,辽宁公司为供货方,上海公司为购货方。辽宁公司于2017年完成了供货的义务,但是90余万元的货款上海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追讨无果,辽宁公司于2018年12月向上海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海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法院因此要求辽宁公司撤诉。

经历了撤诉后,辽宁公司委托我所,经过调取工商档案发现,上海公司于2018年8月经公司内部决议解散,两股东为清算成员,在简易注销手续中,清算人员称对外不存在债务,遂顺利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

进一步核实文件发现,上海公司的提交的注销文件中,没有清算的具体报告,仅有两股东的清算承诺书。

综合考虑这个情况,诉讼的方向定位在“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第265项“清算责任纠纷”。

下一步是查询两个股东的身份信息。

经过一番查找,最终确定了两个股东的登记住址。

信息收集完毕后,正式向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这时,波折又来。

受案后,杨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因其中一名股东不在杨浦实际居住,认定杨浦法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

这种理由,律师不会认可,立即就该裁定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星期内二中院裁定案件应由杨浦法院受理!

有了这个小波折虽然拖后了时间,好在最终确定了受诉法院。

案件审理当中,一名股东无故拒不到庭,另外一名百般抵赖,先是否定与辽宁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再是装傻声称文件均不是其签署,目的只有一个,逃脱其作为股东,因未依法清算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经过两次庭审,案件最终宣判,结果如下图:


公司注销,股东可以逃掉公司债务?


公司注销,股东可以逃掉公司债务?

公司解散,不经合法的清算,就申请注销,即使注销成功了,作为清算人员的股东也难逃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通知债务人,就擅自解散、注销,股东是难逃法律责任的。通知和公告是并列的关系,仅仅作出其中一个动作,也是难逃责任。

公司法解释中对于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也有着责任承担的规定。

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不经合法清算就解散注销,法律风险极大。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看到公司解散不要怕,法律仍然有救济你的途径。

有更多的公司法问题,可以私信我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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