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業主不敢起訴物業返還業主電梯廣告費?

攝影酷愛


大家應該把自己的物業以及不合理的圖片說明下,比文字更具備說服力,同時也更容易被重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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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新聞節目做過調查,一臺電梯一年收入,有十萬。所以,物業不公開賬目,業主就不交物業費,交錢也要交得明明白白。

7月21號或22號,杭州電視臺《阿六頭說新聞》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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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公司是服務盈利機構,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是要賺錢的。

二,物業公司主要依靠服務收費,如清潔、安保,物業也有支出,如電梯費、維修費,物業也有收益,如停車費、廣告費。

三,物業公司通常會用收益抵消部分服務收費,如用停車費、廣告費抵消一部分服務收費。

四,如果收益歸業主了,服務費就要漲,同時,物業也就不會積極要取得收益,如不做廣告業務了,讓別人給你賺錢,不容易。

五,而且這種收益歸屬已寫在合同裡了,業主已放棄了索要權力!

六,服務都是物業的,收益都是業主的,雖然是為業主爭取利益,看似合理,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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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因為即使告了也不可能告贏,而且之後還有可能被物業針對性對待,對自己好處幾乎沒有壞處卻百分百,既然別人不著急自己為什麼要強出頭,不值得!

為什麼會告不贏呢?

(1)相關法律不完善

據有關物管法規定:單個業主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具體說就是,業主只對自己的房子擁有專有所有權,對於綠地、公共場所,業主則只有共有所有權,如果對物業公司的訴訟涉及到社區公共財產,單個業主就不能就此主張自己的權利了。

訴訟地位不平等,弄不好業主最後還會被物業反告!

(2)調查取證難度大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你沒證據就是做無用功,很有可能是竹籃打水——空歡喜一場。

目前大部分的物業是在業主入住前就由開發商指好的。雙方籤的物管合同作為業主是看不到的,再說人家也不會給讓看。至於物業有什麼權利需要承擔什麼義務以及一些模糊兩可的規定,你根本不清楚!

最後的結果很有可能是,業主費盡九牛二虎之為找的“違法證據",在人家與開發商簽定的合同裡卻是允許的…

事後被針對難阻止!

(1)雖然各位業主在名義上是一體的,但各業主來自五湖四海,即使門對門住著也不會很熟更別說什麼交情,抱不成團,單個分散的業主針對物業整體多方面的刁難,基本無力招架。

(2)就是眾業主聯合起來想辭退物業也不可能,因為物業的退出機制不完善或者說缺乏實際操作性,你沒法制約人家,物業當然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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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得罪物業他有的是方法整你,你沒辦法整他,只能不交物業費結果給你停水停電停電梯口停門卡然後國家還告訴你不交物業費犯法,物業違法整你你通過法律手段維權你的搭進去你的工作時間和精力,然後法律告訴物業整改就完事了,結果自己耽誤了工作耗費了經歷和時間物業啥損失沒有,甚至和你打官司人家都算工作時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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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業主起訴物業返還電梯廣告費,是鬧事,說這話的人不是做物業的就是錢多得用不完

書規正轉,這麼多年很多小區電梯廣告費的收益為什麼物業從不會提起,以不會公示,更不會返還業主。首先物管法物權法早以立法,其中明確規定小區公攤內廣告收益必須返還業主,作為小區公共收益。物管不返廣告收益是嚴重違法。物管為什麼敢明目張膽不拿出廣告收益呢?。做物管的早就把業主的心態拿死了。一是很多業主不瞭解廣告收益歸業主,甚至不知道廣告有收益。二是業主心不齊,沒有誰願意站出來主持公道。久而久知,沒有人去討說法,物管就把廣告收益佔為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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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敢,時候不到而已。


電梯廣告費是小區公共收益的組成部分之一,是利用電梯這個全體業主的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該收入同其他公共收益一樣,其歸屬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通過訴訟行使這個權利,就是說怎麼才能把這塊錢從物業公司的腰包中拿到並返還全體業主:


一、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只能通過起訴主張知情權與監督權。

《條例》賦予了業主對於公共收益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更是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是:業主請求公佈、查閱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結的類似案例看,業主主張公共收益知情權的案例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物業公司被判令公示相關賬目,業主可以查閱相關合同及財務憑證等等,但是這樣做的實際意義並不是很大。


二、要讓物業公司徹底返還電梯廣告費及其他公共收益,這項權利必須由業委會通過訴訟主張。

公共收益事關全體業主的公共管理權,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無權要求返還;就是說,必須由小區業委會在業主大會授權的前提下,代表全體業主作為原告,通過訴訟要求物業返還。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就出現了本問題“為什麼業主不敢起訴物業返還業主電梯廣告費?”

1、多數業主不瞭解相關法規賦予自身的權利;即便個別業主勝訴也沒有什麼大的意義。

此外還擔心物業公司打擊報復等等。

2、業委會成立難度眾所周知,沒有業委會就無法要求返還。


那麼再通過相關類似案例看,那些成功拿回公共收益的小區,多數是成立了業主大會又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再授權業委會向前期物業公司追索公共收益。這種案例,業主方的勝訴概率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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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房屋公攤面使用權力歸屬業主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電梯廣告費,戶外廣告費,戶外停車場費,聯通,電信,移動,寬帶機房佔地費,蜂巢,格格,快遞櫃佔地費,小區空房出租費,連物業收費處都是屬於業主公攤面積在內,物業辦公用地必須向業主提交申請,租金必須上繳 ,物業沒有權利自由侵佔業主地盤,無權私吞業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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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個業主起述是沒用的,一是時間耗不起,二是分攤至個體業主沒有多少錢。98%的業主都是吃瓜群眾,只有一至二個較真的,錢有可能追回,但對較真的業主性、價比不高,還會落下和物業結下樑子,給自己今後的生活造成不便。只有組建業主委員會,才能有份量和物業對絕,把廣大業主利益爭取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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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利用小區業主共同產權財產出租產生的任何收益都歸於小區業主共有,這些收益物業公司無權擅自處置,或如果未經業委會舉行業主(過半數)大會討論經參會業主達百分之七十或以上人員同意,不得挪移胡亂開支使用,假如私下亂挪用或物業公司(人員)私分是一種貪汙和侵佔罪行,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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