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公佈,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

是調整企業競爭行為的規範。最早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歐資本主義國家,已在資本主義國家發展成經濟法的核心。在一些國家裡,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輔助性法和法規在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和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

最早使用不正當競爭概念的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10條規定:"在工業或商業中任何違反誠實習慣的競爭行為都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1896年德國制定了第一個專門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世界上最早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特別法。

1993年9月2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分5章33條,主要內容包括: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界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反不正當競爭的特徵

(一)行為法特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規制的角度或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例如,產品質量法重在管理和規範產品質量,它是從客體的角度進行調整的法律,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旨在保護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從確立主體的地位、確認和賦予主體合法權益的角度進行的立法。與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市場主體行為規則的角度進行法律調整,屬於規範經營者的市場交易行為以及管理者相應的管理行為的法律,具有鮮明的行為法特徵。

(二)補充性

從一定層面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彌補傳統私法,包括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漏洞或空白而產生的,具有對這些法律拾遺補缺的功能。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中,不少內容是與其他法律,尤其是與商標法、專利法、版權法的部分內容相交叉。儘管它們都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的專用權利,但知識產權法作為保障權利人的基本制度,卻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達到專利水平的技術或者當事人不願意申請專利的技術,專利法就無法加以調整,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秘密的制度則可以對其進行保護。又如,商標法只保護註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但對於那些擅自使用未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卻只能袖手旁觀,此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通過對市場混同行為的禁止加以有效調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消極行為"的角度進行的立法,即立法通過禁止經營者實施一定行為的方式來為市場交易劃定合法與違法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往往比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L1]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包含了大量原則性、抽象性的法條,在適用過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對較差的特點,這正是該法律內蘊著不確定性的外部表現之一。

法律具有確定性是其能夠發揮社會規範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導致其也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確定性與不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矛盾的統一體,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門法中,其表現程度是不同的。相比於傳統法律部門,如規範有體物的物權法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確定性較大,但較之反壟斷法,其不確定性又較小。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於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範。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商業賄賂的形式不勝枚舉。在中國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以回扣、折扣、佣金、諮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其是否違法,我們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分析其實質特徵,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後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干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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