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明白?1文9图表立即掌握苏人社部门及法院的疫情工资支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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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的到来意味着受疫情影响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日益临近。而伴随着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疫情期各阶段工资支付标准和理据的进一步明晰,各地人社部门和省市级法院都陆续出台了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指导和审判意见,其中均涉及到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具体要求,本文将上述信息进行汇总,以便于HR查找和使用。

一、省人社部门和省市区三级法院对1月31日至2月2日的定性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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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关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定性,是国务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性质,而非法定节假日。省市区三级法院对此观点一致,理据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与周六周日被广泛认定为休息日不同的是,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法定的休息日,是国家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确定为全民休息的时间。而周六周日则未以法律形式定性,仅是对于“上五休二”模式的员工来说,习惯于将周六周日安排为休息日。而对于某些行业来说(例如公共交通行业、例如餐饮行业等),周六周日并非确定的休息日,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用工自主权自主确定和安排换休日和轮休日。

二、省人社部门及省市区三级法院对1月31日至2月2日工资支付标准的行政指导和审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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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人社部门和三级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1月31日至2月2日在法律上的定性相同,均为法定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上班的,应当安排其调休。劳动者调休后,企业可不支付1月31日至2月2日的加班费。未安排调休的,应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日工资的计算公式:1、双方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双方约定基数/21.75=日工资;2、双方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月应发工资/21.75=日工资。

三、省人社部门和省市区三级法院对2月3日至2月9日的定性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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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江苏地区因执行的是省政府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文件规定,故2月3日至2月9日应认定为官方规定的“延迟复工日”(由政府统一发布且具有普遍性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别于区级政府、街道、社区等发布的仅适用于所辖范围的、不具有行政性效力的意见通知类文件)。所以我们认为应以此一周为单位来判定性质和效力。2月3日至2月9日因江苏地区除特殊行业外禁止任何企业复工,在法律性质上应具有普遍执行效力,故人社部门和三级法院均将其定性为“企业停工停产期”。

四、省人社部门及省市区三级法院对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支付标准的行政指导和审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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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因2月3日至2月9日已被认定为“停工停产期”,故人社部门和三级法院均一致认为,应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首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何正确理解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可参阅本号文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正常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而不受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2月3日至2月7日作为普通工作日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2月8日和2月9日因属休息日,如企业在2月3日至7日已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情况下又安排其于8日和9日上班的,应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五、自2月10日起,企业仍未获准复工的,省人社部门及省市区三级法院对2月10日起工资支付标准的行政指导和审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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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2月10日起企业仍被限制复工的,因此复工限制仍有官方因素,加之2月10日后的一段时间仍在企业停产停工后的首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故人社部门和三级法院仍就要求企业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六、企业被限制复工期内(包括公文限制和审批限制),省人社部门及省市区三级法院对员工被安排居家办公的工资支付标准的行政指导和审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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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虽然几家官方都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居家办公员工的工资,但鉴于居家办公的工作强度、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与场所办公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实践中很少会有企业按照足额标准支付居家办公员工的工资。而且,几家官方的表述均为“依法支付工资”而未明确具体支付标准,故也会造成实践中执行时的差异化。

七、企业延迟复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省人社部门及省市区三级法院对员工工资支付标准的行政指导和审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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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此项既适用于企业被持续限制复工的情形,也适用于企业主动延迟复工的情形。因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于企业停工停产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标准有明确规定,故人社部门和三级法院均是照此行文表述的。不同的是,人社部门和法院均明确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使用年休假等假期冲抵后续的(2月10日起)延迟复工期。如企业采用此种方法冲抵的,员工在假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假期标准执行。例如企业安排员工优先使用年假、病假、事假冲抵延迟复工期的,则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就应按照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事假工资标准执行,不再适用上述官方观点中的生活费标准。

八、企业复工后,员工因疫情因素无法返岗复工的,省人社部门及省市区三级法院对员工工资支付标准的行政指导和审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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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企业复工后(这里的复工既包括一开始就不受复工限制的特殊行业,也包括法律规定可提前复工的企业,也包括最终经审批获准复工的企业),员工的工资支付需要区分四类人员和其他员工。对于四类人员,企业应按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对于其他员工,企业有权优先安排其享受年休假、病假、事假或经与员工协商后安排其待岗。员工在上述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其所享受假期的种类来计付。

九、企业复工后采用轮岗轮休、错时出勤、弹性工时过渡的,省人社部门及省市区三级法院对员工工资支付标准的行政指导和审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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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这里有三点值得HR注意:1、上述观点适用于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而非适用所有用人单位;2、上述意见已赋予了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工时、作息等用工管理事项的权利;3、上述意见虽然没有直接明确企业采取上述变通措施后员工工资该如何计付。但以第2点的结论为基础我们可以发现,既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调整变更的权利,则该权利外延必然涉及对员工工资薪酬的调整,使得薪资与付出相适应、相对应。根据调整后的工作强度、工时安排和岗位职责,企业可以决定此过渡期内员工的薪资标准。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与疫情期有关的工资管理还涉及工资的缓付、延付、分期支付等特殊情形应如何处理。该内容在本号先前已发的其他文章中已有所涉及,请阅看本文尾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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